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17〕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日
新邵县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简政放权及全面试行“营改增”后税收共治优势,切实加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税收联合监管,进一步强化建筑和房地产业的税收征管,促进我县建筑和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境内从事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和县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是指从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安装以及其它工程作业的行业及其相关活动。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业,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销售不动产及二手房交易的行业及其相关活动。
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涉及的税费种类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第四条 本县建筑和房地产业的税收征管,按照“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信息支撑”的综合治税机制,实行以“先税后票、先审后验、先税后证、凭证(票)付款”为核心的一体化管理模式。
先税后票是指对申请窗口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应在纳税人缴清国地税(费)和税务机关审核建材发票取得情况后,税务机关方可为其代开发票;对领购本地发票并实行代管监开的纳税人,应先由税务机关审核建材发票取得情况,然后在税务机关的监督下开具发票。
先审后验是指建筑业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前,必须先申请或接受税务机关的涉税审核,否则有关部门不予验收。
先税后证是指不动产项目在办理产权手续前,必须先申请或接受税务机关的涉税审核,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
凭证(票)付款是指建筑和房地产项目应凭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和税收控管证明支付款项。
第五条 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为本县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相关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督导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协调办公室,由县财政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县国税局长和县地税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人员由县财政、国税、地税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日常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具体工作。县国税地税部门联合成立县建安房地产税收专项管理办公室,按照统一管理制度、统一管理方式、统一管理流程要求,专门负责全县建安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
县发改、财政、国税、地税、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中心)、规划、住建(县质监站)、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农业、教育、卫生计生、移民、扶贫、城建投、经开区管委会、县重点项目指挥部等单位为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主要责任单位。
建立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紧急、重大事项时,可临时召开。
第二章 税收控管
第六条 对本县建筑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登记管理。
第七条 建设项目在规划施工前,项目施工方或建设方应向所属税务机关申请项目税务备案。当地税务机关对受理项目税务备案进行登记,填发《建设项目税务备案登记表》(附件1),并发放税务事项告知书(附件2),告知项目施工方或建设方建设项目一体化管理流程以及应注意的纳税申报、发票取得等涉税义务。
第八条 税务机关完成税务备案登记后应及时进行备案登记信息推送,税源管理部门根据推送情况按要求及时做好项目登记,实施跟踪管理。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跨县市区经营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期限,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各项税(费)。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依法开具、取得发票。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应将从国税机关领购的发票交由国税机关代管监开,实行“先税后票”。
第十二条 建筑和房地产业纳税人应主动申请、积极接受税务机关的涉税审核。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及发票开具、取得情况进行审核,分类签发涉税遵从审核单,涉税遵从审核单分《建筑材料增值税已税收证明单》(附件3)和《税收控管证明单》(附件4)两类。
《建筑材料增值税已税收证明单》由国税机关签发,《税收控管证明单》由国地税机关联合签发。纳税人凭证明单到其他责任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不得签发涉税遵从审核证明单:
(一)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备案及登记;
(三)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四)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
(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审核检查及相关处理。
第十五条 二手房交易涉税事项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依法征收各项税(费)并开具《税收控管证明单》。
第十六条 企业准入资质把关。县发改、住建部门在对建筑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时,应当审核其税务登记或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对无相关登记或执照的不得市场准入。各建设单位应积极引导、鼓励外地建筑集团(企业)在本县成立法人企业或分支机构。
