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发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来源:新邵县
  • 作者:admin
  •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8
来源:新邵县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2006]17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县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确保全县后期扶持基金的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和规范使用管理,根据《湖南省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扶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各库区和安置区后扶移民人数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按现状人口一次核定,在建水库(电站)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按原迁人口核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扶范围,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和设计安置人口,从2006年7月1日起再连续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的原迁移民,从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20年。

第三条 扶持标准为农村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同时,继续从其他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扶持力度,重点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对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经济发展开发项目给予扶持。

第二章 移民后扶基金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移民后扶基金的发放和使用按不同扶持方式,分别采用如下办法:

(一)直接发放到人。即将后扶基金直接发放到已确定的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的生产生活补助。采用直接发放到人方式的,必须建立档案帐户,实行“一卡通”办法发放到人(户)。

(二)项目扶持。即以村(组)为单位确立扶持项目,用于解决移民村(组)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项目,必须尊重民意,由村(组)申报计划、镇乡汇总,送县移民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再将项目资金按规定拨付。

(三)直接发放到人和实行项目扶持相结合(以下简称两者结合)。即以移民村(组)为单位,除对部分移民直接发放到人或部分资金发放到人外,剩余资金实行项目扶持,既能使移民直接受益,又能使库区和安置区群众共同受益。采用两者结合的办法也应按上述程序申报审批拨付。

(四)上述方式无论采取那种办法,均应征得大多数移民同意并签字确认,库区和安置区都要尊重移民意愿,听取当地村民意见,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按程序上报。

(五)凡是享受了新的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原来享受的口粮补贴政策同时取消。

第五条 全县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项目的规划编制由县发改局会同县移民局等部门组织编制,并按上级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其中县发改局负责项目计划管理,具体年度计划由县发改局和县移民局编报;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监管;县移民局负责计划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项目实施管理推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县移民局作为项目责任人,要认真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实施的质量、进度和效益,严格控制项目投资。

第七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的规定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或当地村组管理。

第三章 后扶基金的拨付管理

第八条 全县后扶基金年度收支预算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移民局依据经批准的本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编制,并于上年10月底前上报省、市,在省、市掌握的年度预算控制数内进行拨付发放和使用,然后再按规定编制后扶基金拨付发放和使用情况表,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省市财政部门和省市移民局。

第九条 县财政局收到省市财政拨付的后扶基金后,应和县移民局共同开设“后扶基金专户”。属于直补到移民个人的后扶基金,县财政局要依据资金计划和县移民局提供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享受直补资金的移民花名册,通过镇乡财税管理信息网络,由代理银行以“一卡通”形式按季直接发放给移民,县移民局和县财政局共同督促代理银行,同步在公布栏公布现金直补发放表,以便移民查询和监督。县移民局应及时将直补发放数登记在移民家庭档案卡和资金发放账册上。对项目扶持的后扶基金,县财政局应根据下达的项目计划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县移民局,县移民局按后扶基金使用计划和规定用途及时拨到相关实施单位,并接受县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在今后20年发放后扶基金过程中,新增人口不再增加移民指标,搬迁移民在期内死亡和改变户口性质(即由农业户口改变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只能享受死亡或改变户口性质所发生的当年享受标准,跨年度后予以核减。县移民局应在每年12月底前核准移民实际补助人数,所属镇乡和村委会要给予协助核实,同时由户口所在地的村予以公示,公示后备案进入原档案资料,为下年发放后扶基金提供依据。下列情况应在年底核减移民人数:①农村搬迁移民在期内死亡人员;②由农村户口改变为非农户口人员,如考公务员、当兵转士官或提干、户口迁入城镇或国外为居民户等改变户口性质人员; 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享受扶助。

第十一条 因人员指标核减节余的后扶基金,如省市未收缴,一般用于村、组的公益事业。如属插花安置的移民则留作调出土地的村、组使用,水库淹没区则留作淹没村、组使用;存款所产生利息的资金纳入后扶基金统一管理,由移民部门用于特困移民的后期扶持。

第四章 后扶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要建立移民资金反馈制度,及时掌握拨付进度,并将下拨情况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反馈。县移民局要切实加强对移民后扶基金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对后扶资金实行专人专账管理,确保后扶政策落实到位。要按照移民资金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切实做好后扶基金收支预、决算编报,后扶基金的使用计划编报,后扶基金享受直补移民名册编报,组织好项目实施工作。对于直补到人的,必须建立完整的移民个人档案和后扶基金发放记录;用于项目扶持的,必须按项目规定管理资金,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具体组织实施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在预算中安排,不得在后期扶持基金中开支。

第十四条 县财政、移民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后扶基金拨付、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需要对移民后扶基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

第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县移民部门加强后扶基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评工作,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违反规定截留、滞留、挤占、挪用、贪污后扶基金的单位和责任人,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以确保后扶基金规范有效使用。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移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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