新政办发〔2015〕7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新增采矿权数量,合理布局采矿权
(一)从严控制砂石矿开采准入,原则上不再新设采矿权,从2016年起5年内采矿权数量只减不增。
(二)严格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科学设置、合理布局采矿权。原则上一个矿体只设置一个采矿权,对规模过小且相邻距离达不到安全要求的矿山企业,要实行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
二、加强政府监管力度,严格审批登记
(一)完善政府审核制度
凡新设采矿权以及保留采矿权因扩界需办理变更登记的,必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其他采矿权的延续、变更、注销登记,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受理,严格审核把关,并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二)严格审批登记条件
1.新设立采矿权必须严格履行招拍挂程序且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准入条件(开采年限不能小于3年)。
(2)矿区范围应当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3)开采矿种应当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开采矿种目录。
(4)申请人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个人申请采矿的应当依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5)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不得低于《湖南省主要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新设矿山最低开采规模30万吨/年,已设矿山最低开采规模10万吨/年)。
(6)矿山最小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安全监督部门相关规定和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要求(露天采石场与周边人员居住场所、重要建(构)筑物及设施最小安全距离不小于300米,相邻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小于300米);矿山开采资源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要符合环保部门相关规定。
(7)按期足额缴纳采矿权价款、当年依法应该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地质环境备用金以及依法征收的其他有关税费。
(8)申请要件资料齐全,具有县安监、环保部门和所在乡镇签署同意设置采矿权的明确意见。
2.采矿权延续登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所需法定资料齐全,具有县安监、环保部门和所在乡镇签署同意延续登记的明确意见。
(2)按期足额缴纳当年依法应该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地质环境备用金以及依法征收的其他有关税费。
(3)无较大以上(含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矿山生产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要求。
(4)按期参加上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提交资料齐全且年检合格。
(5)有违法开采行为的已处罚执行到位并结案。
(三)明确不予办理延续(变更)登记条件
(1)原矿区范围资源储量枯竭,且矿区周边及深部没有可供扩界利用的资源储量。
(2)矿山规模低于《湖南省主要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10万吨/年),通过整合、技术改造、扩能等方式仍未达到的。
(3)存在超深越界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或存在超深越界行为限期整改不到位,屡整屡犯拒不退回原矿区开采的。
(4)矿山最小安全距离不符合安监部门有关规定,不能按安监部门整改要求整改到位或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安监部门未签具明确同意意见的(露天采石场与周边人员居住场所、重要建构筑物及设施最小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相邻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
(5)矿山年内发生安全事故死亡2人以上(含2人)的或2年内连续发生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数2人以上(含2人)的。
(6)矿山开采资源对周边环境污染较大,未按环保部门整改意见整改到位且环保部门未签具明确同意意见的。
(7)矿山开采引起矿山地质灾害,对周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
(8)拒不缴纳采矿权价款,未按期缴纳当年依法应该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地质环境备用金以及依法征收的其他有关税费。
(9)采矿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续登记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
(10)砖瓦用粘土、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相关政策的。
(11)不按时参加上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检查,年度检查确定为不合格的。
(12)新设立采矿权的采矿权人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1 年内,没有特殊原因未进行建设或生产的。
(四)严格执行采矿权行政许可有效期制度
1.合理确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应在矿山设计服务年限内确定,原则上每两年延续一次,有效期不足两年的,按实际剩余服务年限确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
2.及时注销采矿权。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依法从事相关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于采矿权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备齐申请资料,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矿业权人逾期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续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不再受理其延续申请,采矿权许可证自行废止,由登记管理机关在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内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县国土资源局门户网上向社会公告,并予以注销。
(五)办理采矿审批登记手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山地质环境备用金等费用,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关于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主要适用于县级发证的采矿权,今后如上级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则从其规定。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