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函〔2015〕1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新邵县整县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新邵县整县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改善我县农村环境质量,解决影响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湖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省域覆盖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原则。各乡镇为本辖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各行政村具体负责推进落实。各相关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和技术指导。
(二)坚持统筹规划,梯度推进原则。制定科学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指标体系,建立创建村、达标村、示范村的梯次培育机制,分层次、分阶段、分步骤推进。
(三)坚持项目推动,重点突破原则。选取连线连片、环境问题突出的区域,通过整合各类项目、加大投入的办法,高标准打造一批示范片,形成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四)坚持健全机制,长效管理原则。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治标与治本同步推进,将综合整治行动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边整治边规划,在整顿中规范,在规范中提升,不断巩固成果,完善保障措施,健全管理体系,促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持久深入开展。
(五)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以奖代补资金引导作用,建立财政、企业、社会、农户多元化投入机制。以企业为平台,通过政府补助、市场化运作的形式推进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综合利用,形成良性循环体系。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通过实施整县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现“清洁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清洁能源”的目标,使辖区内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得到有效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垃圾、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有效治理,面源污染得到明显缓解,村容村貌更加整洁,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具体目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95%;垃圾分类减量化达到85%以上,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以上;农村污水处理率逐步达到80%;畜禽养殖农户自主参与率达90%以上;污染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广大农民生态环保意识明显增强。
三、整治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整治范围
新邵县行政辖区内所有农村区域。优先整治以下重点区域:①饮用水水源地及其周边;②主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即:岳坪峰国家级森林公园、筱溪国家湿地公园、白水洞风景名胜区、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③已申报农村环境整治的乡镇与村;④已获得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称号的乡镇与村,⑤国家重点城镇;⑥其他需要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重点区域。通过重点整治区域的示范带动、辐射周边,逐步在全县范围内整体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二)主要任务
1.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为重点,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体系,加强隔离防护措施、警示标志及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建设。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和预警能力建设;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采取新建、配套改造、升级联网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供水保证率、水质合格率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2.以生活垃圾、污水处理为重点,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源治理。建设生活垃圾收运及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生活垃圾后续服务体系;对存量垃圾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加大集镇餐厨垃圾的有效处理,引导企业和村民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和资源化试点工作。建立散居户、自然集中村落和集镇生产生活污水处理体系,散居户普遍推行分户化粪池处理设施,自然集中村落和集镇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逐步完善农村污水收集系统,鼓励雨污分流,雨水利用边沟或自然沟渠引入坑塘、洼地进入地表水系统,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符合要求的可用于农田灌溉。
3.以畜禽水产养殖污染减排为重点,强化农业污染源治理。合理规划布局畜禽水产养殖业发展,科学划定畜禽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宜养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周边消纳土地充足的,引导种养结合、以地定畜,废弃物就近还田利用;对消纳土地不足的,引导固液分离处理,固体废物生产有机肥,废水经处理后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畜禽散养户或交通不便的地区,实现人畜分离,采用小型堆肥处理模式,积极引导散养密集区域的畜禽养殖专业户适度集约化经营,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集中治污设施;鼓励依托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治污设施,实施养殖专业户废弃物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4.以化肥、农药、农膜污染治理为重点,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强化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优化肥料结构,加强秸秆粉碎还田、生产有机肥等综合利用工作;消减化肥、农药使用量,加强农膜污染治理。
5.以强化工矿企业监管为重点,防止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通过环境保护手段,严格控制重污染的行业和产品的发展,禁止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城镇垃圾及其他污染物从城镇向农村地区转移,禁止污染严重的企业向农村地区转移;加强工矿污染治理和环境监管,对工矿企业集中分布的农村地区,实行重点监管;加强农村地区矿山污染治理与生态恢复,改善矿区生态环境质量。
6.以生态示范建设为载体,推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充分发挥本地生态自然优势,因地制宜开展生态文明示范乡镇、村创建工作。
7.以加强基层能力建设为重点,提升环境监管水平。加强县、乡、村三级农村环保机构队伍建设,加强基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及时公布监测区域农村环境信息;加强基层环境监察能力建设,积极推进乡镇跨行政区监察执法体系建设;督促各乡镇、行政村和重点企业指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源,提高农村地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8.加强农村生态绿化和土地整理,加强农村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工作步骤
(一)项目准备阶段(2015年6月-2015年11月)。建立全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明确各乡镇和部门责任。编制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建立目标责任、督查管理、奖励惩罚、工作调度、信息通报、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制度。完成方案编制、立项审批、土地审批、规划设计及报批、施工图项目审批设计及项目招投标等前期工作。
(二)项目实施阶段(2015年12月-2018年8月)。以乡镇或村为单位,组织实施全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工程项目。
(三)验收阶段(2018年9月-10月)。项目竣工且试运行后,实施单位向县环境保护、财政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县环境保护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对完成的项目进行考核验收,并将有关情况报省环境保护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新邵县整县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农办、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局、县畜牧水产局、县能源局和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县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加强基层环保机构队伍建设。县环保局设立农村环境整治办公室(与生态办合署办公),各乡镇组建农环整治站;村、组安排保洁员队伍,企业设立环保专干。建立公众参与的协调机制,完善覆盖全社会的监管网络和体系(包括志愿者、举报奖励机制),健全农村环境污染监管评价体系,将环保的触角延伸到乡、到村、到组、到企业。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学校、医院的作用,结合农村工作特点,各相关单位和乡镇要采取开办环保学校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农村环境保护的法规、政策和科普知识,激发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支持环保工作的积极性。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着力报道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过程中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部门工作职责。各乡镇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中的矛盾调处,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切实保证项目的建设质量和实施进度。各行政村通过村务公开、组织群众投工投劳等形式,参与项目的建设和设施的运行管理工作。县环保局牵头负责农村环境整治;负责农环整治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的预算,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实施整体推进,负责建设资金核算把关,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实行农村环境整治专项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度,加强拨付工程款审核管理。县审计局定期组织开展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公开透明。县发改局负责整治建设项目立项及审批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管理,项目用地手续办理。县水利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县住建局负责牵头集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对工程中标单位提供项目建设技术指导,监督检查施工;负责抓好各项工程质量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县农办、县能源局负责指导各地整治农业废弃物,开展农村沼气工程建设,推广清洁能源。县农业局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田土壤污染防治和农业污染源减排工作。县林业局负责生态恢复绿化工作。
(五)加强资金筹措。县财政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建立“以奖代补”、“以奖促治”机制。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支持,有效整合涉农项目资金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倾斜。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发动农民筹资筹劳,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村成立卫生协会,管理全村保洁工作,通过一事一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方式按5-10元/户•月的标准自筹卫生费。村组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各农户按照“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房前屋后卫生。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发动农村集体和农民参与分担本村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和生活污水处理工作。
(六)严格考核与奖励。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整县推进工作纳入对单位年度绩效文明考核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每季度进行1次暗访、1-2次明查。对市、县检查组发现重大环境问题的乡镇,实行书面交办督办,在交办期限内,未完成交办任务的,在绩效考核中相应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