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16〕6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光伏精准扶贫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7日
新邵县光伏精准扶贫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扶贫开发政策精神,扎实做好全县光伏精准扶贫工程有关工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能源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贫困村为重点,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光伏扶贫工程,扩大我县光伏发电产业,促进贫困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贫困人口稳定增收,为实现贫困村摘帽、贫困户脱贫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精准扶贫、有效脱贫原则。将光伏发电扶贫的着力点放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发展村集体经济上,保障贫困户和贫困村集体获得长期稳定收益。根据我县的日照条件与政府补助政策,光伏发电站在20年之内年均扶贫收益率不低于10%。
2.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原则。政府及其部门负责光伏扶贫项目的组织、宣传、支持与实施监管工作。通过整合扶贫资金、银行贴息(低息)贷款资金和县扶贫办以奖代补资金给予支持。鼓励有社会责任的企业通过捐赠或投资投劳等方式支持光伏扶贫工程建设。
3.坚持以村为主、群众参与原则。村集体光伏发电站建设实行以村为主。各贫困村在驻村工作队的指导下,根据本村集体经济收入状况自主决定是否建设、规模大小、资金筹集、产品选择、收益分配等,分散式光伏发电站充分尊重贫困户意愿,由贫困户自主决定。
4.坚持技术可靠、长期有效原则。光伏扶贫工程关键设备应达到国家先进技术指标且质量可靠,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和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应确保长期平稳可靠运行。按照湘政办发〔2014〕118号文件“对使用省内生产的太阳能电池板、逆变器等光伏组件、未享受中央财政补助且通过验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电价补贴”的规定,我县限定在湖南省设有生产基地、经国家认证获驰名商标以上的光伏组件与逆变器生产厂家中选择3-5家作为光伏发电项目选用产品。同时该产品必须在新邵县内设立维护服务公司,承包本厂组件在新邵区域25年以上的运行维护服务,光伏组装价格不能高于省内同类产品市场价,建设方自主投资额不能低于总投资额的50%。根据《湖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关于“利用扶贫资金在贫困村实施的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的规定,由县扶贫办筛选3-5家符合条件的生产厂家名单报县政府批准。
(三)工作目标。以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搬迁贫困户及145个贫困村为重点,利用屋顶、空坪隙地、荒山荒坡及农业大棚开展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十三五”期内,计划帮助145个贫困村集体每村建设30-50千瓦分布式光伏发电站,2000个贫困户每户建设3-5千瓦光伏电站。
二、建设方式
建设方式以集中为主,分散为辅。分散式利用户用屋顶或空坪隙地分户独立建设;集中式利用荒坡荒地,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屋顶及农业大棚联建。联建光伏电站收益通过折股量化给贫困村、贫困户及投资商,使贫困村和贫困户长期获得资产收益。
三、政策补贴标准和收益估算
湘政办发〔2014〕118号文件规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以自发自用为主,余量上网。国家按照发电总量进行电价补贴,每千瓦时补助0.42元,执行期限20年;省财政对使用省内光伏组件的光伏发电每千瓦时配套补贴0.2元,补贴期限10年。补助金由县供电公司根据国家光伏发电补贴政策,按结算周期(季度或半年)支付上网电量购买资金及光伏发电量的政策补助资金。贫困户在县农商银行办理结算卡,一户一卡,根据六方协议监督发放。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光伏产业发展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光伏发电量补助。补助对象为“十三五”期内重点贫困村和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所建光伏发电工程,补助标准为0.2元/千瓦时,补助期限为10年。补助金由县扶贫办审核,县财政局根据县供电公司采集的年光伏发电总量计算,按年度发放。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以年度内脱贫摘帽的贫困村为重点,以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为对象,由驻村帮扶工作队召开动员会,广泛宣传政策,介绍产业特点、资金筹集与收益分配情况。