第十七条 项目备案查验。县规划部门在项目建设规划许可前、县住建部门在发放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查验其税务备案手续,并留存《建设项目税务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对未办理税务备案登记手续的项目,县规划、住建部门不予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过程监控。对县建设项目的税收控管,由县直相关责任单位负责采取“先税后票、先审后验、先税后证、凭证(票)付款”等事前清税措施。凡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涉税事项的,有关单位不予办理相关建设项目开票、验收、发证及付款等事宜。
第十九条 相关县直职能部门应于每月15日前,通过县综合治税管理平台及时向县税收保障办提供以下与建筑和房地产业相关的涉税信息:
(一)县发改局提供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登记备案具体情况;
(二)县国土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情况,房屋开发面积、商品房销售面积、销售金额等房屋产权证书的办理情况,二手房交易登记等情况;
(三)县住建局提供建设项目及其招投标,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备案信息、建筑项目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等情况;
(四)县规划局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情况;
(五)县国税局、县地税局提供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征管情况。
第二十条 县税收保障办按月收集上月的涉税信息并进行处理,将处理结果于次月10日前通过县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发布给税务机关应用。
第三章 控管规程
第二十一条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办理商品房产权初始登记(预告登记)或抵押登记实施“以证控税、先税后证”。具体办理步骤如下:
(一)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涉税审核,并提供不动产销售发票(其中,全额付款的必须按规定足额开具分户销售不动产发票;办理抵押登记的凭合同约定的金额全额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发票要注明购房人姓名、栋号及门牌号码、面积及金额)和房屋销售办证明细表。
(二)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涉税审核申请,并组织人员对本批商品房的涉税事项进行审核检查。对通过审核的,签发证明单,交由纳税人。
(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协税员受理查验和通过综合治税平台审核证明单,签发《涉税事项转办单(房地产开发)》,交由纳税人。
(四)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登记窗口查验《涉税事项转办单(房地产开发)》并留存证明单,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或抵押登记证。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涉税事项按照房地产开发“以证控税”流程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二手房交易实施“以证控税、先税后证”。 具体办理步骤如下:
(一)二手房交易人持原不动产登记证、转让合同、原购房发票或合法有效票据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属于应税房产交易的,依法征收相关税(费),开具二手房销售发票并开具税收控管证明单;属于减免税(费)的,由税务机关现场审核,依法确认,直接办理减免税(费)手续,开具二手房销售发票并开具税收控管证明单。
(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协税员查验并通过综合治税平台审核证明单后开具《涉税事项转办单(二手房交易)》。
(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登记窗口查验《涉税事项转办单(二手房交易)》并留存证明单,依法依规办理二手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建筑业项目实施“事前清税”,实行“先审后验、凭证(票)付款”。 具体办理步骤如下:
(一)建设项目竣工后,纳税人应在办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前,申请或接受税务机关的涉税事项审核。
(二)税务机关对该项目的涉税事项进行审核检查,对通过审核的,分别签发证明单,交由纳税人。
(三)县住建局(县质监站)协税员受理查验和通过综合治税平台审核证明单,签发《涉税事项转办单(建筑服务)》,交由纳税人。
(四)县住建局(县质监站)查验并留存《涉税事项转办单(建筑服务)》,依法依规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有建设项目的所有行政事业性单位(含中央、省垂直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单位)和其他相关建设单位预付款项时,应查验国税机关发票和税收控管证明单并通过综合治税平台审核本县主管税务机关税收证明后,凭国税机关发票支付预付款项,同时按预付款的2.5%预留建筑材料增值税待结算资金用于施工单位取得发票的审核结算;在建设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结算时,应当先由各单位协税员查验并通过综合治税平台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后,凭证明单和税务发票结付工程款。
第四章 考核问责
第二十四条 建筑和房地产业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提供有关信息,或者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控管职责,导致税收收入流失的,由该部门负责协助税务机关追回应当征收的税款,并依法追究该部门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税收流失或者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税务机关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统一纳入县税收保障工作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税收保障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新邵县建设项目税务备案表
2.税务事项告知书
3.新邵县国家税务局建筑工程耗用材料已税(增值税)证明单
4.新邵县建筑业增值税和地方税费税收控管证明单
附件1 编码:
新邵县建设项目税务备案表
[ ] 号
建设项目名称 |
| ||
建设项目地址 |
| ||
建设单位名称及地址 |
| ||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电话 |
| ||
建设单位财务负责人、电话 |
| ||
开工日期 |
| 预计建设 工期 |
|
工程总预算 |
| 承建类型 |
|
施工单位名称及地址 |
| ||
施工单位负责人、电话 |
| ||
税务机关受理人 |
| ||
受理日期 |
| ||
