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邵县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来源:
  • 作者:程黎
  • 更新时间: 2016-08-22 11:07
来源: 更新时间: 2016-08-22 11:07

新政办发〔2016〕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7日 

新邵县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现场指挥部

  3.预防预警机制

  3.1日常防范

  3.2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4.2应急响应行动

  4.3应急处置

  4.4信息发布

  4.5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物资保障

  6.3通信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7.2奖惩与追责

  7.3总结分析

  7.4监督检查

  8.附  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实施部门

  8.3预案实施时间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组织严密、决策正确、指挥果断、保障有力、快速反应的应急指挥体系,妥善、高效、有序地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特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邵阳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新邵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协同配合。坚持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协同一致,共同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应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建立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队伍培训,定期进行演练,强化检查、指导和督促。

  (3)快速反应,减少损失。进行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应做到快速反应,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公共场所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减少社会影响,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4)属地管辖,分级负责。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工作机制,落实应急工作责任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工作效率。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县、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新邵县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协管副主任、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县经信局、县卫计局、县城管局、县商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监察局、县文体广新和民宗局、县环保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安监局、县教育局、县旅游局、县交警大队、县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县委外宣办(县政府新闻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县指挥部设立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公安局,由县公安局分管治安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指挥部

  统一领导和指挥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研究决定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问题,作出决策,下达指令,并视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公安局报告;协调调度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力量和资源,指导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根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发展趋势与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行动并适时宣布应急响应结束;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善后工作。

  2.2.2县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修订完善本预案,提出预防、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对策和建议;收集、分析、汇总并上报预防和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信息;及时传达县指挥部的指令,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总结分析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形成分析报告报送县指挥部;办理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县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公安局 负责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和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维护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参与公共场所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县经信局 协调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电力等保障工作。

  县卫计局  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卫生防疫以及药品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等工作。

  县武警中队 协助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秩序维护,参与事故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县交警大队 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的道路交通管制。

  县消防大队 负责公共场所火灾事故的消防处置工作,参与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救援工作。

  县城管局  负责街头展销会等经营活动场所的安全监管,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供气保障工作,参与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组织人员安全疏散和转移,以及保护、抢救重要物资和财产。

  县商务局  负责大型商贸活动的安全管理,指导和配合监督大型商场、大型市场的安全管理,做好公共场所和大型商贸活动安全事故的生活必需品应急保障工作,参与大型商贸活动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民政局 协助、指导事发地乡镇及有关单位做好社会救助等工作。

  县财政局  保障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项经费,并监督使用。

  县住建局  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的监督管理,以及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供水、市政工程维护等保障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城市公共交通、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汽车客运站场、码头、渡口的安全管理,监督指导铁路沿线和道口的安全管理,以及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安全保障工作。

  县监察局  参与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负责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并对追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文体广新和民宗局  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电子游戏厅、大型体育场所、宗教活动场所、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参与上述单位、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环保局  负责公共场所的环境安全监管,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进行排查监测,做好环境污染事故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负责公共场所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和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

  县安监局  负责公共场所的安全综合监管工作,协调指导相关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和参与公共场所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县教育局  负责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参与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公共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旅游局  负责各旅游景区、景点的安全管理,参与各旅游景区、景点公共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委外宣办(县政府新闻办)  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其他单位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2.3现场指挥部

  县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县指挥部指定,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现场指挥部在县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指挥处置工作,下设综合协调、现场处置、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善后处理等5个工作组。

  2.3.1 综合协调组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委外宣办(县政府新闻办)。由县公安局分管指挥中心的领导任组长。

  职责:负责及时传达指挥部指令、联络协调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收集汇总并报送有关情况,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进行新闻管理和发布。

  2.3.2 现场处置组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县环保局、县武警中队、县交警大队、县消防大队、县城管局、县文体广新和民宗局、县教育局、县旅游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由县公安局分管治安的副局长任组长。

  职责:负责采取措施开展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控制维护现场局势和治安、交通秩序;抢救遇险人员,组织人员安全疏散和转移,保护、抢救重要物资和财产;收集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情报信息,发现和控制蓄意制造骚乱、闹事的骨干分子,收集、固定违法犯罪证据。

  2.3.3 后勤保障组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计局。由县财政局分管领导任组长,或由县指挥部指挥长指定组长。

  职责: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处置人员的生活服务和提供工作、休息场所,做好现场交通、通信、供电、照明、医疗救护和工程设施保障工作。

  2.3.4 医疗救助组

  责任单位:县卫生局。由县卫生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

  职责:负责对遇险受伤和获救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和妥善安置。

  2.3.5 善后处置组  

  责任单位:县监察局、县安监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环保局、县民政局、县卫计局、县商务局、县文体广新和民宗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或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指定组长。

  职责: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清理、防疫消毒工作;对伤亡人员家属进行安抚;开展环境评估、事故理赔、物资征用补偿、事故调查等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 日常防范

