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党字〔2016〕32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 共 新邵县委
新邵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7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了全面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的综合治理,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邵阳市人民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邵阳市工程项目招投标规范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邵政招〔2015〕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全面实行招投标电子化和信息化
实行投标人网上报名、网上缴纳保证金和下载招标文件、计算机辅助评标。
二、规范资格审查
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报名时应当出示身份证、人社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原件、投标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资料,并签署诚信承诺书。
三、实行投标资格后审制
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投标资格后审制,取消发售招标文件阶段的投标资格审查环节。
四、严格执行招标规模标准
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投资规模100-200万人民币(不含200万)的项目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工程施工投资规模200万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工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人民币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人民币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
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投资规模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在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下,签订施工合同,登记备案。
严禁项目单位擅自改变招标内容、招标方式。对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上述数据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五、改进和完善评标办法
国有投资建设项目评标可以选择以下三种办法:
1.经评审的最低报价法;
2.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3.综合评估法。
无论选用哪种评标办法,必须报经相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
六、认真落实施工合同备案制度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书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送工程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中标人不得转包中标项目,经招标人同意分包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的,其分包合同应当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报相关行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凡未按规定订立合同的,相关行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七、施工、监理项目执行关键岗位人员资格证押证制度
中标项目注册建造师证、监理工程师证应当集中押证在相关行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将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录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
八、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关键性岗位人员的考勤考核制度
招标人对中标人派驻现场的关键岗位人员应当按考勤考核制度定期检查。施工、监理项目中标人派驻现场的关键岗位人员应当按时出勤、如实考勤,自觉接受招标人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检查。
九、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监理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管
招标人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要依法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过程中有组织、协助或者隐瞒围标、串标行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相关规定对招标代理机构及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记入招标代理机构的失信行为记录。
监理单位在日常监理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必须及时制止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履行职责,按相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记入监理单位的失信行为记录。
十、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作出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当事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在全省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统一平台上和县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告,公告期限6个月。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投标人,相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取消其一至二年内在新邵县境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十一、严格执行工程履约担保制度
施工、监理项目中标人应当按规定向招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加强履约保证事项管理,中标人履行合同、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考勤、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等事项应当纳入履约保证金管理范围。
十二、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追究责任
项目法人是招投标活动的直接责任主体,在签订合同和施工过程中应认真履行职责,一旦发现挂靠资质、工程转包、违法分包、不履行合同义务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处理并上报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知情不报、包庇纵容违法行为,或项目法人自身违法违规违纪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县发改、住建、交通、水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建设单位的招标活动负有监管责任,按照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对监管不力的,依法依规依纪追责。
县委、县政府成立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县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的招投标监督小组,对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的履职情况和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在岗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对监督中发现的典型违法违规违纪案件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县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县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十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此前我县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