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1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9日
新邵县“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确保完成全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任务,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改西开〔2016〕39号)及相关部门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新邵县“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县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方针,坚持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美丽乡村相结合,对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搬迁,加大投入力度,创新资金运作模式和组织方式,完善相关后续扶持政策,强化搬迁成效,努力做到搬得出、稳得住、有事做、能致富,确保搬迁对象尽快脱贫,从根本上解决生计问题。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充分发挥县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和乡镇政府的基础性作用,加强统筹谋划和资源整合,动员市场、社会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充分尊重搬迁群众意愿,不搞强迫命令,防止以易地扶贫搬迁之名搞“运动式”搬迁。
2.坚持量力而行,保障基本。严格控制安置住房面积,同步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搬迁对象生产生活基本需要,不搞政府大包大揽,防止出现因建房致贫返贫。
3.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立足资源特点和当地生产生活习惯,与新型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扶贫产业发展相结合,因地制宜确定搬迁安置方式。综合考虑水土资源、新型城镇化对人口的承载吸纳能力等因素,科学编制规划及实施方案,强化规划的整合引领作用和实施方案的操作规范作用。
4.坚持精确瞄准,突出重点。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自愿基础上,努力做到应搬尽搬。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搬迁对象,优先保障自然环境特别恶劣地区深度贫困群众搬迁,对环境恶劣、生态脆弱、贫困人口比重大的重点村,通过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实现同步整村搬迁。
(三)主要目标
用5年时间对“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期间全县易地扶贫搬迁任务为7000人左右,基本覆盖全县15个乡镇。其中2016年启动严塘、坪上、大新、雀塘、陈家坊、潭府、太芝庙等7个乡镇,2017年启动寸石、潭溪、新田铺、小塘、巨口铺、龙溪铺、迎光、酿溪等8个乡镇,确保2018年底全部搬迁到位,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享有便利可及的基本公共服务,收入水平明显提升,迁出区生态环境有效改善,与全县人民一道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二、搬迁对象与安置方式
(一)搬迁对象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发、无水源、生产资料缺乏等生态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2015年人均纯收入2800元以下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优先安排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搬迁对象的确认,要在充分宣传发动的基础上,经过贫困农户申请、村委会初审及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及公示、县级政府审批及公告、签订搬迁协议五个环节。每个环节都要有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存档备查。对违反工作程序、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其违纪违法责任。
易地扶贫搬迁协议由搬迁农户与县扶贫办、乡镇人民政府、项目实施单位四方共同签订,协议内容包括搬迁时间、安置方式、住房补助标准及方式、原住房及宅基地处置要求、资金自筹责任等,以及搬迁农户与县扶贫办、乡镇人民政府、项目实施单位四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安置方式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应尽量坚持就近安置的原则,统筹考虑水土资源条件、新型城镇化及搬迁对象意愿,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安置方式。易地扶贫搬迁与同步整村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库区移民搬迁等统筹考虑,统一选址、统一规划基础设施、统一推进,但不享受重复补贴。易地扶贫安置要坚持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安置规模在10户以上、按照政府统一规划设计建设的为集中安置。集中安置坚持从实际出发,以小集中为主,可以依托县城建设、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建设、乡村旅游区建设,也可以规划移民新村集中建设。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方式:
——县级集中安置。县人民政府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在县城、工业园区、旅游区、区域中心镇或经济区域中心统一规划设置安置区,安置周边不具备基本生存条件地区且有一定劳务技能、商贸经营基础的搬迁对象。
——乡镇集中安置。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乡镇总体规划和经济发展现状,在乡镇政府所在地或者中心村统一规划设置安置区,安置本区域或者周边地区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搬迁对象。
——村内集中安置。搬迁任务重的行政村,选择水、电、路等条件及地质位置较好的地方,安置本行政村内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搬迁对象。
集中安置区(点)的设置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易地扶贫搬迁联席会议审定。
分散安置主要包括插花安置、投亲靠友安置等。
——插花安置。主要是搬迁对象依托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等资源现状自主择地建房安置。
——投亲靠友等其他安置方式。引导搬迁对象通过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除享受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外,在户籍转移、社会保障、就业培训、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无论采取何种安置方式,易地搬迁贫困农户的原有住房由农户自行拆除,其宅基地由有关单位组织复垦,并依法依规处置。
三、建设内容与补助标准
(一)建设内容
