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15〕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新邵县湘商产业园入园企业优惠政策》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0日
新邵县湘商产业园入园企业优惠政策
为鼓励企业入驻新邵县湘商产业园区,提高园区标准化厂房利用率,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关于加快邵阳湘商产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湘发改地区〔2014〕1021号)、《中共邵阳市委办公室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湘商产业园区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邵市办发〔2014〕27号)、《中共新邵县委办公室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邵湘商产业园(创新创业园)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党办字〔2015〕1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租赁标准厂房补贴政策。对标准厂房新入驻企业自登记并投产之日起按照省里规定的年租金15%的标准予以补贴,补贴期为3年。
二、规费减免政策。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和入驻企业应缴纳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基金和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全免。
三、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园区内新开办、新参保的承接产业转移劳动密集型企业,可按湘政办发〔2013〕4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申请实施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其中,用工规模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4%执行,从第二年起每年提高1%,逐步过渡到统一缴费费率20%;用工规模在2000人以上的,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2%执行,从第二年起每年提高1%,逐步过渡到统一缴费费率20%。
四、支持按揭贷款。购买标准化厂房,可以实行按揭贷款。
五、简化审批程序。入驻企业在环评、规划无障碍前提下,可边建边办手续。县级审批的事项,由县优化办牵头组织,实行并联审批;县级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用地、环评、能评、立项、工商注册等手续由园区全程代办,2个月内办结。
六、优化政务环境。全面落实企业无干扰工作日制度和涉企执法检查申报备案制度。县直职能部门和单位进入园区对企业检查执法,须经园区管委会同意,并报县优化办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进入检查;检查重点企业须报县政府领导同意。县公安部门在新邵经济开发区设立警务室,配备3-5名干警,对强行承揽劳务运输和工程业务、强行索价等违法行为,要迅速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维护好园区治安环境。
七、保障企业用工需求。根据入园企业用工要求,由县人社、教育、经信部门整合职业教育资源,协助入园企业对新招用员工进行上岗培训。广泛开展园校、厂校合作,开展订单式培训,每年为入园企业输送一定数量适用人才。加强当地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每年为园区举办1-2场招聘大会。积极做好入园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工作,积极为入园务工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好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保及子女就学问题。
八、实行“助保贷”政策支持。按县“助保贷”政策的规定程序,列入新邵县助保金管理中心“小微企业池”的入园企业,优先享受县“助保贷”政策支持,单个小微企业“助保贷”贷款额度在2000万元以下。
九、购买标准厂房奖励政策。对在湘商产业园区内购买标准厂房的新入驻企业,其依法缴纳的契税实行先征后奖,奖励标准按实际缴纳契税的50%进行奖励。
十、实现税收奖励政策。入驻湘商产业园的企业,按其年度实际缴纳税收情况,分年度实行奖励。奖励标准:入园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每平方米标准化厂房(包括生产用房、仓储物流用房和配套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下同)实现税收50-80元/年的,3年内将企业实现税收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的40%奖励给企业;每平方米标准化厂房实现税收81-120元/年的,3年内将企业实现税收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的45%奖励给企业;每平方米标准化厂房实现税收121元/年以上的,3年内将企业实现税收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