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15〕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新邵县不动产登记职责调整和机构设置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4日
新邵县不动产登记职责调整和机构设置
实 施 方 案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国土资源部和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15〕43号),省编办《关于整合省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和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湘编办〔2015〕14号)和《中共新邵县委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邵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字〔2015〕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职能整合
将全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草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划入新邵县国土资源局,新邵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不动产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涉及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灭失需要行政审批或许可的,仍由各职能部门承担审批、许可职责。
(二)将新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监督指导职责调整至新邵县国土资源局。
(三)将新邵县林业局的“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的职责”调整至新邵县国土资源局,并将新邵县林业局下属的新邵县要素市场管理办公室的“林权登记发证服务”职责调整至新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四)将新邵县农业局的“草地登记管理职责”“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管理职责”调整至新邵县国土资源局。
(五)将新邵县房产局的“房屋登记服务”职责调整至新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六)将新邵县畜牧水产局的“草地登记发证服务职责”和“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发证服务职责”调整至新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七)将新邵县国土资源局下属的新邵县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负责县本级有关土地登记档案的接收、整理、保护和对外接受各类业务公开查询服务,办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等办证业务”和“土地登记发证过程中的地籍测绘、地籍图更新测绘”的职责调整至新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八)全县15个乡镇国土资源(中心)所负责本辖区的不动产登记发证服务工作。
(九)将全县15个乡镇林业站的有关林权登记发证的服务职责调整到各乡镇国土资源(中心)所。
(十)根据中央要求,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登记实行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县农业、农经部门会同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二、机构设置
1、设置不动产登记股。在新邵县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股加挂不动产登记股牌子,增加“负责全县不动产登记监督指导和政策研究,负责调处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因登记产生的权属纠纷”的职责。
2、组建不动产登记中心。组建新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不动产登记相关事务性、技术性工作,为新邵县国土资源局管理的副科级(以市编办批复为准)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3、新邵县房产局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大厅设立房产交易服务窗口,实行房产资源信息互通共享、档案资料查询互用,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有序衔接。
4、各乡镇国土资源(中心)所加挂“**乡镇不动产登记所”牌子,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三、人员编制
新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0名(从新邵县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划入编制5名、新邵县房产局下属事业单位划入编制8名、新邵县林业要素市场管理办公室划入编制2名,另从全县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15名)。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将新邵县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从事土地登记发证、地籍测绘等相关服务平台人员5人,新邵县房产局从事房产登记发证人员15人,新邵县林业要素市场管理办公室从事林权登记发证人员3人,划入新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其余所需人员从县超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公开选调解决。其他事项在新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三定”方案中另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