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16〕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2日
新邵县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共新邵县委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邵县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新党字〔201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项目包括由中央投资、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实施的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四水治理、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小型农田水利重点项目、大中型水闸工程、灌区配套、应急水源等涉及水利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县水利局、县发改局负责项目申报审批;县水利局负责业务指导、工程监管、验收等;县财政局负责工程财政评审、地方配套资金的筹集等;县发改局、县监察局负责基本建设程序的监督检查;县审计局负责工程结算审计。
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组建
第四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由县人民政府按照水利工程建设事权划分规定批准组建。在县水利局下属单位管辖范围内实施的水利工程项目,项目法人由该单位担任,单位负责人为法人代表;在各乡镇范围内实施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项目法人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担任,乡镇长为法人代表;跨乡镇实施的水利工程项目,由县政府组建工程指挥部,县水利局担任项目法人。
第五条 实施项目前,县水利局应根据有关规定确定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申报项目法人资格。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六条 项目申报:根据县级水利规划和“十三五”规划内容,结合国家水利投资政策,由项目所在地乡镇及县水利局下属单位负责向县水利局、县发改局申报,再逐级上报。
第七条 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由项目建设所在地乡镇及县水利局下属单位负责,充分论证项目工程建设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八条 财政评审:水利工程项目实施前须由县财政局进行财政评审。
第四章 专项资金安排、审查和拨付
第九条 项目法人负责掌控工程资金,负责工程结算。
第十条 中央投资、省级配套资金和县级配套资金到位后,县财政局及时拨付给县水利局,县水利局根据水利工程项目实施计划将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给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按合同约定拨付给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 工程结算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根据新党字〔2014〕4号文件规定,按进度付款的项目的工程价款在未经审计前按不高于合同价款的80%支付(具体付款方式以财政评审结论为准)。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水利项目严格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管理,落实建设管理“四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职责:
(一) 组建项目法人机构:按照项目法人组建批复及相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机构,明确组成人员及职责。
(二) 严格按规定招投标: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招投标工作。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湘水办〔2014〕5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2.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全部进入省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3.接受纪检监察、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向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文件并办理备案手续。
(三)负责施工合同管理: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
(四)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严把质量和安全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五)严格按实施清单计划组织实施项目,严格控制项目工程变更。任何水利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超出已定实施计划,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新邵县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监督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审批,对擅自变更的工程一律不予支付工程款项。
(六)负责工程项目矛盾协调:对工程项目的征地、临时用地及周边群众的矛盾纠纷及时协调处理。
(七)负责组织项目法人验收:组织参建各方编写工程建设管理情况报告,审核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意见,组织施工单位编写工程相关资料等。工程竣工后,递交一套完整资料送县水利局存档。
(八)负责选定监理单位。根据招投标法相关规定选定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能承揽业务的监理单位,并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十四条 县水利局职责:
(一)履行工程建设监管职责:对水利工程项目的资金、质量、进度、安全、法人验收进行监管。
(二)履行技术指导职责。
(三)履行竣工验收职责:在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水利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或向上级申报验收。
第六章 工程管护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项目法人按照工程管理权限,移交给有关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工程实际需要,由县财政安排工程管护经费。
第七章 目标考核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对水利项目法人实行目标考核。
(一) 根据水利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内容,项目法人与县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
(二) 县人民政府将不定期组织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的工程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对单位水利工作年度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