围绕改善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建设住房和必要的附属设施,水、电、路、气、网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后续产业及其它相关设施。
(二)建设标准
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中央和省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宅基地严格按照国土部门标准执行)。搬入地在县城及县城以下乡镇和农村的,每户(不论人口多少)在人均25平方米的基础上可以增加不超过25平方米的总面积,增加面积部分按实际建设成本由农户自行承担费用,不享受补助。对于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整村搬迁的其他农户,根据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结合安置区的承受能力和农户财力,自行确定面积标准,防止盲目扩大和豪华建设。所有住房均要按住建部门制定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程住宅设计图集的要求,规范建房风格、层数、规模等。
(三)建设模式
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全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采取统规统建、统规自建、分散自建、购房安置等4种建设模式。县政府统一规划确定的县级集中安置采取统规统建模式;乡镇政府规划确定的乡镇集中安置采取统规统建为主、统规自建为辅的建设模式;村内集中安置可采取统规自建模式;分散安置视情况采取分散自建或者购房安置模式。
(四)补助标准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搬迁对象住房建设。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投融资主体承接金融机构贷款,用于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和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产业发展与就业培训等项目建设。根据近年来县内普通住房建筑价格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经济水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补助标准统一为800元/平方米。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确需同步整村搬迁的其它农户所需建房资金,由农户自筹解决,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补助,建房用地由项目实施单位以成本价按规定提供,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一并统筹规划建设。
(五)补助方式
采取统规统建模式搬迁的农户,必须按规定向项目实施单位缴纳农户自筹资金。统规自建、分散自建模式搬迁农户的建房补助资金根据建房进度由项目实施单位分批次通过乡财局直接打卡支付。购房安置模式的住房补助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购房合同将住房补助直接支付给房产商(或卖房单位、个人)。统规统建的住房建设支出以及所有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实施建设、产业发展建设等支出按项目专项资金制定相应的支付办法。
四、资金筹措整合及使用
(一)资金筹措
“十三五”时期全县易地扶贫搬迁投资通过多渠道筹措解决:一是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鼓励和引导农户自筹部分建房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按上级规定的投资渠道安排下达;二是新邵县新农村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新农村投资公司)承接省扶贫开发公司地方债券注入项目资本金;三是国家通过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发行专项建设债券设立的专项建设基金,县新农村投资公司承接省扶贫开发公司专项建设基金注入项目资本金;四是承接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向省扶贫开发公司提供易地扶贫搬迁长期政策性贷款。
(二)资金整合
按照“统一规划、集中使用、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的原则,统筹整合扶贫专项与农村危房改造、山洪地质灾害、水库移民、小城镇建设、美丽乡村等涉农资金,加大对易地扶贫搬迁区域的水、电、路、气、网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以及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投入力度。
五、信贷资金运作
(一)融资主体
在县新农村投资公司下设立新邵县精准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扶贫开发公司)作为县级融资主体和项目实施公司,公司依法依规承接、管理、使用和偿还项目资本金和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负责县级项目实施建设。省级投融资主体和县级项目实施公司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易地扶贫搬迁业务与其他业务物理隔离、独立封闭运行。
(二)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规模、期限及用途
由省扶贫开发公司统借转贷的长期政策性贷款期限不超过20年,贷款利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长期政策性贷款严格用于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土地整治与生态恢复、后续产业发展及其它相关设施建设等。
(三)还贷责任及来源
县扶贫开发公司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本金及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承担偿还责任,地方债券资金和专项建设基金本息由县扶贫开发公司通过县新农村投资公司向省扶贫公司偿还,长期政策性贷款本息由县扶贫开发公司直接向省扶贫公司偿还。县人民政府通过整合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和增加年度预算安排,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逐年向县扶贫开发公司支付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费用,用于偿还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本息。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土地出让形成的纯收益优先用于向投融资主体及项目实施公司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
六、后续帮扶
(一)组织搬迁
统规统建搬迁户由县扶贫开发公司有步骤地组织搬迁户自行搬迁,住房分配方式由县扶贫开发公司牵头、县扶贫办配合确定,并报县联席会议审定同意;其他建设方式由乡镇人民政府有步骤地组织搬迁户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搬迁。
(二)扶贫帮扶
县联席办将已经搬迁的贫困人口的生产生活设施落实到搬迁户,县扶贫办同时将相关配套帮扶措施落实到人到户,在稳得住的前提下尽快脱贫。
(三)脱贫标识
县扶贫办对已搬迁的贫困人口进行核对,并对搬迁后其生产生活项目的收入状况进行核算,将已经达到脱贫收入标准的对象登记造册、签字盖章具体确认,并在建档立卡信息系统内做好标识,按要求上报省扶贫办。
