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邵县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财政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来源:
  • 作者:程黎
  • 更新时间: 2016-09-20 15:30
来源: 更新时间: 2016-09-20 15:30

新政办发〔2016〕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财政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2日      

  新邵县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财政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顺应投资体制改革,规范社会资金投资耕地开发,充分发挥社会投资主体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根据《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4〕34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引导和规范社会投资耕地开发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5〕43号)及《邵阳市社会投资耕地开发管理暂行办法》(邵国土资发〔2016〕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耕地补充和旱地改造为水田的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

  第三条  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其选址、立项、规划设计和预算、工程监理、工程结算审计、项目验收、新增耕地确认等各个环节,按照政府投资的耕地开发项目进行管理。
    第四条  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是指经县国土资源局批准利用社会资金将未利用的或未完全利用的荒山、荒地、滩涂、疏林地、废弃宅基地等非耕地开发为宜耕地,或将旱地改造为水田的,其数量和质量通过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验收确认,且开发后履行耕种义务,栽种有明显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的粮、油、药材等农作物,不抛荒的项目;

  社会投资主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法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个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耕种义务人是指社会投资主体。

    第五条  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建设资金,采取“以奖代投”的方式予以补助。“以奖代投”补助对象为通过上级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确认取得补充耕地或旱改水指标的社会投资主体。

    第六条  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共同主管全县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的“以奖代投”工作,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具体负责全县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的财政奖励实施工作。

  第七条  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等相关规划。

  (二)新增耕地来源必须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为依据,确保地类符合耕地开发要求。

  (三)不得涉及权属主体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区域。

  (四)拟投资项目应取得当地村组和群众支持,由村委会出具支持实施的书面意见并签字盖章。

  (五)社会投资主体应与拟开发耕地所在地村组签订土地耕种合同,合同应明确项目竣工后耕种期限不低于3年。合同期满后,社会投资主体应将新增耕地经营权无条件返还当地村组或续签耕种承包合同。

  (六)周边交通条件便利,能满足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

  (七)坡度适宜,最大地面坡度旱地不得大于25度,水田不得大于15度。

  (八)土壤质地较好,最小土体厚度不得小于60厘米,一般以砂壤或壤土为宜,不得选择极端的砂土或粘土区域。

  (九)具备自流灌溉条件,如确受自然条件限制,也应满足新开耕地的基本灌溉条件。

  (十)不得选择土壤中度或重度污染区、生态脆弱区、水土流失易发区、河流行洪区和地质灾害隐患区等区域。

  第八条  新增耕地数量质量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新增耕地率应达到60%以上,连片开垦新增耕地旱地规模原则上应达到30亩以上,水田达到20亩以上;

  (二)新增耕地开垦技术和质量要求应符合《湖南省新开耕地质量要求》(DB43/T107-1997);新增耕地质量评定等级按《湖南省补充耕地质量分等方法》(湘农联〔2014〕82号)评定为14级以上。

  第九条  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对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由投资主体组织实施。县国土资源局在项目选址、立项、设计和预算编审、工程监理、工程结算审计、项目验收等环节按以下规定实施管理。

  (一)项目选址

  项目选址由社会投资主体先行确定拟开发地块,并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选址申请,县国土资源局收到申请后,会同县农业局组织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现场核实,确认地类、坡度、水源、土壤等条件是否符合选址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拟开发地块出具选址踏勘报告;县农业局要对项目选址区耕作层或表土层剥离及耕地质量进行论证,按规定出具论证意见,并根据项目需要出具耕地质量建设指导意向书。涉及滩涂、河流水面、林地等,由投资主体自行与有关部门沟通衔接,取得水利、林业等部门同意开发的证明。

  (二)项目立项

  社会投资主体依据村委会出具的支持项目实施书面意见、与村组签订的土地耕种合同,以及有关部门同意开发的证明到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立项。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立项申请条件的项目审核后,报请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财政、农业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评审,下达项目立项批复。

