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函〔2017〕9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新邵县畜禽养殖环境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6日
新邵县畜禽养殖环境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型升级推进现代化畜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27号)及《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7年6月30日前,禁养区内水资源保护区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和其他禁养区内生猪规模养殖场(户)全面退出养殖;限养区、适养区内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必须完善粪污处理设施,做到综合利用,达标排放。
二、整治范围和对象
(一)整治范围:全县行政区域。
(二)整治对象
1.县域内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畜禽规模养殖场(户)是指年出栏生猪≥50头、常年存栏奶牛≥100头、年出栏肉牛≥100头、年出栏羊≥300只、常年存笼蛋鸡≥10000羽、年出笼肉鸡≥50000羽、年出笼水禽≥10000羽的养殖场(户),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畜禽养殖场(户)。
2.退养对象。禁养区内水资源保护区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其他禁养区内生猪规模养殖场(户)。
三、工作内容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
(二)切实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退养、限养工作。禁养区内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应当按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予以关闭或搬迁;未按规定关闭或搬迁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限养区内超过规定养殖总量的,要逐步压缩养殖总量、转移养殖畜禽或关停养殖场,须于2017年底前达到符合限养量标准。
切实加强禁养区外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范建设防污设施,推广应用清洁养殖技术,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达标排放。
(三)严格执行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应当符合全县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采取必要的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措施。经过处理的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四)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发放标准。县畜牧水产局在审批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要求,从严审查防疫条件,对没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的,坚决不予审批。
(五)积极推进畜禽规模养殖排污备案登记。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应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养殖规模以及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强化工作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县畜禽养殖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县长李繁荣任组长,罗文祁任常务副组长,罗毅新、张烨任副组长,刘慎、卢细誉、闵甦、乔育云、戴新民、周乐喜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畜牧水产局,罗毅新兼任办公室主任,吕新桥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协调落实畜禽养殖环境污染整治日常工作。
(二)落实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养殖污染防治负总责。建立健全乡镇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县环保局等相关部门严格执法,从严从快查处严重违法案件;县畜牧水产局等部门制定好“三区”划分方案、禁养区退出方案、其他区域粪污治理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的退养工作和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工作。
(三)规范资金补偿,引导养殖退出。对签订退养协议的,在规定时间内主动退出禁养区的养殖场(户),拆除全部畜禽栏舍和设施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生猪栏舍拆除补偿260元每平方米,牛羊栏舍拆除补偿200元每平方米,家禽栏舍拆除补偿100元每平方米。签订退养协议的,在规定时间内只拆除栏内全部设施的养殖场(户)按栏舍面积100元每平方米进行补偿。在规定时间未退出禁养区的养殖场(户)不享受补偿政策,并依法强制拆除。
乡镇人民政府对退养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栏舍面积进行现场认定和登记造册,对按要求退养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进行验收,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县财政直接拨付补偿资金,严禁虚报冒领和弄虚作假。
(四)精心组织,稳步推进。整治工作依法依程序进行,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各个环节工作,要积极做好各养殖场(户)工作,争取得到养殖场(户)的理解和支持,要加强对养殖场(户)的转产引导、帮扶,确保整治工作平稳推进,维护社会稳定。
(五)加强执法监督,建立长效机制。加强部门配合和协作,县环保局要会同县畜牧水产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加大综合执法力度,严厉处罚养殖污染的违法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严防反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