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函〔2016〕10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新邵县老工伤人员原伤复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8日
新邵县老工伤人员原伤复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省、市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范围和对象
在实施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即2002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已改制的国有、县属以上集体困难企业职工,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工伤、职业病且伤残等级为1-6级,领取了《工伤证》的老工伤人员。
第二条 由县医疗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站(以下简称“县医保站”)负责全县老工伤人员原伤复发医疗管理及救助金的发放。
第三条 老工伤人员原伤复发住院审批程序
(一)定点医院:老工伤人员原伤复发在县内只限在新邵县人民医院、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新邵县红十字会医院住院。如病情需要转上级医院治疗的,必须由接诊医院开具《老工伤人员原伤复发转诊转院申报审批表》,经县医保站审批同意后方可转院。
(二)住院审批。老工伤人员原伤复发需住院治疗的,凭本人《新邵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医保IC卡,或《新邵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手册》以及《工伤证》,到县内定点医院门诊就诊。符合住院标准的,由医院开具《老工伤人员原伤复发住院治疗审批表》,本人或家属到县医保站办理住院审批手续。
第四条 老工伤人员原伤复发住院,按新邵县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与医院结算住院医疗费,病人只须向医院交纳自负部分的费用。
第五条 老工伤人员原伤复发医疗救助范围及方法
(一)老工伤人员门诊医疗费不予补助,全部由个人负担;1-6级残疾军人的门诊医疗费及住院个人自负部分由县民政局在优抚资金中全额补助,不再另行救助。
(二)与工伤原伤复发及职业病无关的其它疾病住院不在医疗救助范围之内。
(三)凡申请原伤复发住院医疗救助的老工伤人员,必须凭《工伤证》《老工伤人员原伤复发住院治疗审批表》、医院的《住院费用结算单》,到县医保站领取医疗救助金。
第六条 医疗救助标准
住院医疗费按照湖南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审核后,对自负的合规医疗费(含住院起付标准)统一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医疗救助金每人累计控制在5000元内。
第七条 老工伤人员原伤复发住院医疗救助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拨付给县医保站,在公费医疗账户列支,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