  (三)项目设计、预算评审

  由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设计单位完成项目测量,编制设计和预算。设计方案应充分征求社会投资主体和当地村组意见,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农业、水利等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项目预算由县政府组织县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程序进行预算评审。

  (四)项目实施

  社会投资主体可自行委托或接受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推荐的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委托具有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社会投资主体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组织施工,施工中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需报县国土资源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负责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指导和监督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纠纷等由社会投资主体自行解决。

  (五)项目验收确认报备

    项目竣工后,社会投资主体将项目资料整理成册,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县国土资源局接到申请后,委托具有审计资质的中介单位或财政评审中心开展工程结算审计,认真核定项目工程数量、质量和工程资金支出情况,按规定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县农业局按程序开展新增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报省土壤肥料工作站确认后出具新增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农业等部门组织有关方面的技术人员及村民代表开展工程验收。工程验收合格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出具工程验收报告,并申请市国土资源局组织项目验收;对通过市级验收并取得项目验收合格意见书的,报省国土资源厅确认新增耕地指标后及时完成报备工作;对未通过验收的,由社会投资主体按照验收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按程序申请验收。

    第十条  经确认的新增耕地指标,社会投资主体不得自行处理,必须交由县国土资源局用于全县耕地占补平衡。

  第十一条  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以奖代投”补助资金来源主要为县财政安排用于土地开发项目的耕地开垦费,不足部分从土地出让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确认的新增耕地指标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助:

  (一)新增旱地的社会投资项目

  新增旱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在工程完工并通过市、省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确认后,由县财政按新增耕地5000元/亩的标准进行奖励补助。

    (二)新增水田的社会投资项目

    对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地类差异开发为水田的社会投资项目,在工程完工并通过市、省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确认后,由县财政按新增耕地4000元/亩的标准进行奖励补助。

  对利用非耕地直接开发为水田的社会投资项目,在工程完工并通过市、省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确认后,由县财政按新增耕地20000元/亩的标准进行奖励补助。

  (三)旱地改造为水田的社会投资项目

  旱地改造为水田的社会投资项目,在工程完工并通过市、省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确认后,由县财政按新增耕地17000元/亩的标准进行奖励补助。

  (四)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财政奖励补助资金包含工程施工费和前期工作、业主管理、监理、项目竣工验收费等费用。其中,前期工作、业主管理、监理、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由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全程代办到位。费用按以下标准包干:

  新增旱地和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地类差异开发为水田的社会投资项目费用按500元/亩包干;

  利用非耕地直接开发为水田和旱地改造为水田的社会投资项目费用按1200元/亩包干;

  每亩奖励补助扣除包干费用后,为社会投资主体的实际奖励补助。

  第十三条  为完善新增耕地的后续管护制度,确保新增耕地质量,实现耕地数量、质量占补平衡,采取下列制约和激励措施:

    (一)项目验收确认后支付实际奖励补助资金的80%,余款作为新增耕地3年后续耕种到位保证金。3年后续耕种到位的,逐年分别支付实际奖励补助资金的5%、5%和10%。

    (二)对新增耕地项目后续耕种到位的,由县财政另行逐年补助新增耕地培肥费用,补助标准为:

    新增旱地的,补助新增耕地培肥费用600元/亩(按3年,每年200元/亩计算);

  新增水田的,补助新增耕地培肥费用900元/亩(按3年,每年300元/亩计算);

  新增耕地培肥费用的补助工作由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承担。

  (三)新增耕地3年后续耕种保证金和新增耕地培肥费用的支付,具体由县国土资源局和县农业局进行现场检查验收,验收通过后共同出具后续耕种到位验收合格意见书,耕种验收合格意见书作为支付依据。

  (四)对不履行或部分履行耕种义务的社会投资主体,新增耕地3年后续耕种到位保证金全部作为违约金予以处理;新增耕地培肥费用补助不得支付。未耕种的社会投资项目新增耕地,由县国土资源局安排当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企业或个人进行耕种,耕种费用从新增耕地3年后续耕种到位保证金和新增耕地培肥费用中支付。

  第十四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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