(二)资金筹集阶段。贫困户的资金筹集构成:“自筹资金+银行按授信额度给每个贫困户提供3年期基准利率贷款”,县扶贫办贴息3年。贫困村集体筹集资金构成:村委会可从每年的扶贫专项资金中拿出10-15万元,银行给每个贫困村提供3年期基准利率贷款不少于20万元,县扶贫办验收以后以奖代补每个贫困村不少于5万元。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式屋顶光伏发电站筹集资金构成:县扶贫开发公司提供资本金,区域内建档立卡贫困户可通过自筹资金或银行按授信额度提供3年期基准利率贷款,县扶贫办贴息3年。贫困户自筹资金由农户与光伏安装公司签订合同后直接支付给承建公司账号。银行贷款部分根据银行、县供电公司、县产业扶贫金融服务中心、贫困村/贫困农户等各方的协议约定由银行将贷款分贷到对象户账户上,并负责将每户的贷款划转至县产业扶贫金融服务中心过渡账户,县产业扶贫金融服务中心根据合同规定付款方式将贷款划转光伏电站承建公司。
(三)设备安装、调试、并网发电阶段。光伏扶贫工程为“交钥匙工程”,用户只提供办理并网所需资料与手续。安装调试、并网手续办理、维护手册解读、日常管护培训、项目验收报告等均由承建企业负责。
(四)评估验收阶段。由县扶贫办牵头组织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供电公司、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对光伏扶贫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开展工程验收和技术验收,出具项目评估及验收报告。
五、工作措施
(一)建立光伏扶贫协调工作机制。县人民政府成立光伏扶贫协调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扶贫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县扶贫、发改、财政、国土资源、林业、县供电公司、金融机构等部门,主要职责是协调光伏扶贫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政策和问题。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光伏发电扶贫项目由县扶贫办牵头统筹协调。县扶贫办负责组织制订实施方案,落实扶贫项目以奖代补资金安排,负责项目建设调度,宣传和落实光伏扶贫政策,负责产品检测与工程验收,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秩序等工作。县发改局负责光伏项目的立项备案、审核及质量监督和并网运行监督。县财政局负责光伏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的落实。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负责光伏发电工程土地使用的政策协调和优惠政策落实。县供电公司负责及时与贫困户签订并网发电合同、并网发电接入、安装计量智能电表与结算补贴资金。银行和县产业扶贫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协助贫困户办理贷款手续,落实国家对贫困户小额贷款贴息3年的政策。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乡镇范围内光伏发电扶贫工作,贫困村为光伏发电扶贫工程实施主体,负责做好项目实施、村/户的选择、群众自筹资金动员与收取、项目推进、施工协调、工程质量监管、配合检查验收等工作。
(三)建立长期可靠的项目运营体系。光伏发电站的运行维护由承建企业负责,运行维护企业光伏发电站(含户用)管理与技术服务费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从所管理或提供技术服务的村级(户用)光伏电站项目收益中提取。5年质保期内,由承建企业提供(非人为损坏的)负责维修;5年后,运行维护从发电收入中提取0.02元/千瓦时,建立维护基金。
(四)加强配套电网建设和运行服务。县供电公司要在2018年底完成所有贫困村电网升级改造工作,将村级光伏扶贫项目 的接网工程优先纳入农村电网升级改造计划,为光伏扶贫项目按时交网运行提供技术保障。不论是村级光伏电站(含户用)还是易地搬迁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均由县供电公司承担接网及配套电网的投资和建设工作。县供电公司要制定合理的光伏扶贫项目并网运行和电量消纳方案,确保项目优先上网和全额收购。
(五)建立扶贫收益分配管理制度。政府投入支持建设的村级光伏电站,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确定项目收益分配方式。贫困户屋顶及院落安装的户用光伏系统,产权归贫困户所有,收益全部归贫困户。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光伏发电站属县扶贫开发公司独资建设的,资产归县扶贫开发公司,收益归贫困户;属县扶贫公司资本金与贫困户出资入股(含金融扶贫贷款)合资建设的光伏扶贫发电站,产权按出资比例共同所有,收益归贫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