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通〔2010〕3号
登记号:XSDR-2010-00007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更好地保护野生鸟类资源,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禁止猎捕野生鸟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0年11月至2015年12月,在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猎捕野生鸟类。5年禁猎期满后,再根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延续禁猎期限。
二、在禁猎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猎捕野生鸟类。违者,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科研、救护、驯养繁殖、国际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须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报批。
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承担起保护野生鸟类、建设生态文明的责任,加强宣传教育,让爱鸟护鸟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为。
四、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工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切实加强对全县野生鸟类的保护管理工作。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公安等职能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严厉打击破坏野生鸟类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野生鸟类良好的栖息生存环境。
特此通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