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16〕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新邵县12345政府服务热线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4日
新邵县12345政府服务热线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12345政府服务热线(以下简称“热线”)的运行,提高热线的办理答复效率,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邵县12345政府服务热线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负责工单办理的所有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问责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改进工作、依法依规原则。
第四条 问责方式主要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免职等。构成违纪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纪律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热线各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热线成员单位、热线分管领导或联络员变更而未向县热线管理办公室及时上报有关信息的,造成热线工单(以下简称“工单”)办理延期的;
2.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按时办理或推诿不办的;
3.因热线成员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泄密,致使诉求人受到打击报复的;
4.不按要求向当事人反馈办理结果的;
5.工单反馈结果与实际办理情况不一样的;
6.工单回复内容与诉求内容不一致造成退回重办的;
7.工单按期办结率低于90%的;
8.工单办理群众满意率低于96%的;
9.未按要求及时上报热线平台数据库信息和其他有关资料的。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热线成员单位、联络员或相关股室工作人员、分管领导通报批评:
1.热线成员单位经县热线管理办公室催办后1个工作日仍未上报变更的分管领导或联络员有关信息的;
2.热线成员单位经热线办催办后1个工作日仍未上报热线平台数据库信息和其他有关资料的;
3.当月未按要求向诉求人反馈办理结果1次的;
4.当月工单被退回重办1次的;
5.当月反馈结果与实际办理情况不一致达1次的;
6.当月群众满意率低于96%的;
7.当月工单超期办理天数达1个工作日的;
8.当月工单按期办结率低于90%的。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热线成员单位的联络员或相关股室工作人员、分管领导诫勉谈话:
1.热线成员单位经热线管理办公室催办后3个工作日仍未上报变更的分管领导或联络员有关信息的;
2.热线成员单位经热线管理办公室催办后3个工作日仍未上报热线平台数据库信息和其他有关资料的;
3.当月未按要求向诉求人反馈办理结果达3次的;
4.当月工单被退回重办达3次的;
5.当月反馈结果与实际办理情况不一样达3次的;
6.当月群众满意率低于90%的;
7.当月工单超期办理天数达3个工作日的;
8.当月工单按期办结率低于80%的。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热线成员单位的联络员或相关股室工作人员、分管领导停职检查处理,待岗1个月:
1.热线成员单位经热线管理办公室催办后7个工作日仍未上报变更的分管领导或联络员有关信息的;
2.热线成员单位经热线管理办公室催办后7个工作日仍未上报热线平台数据库信息和其他有关资料的;
3.当月未按要求向诉求人反馈办理结果达5次的;
4.当月工单被退回重办达5次的;
5.当月反馈结果与实际办理情况不一样达5次的;
6.当月群众满意率低于60%的;
7.当月工单超期办理天数达7个工作日的;
8.当月工单按期办结率低于60%的。
第九条 热线成员单位的联络员或责任股室、分管领导在工单办理过程中,擅自泄露诉求人相关信息,造成诉求人遭受打击报复的,根据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
1.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
2.情节严重的,视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处分;
3.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热线工作在年度考核排名倒数第一名且不合格的,对分管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连续2年考核结果排名倒数第一名且不合格的,对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责任人、联络员予以免职。
第十一条 热线责任追究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社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待岗的,由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负责监督落实,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驻县市属单位需要问责的,由县政府将意见反馈省、市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热线责任追究情况,作为政务公开工作政务服务考核的重要依据,并纳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廉政建设工作年度综合考核。被诫勉谈话的工作人员,取消其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受到停职检查党政领导干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停职检查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免职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等次;被免职的领导干部,1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出现3起以上停职检查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引咎辞职,同时对单位年度绩效文明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监察局和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