七、政策保障
(一)财政政策
中央和省财政安排资金对长期政策性贷款分别给予90%和10%的贴息。同时,省财政将扩大市县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统筹安排的自主权。从2016年起,市县政府对中央和省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科目用途的基础上,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
(二)金融政策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做好易地扶贫搬迁金融创新服务,通过扶贫小额信贷等支持安置区后续产业发展,为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提供贴息贷款支持,妥善解决搬迁困难群众就业、创业和发展等后续问题。
(三)土地政策
1.优化宅基地审批政策。搬迁所涉及的农村宅基地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县国土资源局具体承办,宅基地审批纳入审批绿色通道,对于符合规划、要件齐全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于分散安置的易地扶贫搬迁户,允许其跨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宅基地定额控制标准按有关法规政策执行。
2.创新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指标出让或有偿流转产生的增值收益,优先用于向投融资主体及县级项目实施公司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
3.明确产权登记。采取统规自建和分散自建模式建设住房的搬迁户按规定程序进行产权登记;采取统规统建的搬迁户凭搬迁农户与县扶贫开发公司的搬迁协议和验收手续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采取分散购房的搬迁户凭购房合同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易地扶贫搬迁搬出地的老宅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必须在规定时限完成拆除复垦。
八、职责分工
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州组织,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整合资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合力攻坚,共同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各项工作。
(一)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建立易地扶贫搬迁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统筹,组织制定相关具体政策,协调解决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县发改局,承担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和推动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实施,督促落实中央、省和县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加强现场管理、督促检查和评估验收,及时调度并上报搬迁计划实施情况等。
(二)相关部门及乡镇主要任务
县发改局负责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牵头、组织和协调,会同县扶贫办等县直有关部门负责全县规划编制、政策衔接、县级实施方案编制申报以及任务安排、考核验收评估等工作。县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搬迁对象识别标准和识别程序,明确搬迁对象,提出“十三五”及分年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规模及其分布。县财政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县级融资平台的筹建和管理,搬迁资金筹措、使用及管理。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研究出台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迁出地宅基地使用、耕地占补等土地政策,确保搬迁项目土地供应,以及衔接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并牵头编制相关实施方案。县住建局负责制定住房建设及补助标准、安置区建设技术规定,监督安置区建设质量和安全施工。县直其它相关部门按各自工作职责负责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及搬迁区域的村委会发挥易地扶贫搬迁的基层组织作用,负责做好对象确认工作,以及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计划申报、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建设协调、验收评估考核等工作。
(三)项目实施主体
县扶贫开发公司是县级项目实施主体,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协调落实易地扶贫搬迁信贷资金。原则上水、电、路、气、网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后续产业及其它相关设施,统规统建的安置住房设施由县扶贫开发公司实施建设。
九、监督考核
采取部门联合考核、加强资金监管、委托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现考核全覆盖。年度计划全部完成后,县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对年度易地扶贫搬迁进行全面验收,验收结果经县联席会议审定后按程序上报市、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一)部门联合考核。县易地扶贫搬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县发改局、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监测等方式,对搬迁对象选择、年度计划实施、信贷资金及项目资本金运作、搬迁对象脱贫销号等情况进行检查,将易地扶贫搬迁作为脱贫攻坚“五个一批”的主要考核内容。
(二)加强资金监管。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细则,加强对项目建设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各类信贷资金的监督管理。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严格资金用途管理,对搬迁对象是否精准、资金是否专款专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具体经办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委托第三方评估。县易地扶贫搬迁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社会组织以及咨询公司、科研院所等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监测数据分析、实地调研等方式,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进展、资金使用、搬迁对象脱贫发展等情况开展第三方独立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