  3.1.1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日常防范,坚持专群结合原则,充分利用科技信息和群防群治相结合的手段,努力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力争将各类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及其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3.1.2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防范各类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规章制度。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放射性、生化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和安全防范,严防发生丢失、被盗、泄漏等事故。

  3.2 信息报告

  发现公共场所出现安全事故及事故苗头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机关或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报告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接报单位应当立即核实情况,并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县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委、县政府报告。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根据其严重程度、处置难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 一般公共场所安全事故(Ⅳ级):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4.1.2 较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Ⅲ级):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对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4.1.3 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Ⅱ级):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4.1.4 特别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Ⅰ级):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3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行动

  县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情况,并迅速报告县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

  4.2.1 一般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应急处置,必要时报告市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

  4.2.2 较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应急处置,按规定及时报告市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并请求上级给予援助。

  4.2.3 重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应急处置,同时按规定报告市、省处置公场所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并请求上级给予援助。

  4.3 应急处置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现场指挥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应急处置。

  4.3.1 判明情况,正确决策。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和事发地派出所应在第一时间出警赶到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必要时县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并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指令实施处置工作。

  县指挥部在迅速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判明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并按事故级别,按规定上报市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请求上级给予援助。

  4.3.2 果断处置,紧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应根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发展态势和严重程度,实施事发区域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县指挥部可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发布公告,要求公众保持镇定、听从指挥,自觉遵守非常时期的有关规定。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相关单位和主管部门应组织干部职工和群众先期处置,开展自救互助,组织人员疏散。

  现场处置力量不足以有效控制局势或险情时,县指挥部应立即增派应急力量,或向市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指挥部请求支援。在处置重大、特别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时,县指挥部可授权现场指挥部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根据现场情况,行使下列职权:迅速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现场事态;统一组织各警种警力、装备和调用人员、器械、救护车、交通工具及其他物资;迅速采取紧急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当公共场所安全事故进一步发展,严重危及到大量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时,县指挥部按相关程序,协调武警部队参加救援。

  4.3.3 安全防护,控制现场。现场指挥部应根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情况组织力量,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严防事态扩大、蔓延和发生新的事故。参与应急处置救援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令,依法科学实施处置救援,防止过激行为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发生。

  现场指挥部应加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的警戒,划定警戒区域,明确警戒标识,阻止围观人员和非应急救援人员进入现场。加强对重点人员、场所、部位、设施和标志性建筑物的安全保护和控制。对处置救援现场实施卫生监控和环境监测,防止疾病传播和救援人员中毒等事件发生。视情况关闭、封锁现场及相关场所。必要时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供油,排除危害现场安全的物力因素。

  县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等相关力量,发动并依靠基层组织、单位和广大群众,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趁机抢劫、盗窃、制造混乱、煽动骚乱等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事发地及其周边地区社会稳定;针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开展侦查和调查工作,及时查清事实,收集证据,依法惩处制造事故的犯罪嫌疑人。根据需要,可利用各种媒体公布案情和举报专线,发动群众参与打击和防范犯罪活动。

  4.4信息发布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信息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县级以上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指挥部按照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予以发布。

  县委外宣办(县政府新闻办)会同县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新邵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应急结束

  当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得到有效处置,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影响。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专业处置力量建设,培养一批熟悉预防和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的专家和人才。县公安局应建立以特警、治安、刑警、国保、交警、消防等警种为主体,其他警种、部门相配合的应急处置队伍,切实提高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防控、处置、救援工作水平。

  6.2 物资保障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大投入,加强装备建设,建立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现代化应急指挥系统。县公安、卫计、环保、交通、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城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装备必要的防护、洗消、挖掘、攀高、救治等抢险救援器材,配备必要的检验、鉴定、监测设备和特种武器、侦查技术装备,以及交通、通信工具,储备适量的救治药品、疫苗。县卫计部门应做好紧急情况下的病房、药物和专业医疗救治人员的保障工作。县民政部门应储备必要的基本生活救助物资。县城管局应加强工程抢险装备力量建设。

  6.3通信保障

  县公安部门应不断提高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的联络畅通,并在完善现有应急指挥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备用指挥系统。县公安部门要与驻县部队、武警部队等公共安全指挥机构建立稳定、可靠、便捷、保密的通信渠道。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供电公司等单位应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日常通信、供电等保障工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大力开展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增强公众预防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常识,提高公众应急自救能力,并适时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实战能力。

  7.2 奖惩与追责

  对在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玩忽职守造成公共场所安全事故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 总结分析

  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参与处置的相关部门单位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总结经验,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预案。

  7.4 监督检查

  县指挥部办公室(县公安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8. 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指发生在公众聚集活动的场所,造成意外损失和灾害,以及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8.2预案实施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公安局牵头组织实施。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5月29日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新邵县公共场所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新政办发〔2008〕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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