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函〔2016〕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7日
新邵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考核办法
为切实加强全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落实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县直职能部门。
1.重点乡镇(7个):酿溪镇人民政府、严塘镇人民政府、
寸石镇人民政府、坪上镇人民政府、巨口铺镇人民政府、龙溪铺镇人民政府、新田铺镇人民政府。
非重点乡镇(8个):潭溪镇人民政府、雀塘镇人民政府、陈家坊镇人民政府、小塘镇人民政府、潭府乡人民政府、太芝庙镇人民政府、迎光乡人民政府、大新镇人民政府。
2.有关县直职能部门(15个):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县经信局、县超限检测站、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安监局、县城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住建局。
二、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领导重视、组织实施、制度完善、治超宣传、源头治理、监管督导、治超效果等7个方面。
三、考核组织
县治超办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县治超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四、考核方法
考核工作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日常考核、定期考核、专项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各乡镇和有关县直责任单位的治超工作进行全面综合考评。
全年综合考评总分为100分,其中:
(一)日常考核占30%。1、县领导突击检查、县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轮流巡查、组织新闻媒体记者暗访情况占总分的10%;2、县治超办平时掌握情况占总分的10%;3、相关信息、材料、数据、报表等按规定的时间要求上报或处理情况占总分的10%。
(二)定期考核占60%。每半年定期考核一次,考核情况占总分的60%。
(三)专项考核占10%。对县里组织开展的专项治超行动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占总分的10%。
五、奖惩措施
(一)完成目标责任书任务,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达标,考评得分低于90分的为不达标。
(二)凡考核达标的,重点乡镇奖励6000元工作经费,非重点乡镇奖励5000元工作经费;考核达标的县直单位奖励3000元工作经费。并按考评总分从高到低,从达标的重点乡镇中评出治超工作先进乡镇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1名,分别另行奖励20000元、15000元、10000元的工作经费;从达标的非重点乡镇中评出治超工作先进乡镇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1名,分别另行奖励15000元、10000元、5000元的工作经费;从达标县直单位中分别评出治超工作先进单位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另行奖励10000元、8000元、5000元的工作经费。对在治超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三)凡被县级督查组发现超限超载车辆的,对责任乡镇和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台;凡被市级督查组发现超限超载车辆的,对责任乡镇和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台;凡被省级以上督查组发现超限超载车辆的,对责任乡镇和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台。所有罚款从被罚单位工作经费中扣除。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所在乡镇当年治超工作考核定为“不达标”:
1.因治超不力,致使辖区内违法“双超”现象反弹严重的;
2.因治超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且措施不力、处置不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因车辆违法超限超载造成桥梁垮塌或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的;
4.因治超工作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的;
5.一个考核年度内,被县治超领导小组直接约谈或委托约谈2次及以上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直责任单位当年治超工作考核定为“不达标”:
1.治超工作出现重大失误、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或本部门(行业)治超工作严重不力的;
2.严重影响全县治超工作,在全县被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向县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报告的;
3.所监管的源头企业治超工作不到位的。
(六)全年治超综合考核排名末位且考核不达标的,对单位分管负责人予以免职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同时,对考核排名末位且考核不达标的乡镇和县直单位分别扣除工作经费30000元和20000元。
(七)我县治超工作在全省考核排名后10位的,或在全市治超工作考核中排名末位的,对县交通运输局、县运管所、县交警大队、县超限检测站、县治超办等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按照省、市相关要求予以严肃追责,并取消责任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八)严格责任倒查。对直接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和调查核实的重大治超案件,要追踪溯源,不漏环节全程倒查,对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乡镇、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严格按照《新邵县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5〕64号)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