税务机关印章 | 国税 地税 |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一份交项目承建人,二份转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国地税)留存。
附件2
税务事项告知书
税告字[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新邵县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要求,你(单位)承建(建设)的 (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依法遵从以下税务事项:
1.到办税服务厅进行项目备案,取得《建设项目税务备案表》;并按规定到主管国地税税源管理部门进行项目登记。
2.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3.对施工建设过程中耗用的建筑材料以及对外购买支付的设计、检测、监理、挖掘、运输、装卸、填埋、平整、租赁等各类应税劳务均应依法取得合法的发票。如销售方拒不提供发票,应及时向销货方所在地国税机关举报,努力获取销售发票;确属难以取得发票的,应收集好相应销售方信息,到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税窗口或普通发票委托代开点代销售方申请代开发票并用应付款代缴税费。否则,主管国地税机关将对你(单位)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4.按规定将该项目的税费缴纳情况及发票开具、取得情况提请或接受主管国地税机关审核。获取并凭主管国地税机关出具的《涉税事项转办单》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事项,未取得的,有关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事项。
特此通知。
(公章)
年 月 日
收件单位(印章):
送达人(签章) : 收件人(签章):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时 收件时间: 年 月 日 时
说明: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项目承建人,3二份转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国地税)留存。
附件3
编号
新邵县国家税务局建筑工程耗用材料
已税(增值税)证明单
新国税增证字()第[ ]
:
(工程决算 元,其中耗用材料 元)建设工程项目耗用材料取得的发票已报我局查验。经查验,该项目耗用材料已按规定取得发票或虽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但已接受了处理处罚。
特此证明。
签发人:
公 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新邵县建筑业增值税和地方税费
税收控管证明单
:
承建的 工程项目申请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发票开具金额 元,已按规定进行查验,已申报缴纳增值税和地方税费或纳入了正常税收管理。根据《新邵县税收保障办法》的规定,请贵单位逐笔按所支付工程款2.5%预留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增值税及地方税费控管待结算资金后,凭此证明和建安增值税发票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特此证明。
经办人:
国税(业务章) 地税(业务章)
年 月 日
附件5
新邵县房地产业税收控管证明单
企业及项目基本情况 | ||||||
项目名称 |
| 房地产坐落地 |
| |||
开发企业名称 |
| 纳税人识别号 |
| |||
预售许可开始时间 |
| 联系电话 |
| 建筑面积(㎡) |
| |
本次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情况 | ||||||
| 普通住房 | 非普通住房 | 商业用房 | 其他 | 合计 | |
套数 |
|
|
|
|
| |
金额 |
|
|
|
|
| |
面积 |
|
|
|
|
| |
本次涉税遵从审核情况及意见 | ||||||
税源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国税) | 税收管理员初核意见: |
| ||||
税源管理科负责人复核意见: |
| |||||
税源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地税) | 税收管理员初核意见: |
| ||||
主管税务分局负责人复核意见: |
|
签发说明:本审核单由主管国地税机关分别签发,一式三份,国税、地税各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
附件6-1
涉税事项转办单(一)
(二手房交易)
转让方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联系电话 | 产权证号 | 产权办证时间 |
|
|
|
|
|
房地产面积 | 房地产坐落地址 | 产权交易时间 | 交易价格 | 计税价格 |
|
|
|
|
|
受让方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联系电话 | 应纳税额 | 减免税额 |
|
|
|
|
|
不动产登记中心协税员审核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
签发说明:本转办单二份,不动产登记中心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
附件6-2
涉税事项转办单(二)
(房地产开发)
项目名称 |
| 房地产坐落地 |
| |||
开发企业名称 |
| 纳税人识别号 |
| |||
本次企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情况 | ||||||
| 普通住房 | 非普通住房 | 商业用房 | 其他 | 合计 | |
套数 |
|
|
|
|
| |
金额 |
|
|
|
|
| |
经税务机关审核准许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情况 | ||||||
| 普通住房 | 非普通住房 | 商业用房 | 其他 | 合计 | |
套数 |
|
|
|
|
| |
金额 |
|
|
|
|
| |
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审核意见 |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签发说明:本转办单一式二份,不动产登记中心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
附件6-3
涉税事项转办单(三)
(建筑服务)
项目名称 |
| 项目税务备案 编号 |
| |||
开工时间 |
| 竣工时间 |
| 项目用途 |
| |
项目预算(万元) |
| 建筑面积(㎡) |
| 承包方式 |
| |
建设单位名称 |
| 建设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
| |||
施工单位名称 |
| 施工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
| |||
施工单位注册地址 |
| 施工许可证编号 |
| |||
县住建局(县质监站)协税员审核意见 |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签发说明:本转办单一式二份,县住建局(县质监站)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