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16〕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集资合作自主建房,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集资合作自主建房项目。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受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参与土地招、拍、挂;县规划部门不再受理上述单位职工集资合作自主建房的用地规划许可;县住建部门不再办理上述单位职工集资合作自主建房的施工许可;县房产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办理上述单位职工集资合作自主建房产权登记手续。
二、发文之日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未完成项目报建手续或在建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合作自主建房项目可继续实施,但应严格按程序办理报建手续和按政策缴纳相关税费。
三、已报建和在建的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和住宅区建设项目应严格实行区域分离,明确用地界限,单独核算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经济技术指标。
四、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应依法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项目违规预售和非法团购(变相集资合作建房)行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严禁房地产开发项目组织任何团购活动。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