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的通告
登记号:XSDR-2009-00012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交通运输业的税收征管,堵住税收漏洞,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管范围
凡在本县境内从事交通运输的各类车辆(含单位承包或租赁给个人经营的车辆),都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车船税。
二、征收标准
(一)按次依率征收标准
从事货运业务的纳税人,其应纳的地方各税(车船税除外)按其实现营业额5.895%的综合税率附加计征;从事客运业务的纳税人,其应纳的地方各税(车船税除外)按其实现营业额5.285%的综合税率附加计征。
(二)最低定额征收标准
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的征收标准:1吨以上(含1吨)、2吨以下的货车160元/月(不含个人所得税);2吨以上(含2吨)、3吨以下的货车260元/月;3吨以上(含3吨)、10吨以下(含10吨)的货车100元/吨/月;超过10吨的货车,10吨以上、20吨以下(含20吨)部分70元/吨/月,20吨以上部分60元/吨/月;双层卧铺客车22元/座/月;依维柯客车24元/座/月;30座以上(含30座)大客车18元/座/月;21座—29座客车20元/座/月;10座—20座客车22元/座/月;9座以下(含9座)客车192元/月;的士265元/月。
2、车船税征收标准:9座以下(含9座)的小型客车360元/辆/年;10座—19座的中型客车420元/辆/年;20座以上(含20座)的大型客车480元/辆/年;微型客车240元/辆/年;载货汽车按自重84元/吨/年;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60元/吨/年;摩托车48元/辆/年。
三、征管办法
所有应纳车船税的车辆,未主动向地税机关交纳的,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
客运车辆应纳地方各税由新邵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车辆税收征收组(以下简称车辆税收征收组)负责征收管理;其他车辆应纳地方各税由各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管理,车辆税收征收组负责稽查。
从事客运业务的纳税人应于每月15日前到新邵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缴税手续;从事货运业务的纳税人应于每个季度终了后15日内到新邵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所在地税务分局办理申报缴税手续。
所有货运车辆均实行票外定税,年开票量较大的纳税人应于每年元月31日前到车辆税收征收组办理相关认定手续。凡年开票税收不足最低定额标准50%的,必须按最低定额标准全额征收定额税收;年开票税收介于最低定额标准50%—100%之间的,按最低定额标准的40%征收定额税收;年开票税收达到或超过最低定额标准的,按最低定额标准的30%征收定额税收。
四、处罚措施
凡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纳税人应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严禁偷税、逃税和抗税。违者,将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