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邵县县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新邵县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来源:新邵县
  • 作者:程黎
  • 更新时间: 2012-06-07 05:11
来源:新邵县 更新时间: 2012-06-07 05:11

新政办发〔2012〕3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县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新邵县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Ο一二年六月一日
新邵县县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根据省财政厅湘财行〔2007〕1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直党政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县直单位),包括驻新邵县城区以外的县直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县直单位工作人员离开本城区(不含出国出境)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县直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交通费开支标准:
项目
职务
住宿费标准(元)
火车
轮船(不含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车)
邵阳市
以外
市内及
县内
本县
乡镇
地市级及相当职务
350
260
70
软席(软座、软卧)
二等舱
经济舱
据实报销
县处级及相当职务
280
180
硬席(硬座、硬卧)
三等舱
经济舱(普通舱)
据实报销
其他工作人员
210
110
硬席(硬座、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
据实报销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个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个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确需乘坐飞机的,经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
(三)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
(四)凡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人员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应在财政部门定点或相对固定用于接待的宾馆住宿,住宿费按定点宾馆的收费标准凭票报销;暂时没有定点或相对固定用于接待的宾馆的,原则上不得住宿四星级及以上星级的高档宾馆,并在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票报销。
(二)第六条所指“其他工作人员”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凭票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三)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三章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40元,省会及其他地区25元,邵阳市所辖县15元,邵阳市区及本县内下乡12元。公杂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30元,省内15元。公杂费用于补助出差人员市内交通、通信等支出。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在岗专职司机按工作人员的有关出差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伙食补助费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的,凭接待单位开具的票据回所在单位据实报销,出差人员交纳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招待费支出。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由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补助。
第十二条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对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增加伙食补助费20元;在此基础上连续乘车时间每满6小时可再增加20元,依此类推。
第十三条 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超过6小时的,可加发伙食补助费20元。
第十四条 乡镇工作人员县内出差(含下村)补助按每人每月120元内包干发放。
第十五条 常驻外地的工作人员连续驻外时间超过一个月的,一个月内按出差差旅费标准执行,从第二个月起按出差差旅费标准折半执行,不再加发其他任何补助。
第四章 参加会议、培训和外派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离开所在地参加会议、培训(不含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会议、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原则上由主持召开会议单位统一列支,回单位只报销往返途中交通费和生活补助。会议、培训不安排食宿的,则凭住宿发票和主持会议单位证明按规定标准报销食宿费。
第十七条 凡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并在校住宿的,在校学习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标准为:省外12元,省内8元,县内6元;交通费凭票据报销往返一次,并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离开本县城区到县内基层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临时机构工作的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原单位报销。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回原单位报销,补助标准为:挂职锻炼人员每人每天补助4元,除挂职锻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在乡镇工作的每人每天补助8元、长期驻村与农民同吃同住的每人每天补助12元;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不得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出差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所在基层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赴市及以上支援工作、挂职锻炼和跟班学习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可回原单位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出差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受单位承担差旅费。
第五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上述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
第二十一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其差旅费和托运费按照第二十条规定办理;经调入单位同意,暂不随同调动的,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仍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二条 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本人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条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由部队转业到县直单位工作的人员,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自觉向接待单位交纳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得转嫁到其他单位。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定标准和伙食补助费标准予以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直各单位应严格差旅费管理,自觉接受监督。县纪委、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要定期联合开展差旅费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新邵县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县直机关会议费的管理,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压缩会议规模,节约会议费用,减轻财政支出压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直各机关召开的各类会议。
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为以下三种类别:
一类会议:县党代会,县人代会,县政协全委会,县委、县政府召开的全县劳模表彰会。
二类会议:全县经济工作会议,县委、县政府全会,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代表大会。
三类会议:县委、县政府召开的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会议;县委、县政府组织召开的县直各部门的全县性工作会议;县直各部门召开的部门性工作会议。
第三条 县级各类会议要本着“精简、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采取“大会少开,长会短开,多会套开”的办法,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会期。一类会议按县委、县政府批准的时间;二、三类会议除党派团体代表大会外,一般安排1天,最多不超过2天。
会议主办部门要严格控制与会人员,除规定的会务人员外,会议驻地代表一律不安排食宿。一类会议驻地代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开餐,不安排开餐的,每人每天发放生活补助20元。
第四条 全县各类会议实行定点办会制度。由县财政局通过招标或协商等方式,确定两家具备一定接待条件的宾馆作为县级会议定点接待单位,并按规定签订协议。
全县一、二、三类会议一般均应在定点接待单位召开。在定点单位范围内,会议主办部门可自行选定会议接待单位。特殊情况并经批准在非定点单位开会的,其会议费标准应严格控制在本办法规定的统一标准之内。
第五条 在本系统、本单位招待所召开的会议,且主办单位与招待所协议价格低于本办法规定的综合定额标准的会议,经县财政局同意,可以不纳入定点管理范围。
第六条 会议费中生活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住宿费开支标准:每人每晚不超过60元;
(二)伙食费开支标准:一类会议每人60元/天(早餐10元,中晚餐各25元),二类会议每人56元/天(早餐10元,中晚餐各23元),三类会议每人50元/天(早餐10元,中晚餐各20元)。
第七条误工补助费和往返车船费补助标准:
(一)非脱产人员误工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30元;
(二)非脱产人员往返车船费标准如下表:
乡镇
金额(元)
乡镇
金额(元)
乡镇
金额(元)
酿溪镇
6
太芝庙乡
28
龙溪铺镇
30
严塘镇
8
潭溪镇
24
迎光乡
30
雀塘镇
10
寸石镇
18
巨口铺镇
24
陈家坊镇
18
坪上镇
28
小塘镇
24
潭府乡
22
大新乡
30
新田铺镇
12
第八条 会议资料费开支标准:
(一)一次打印150份以上(含150份)的材料,双面印刷每张0.25元,单面印刷每张0.15元,不另计打字费用;一次打印150份以下的,另加打字费每张3元。
(二)会议通知的发放:县城内的由主办会议的单位安排人员送,乡镇的由主办会议的单位邮寄,每件按邮寄费1元计算。
(三)除重要会议外,一般会议原则上要少发资料,一般只发领导讲话和工作报告,其他确需发放资料的,可根据参加会议单位和人数适当发放。
第九条 会议场租费开支标准:
(一)新邵大礼堂:上午1200元,下午1000元,全天2000元。
(二)县委小礼堂:上午600元,下午500元,全天1000元。
(三)县委五楼会议室:上午400元,下午300元,全天600元。
(四)会议定点宾馆:400元/场。
第十条 租花费用开支标准 :
一、二类会议租花费用分别控制在600元、500元以内。其他会议不能租花。
第十一条 礼仪人员开支标准:
一、二类会议有颁奖项目的,经批准可请礼仪人员,每次请礼仪人员不得超过10人,每人每天补助不得超过150元。
第十二条 会议资料袋开支标准:
一、二类会议如确需资料袋的,使用一般资料袋控制在每个5元内,经批准需打印文字的控制在每个15元以内;三类会议一般不发资料袋,经批准要发一般资料袋的,每个控制在1元以内。
第十三条 会议会标、奖牌等制作开支标准:
(一)县委小礼堂、五楼会议室主席台电子横幅100元/幅;会场外横幅(丝印)60元/幅,直幅60元/幅。
(二)新邵大礼堂主席台电子横幅120元/幅,会场两边横幅80元/幅,柱子上直幅80元/幅,大门上横幅120元。
(三)会场座位号每个1元,座位牌每个10元。座位牌要妥善保管,避免召开一次会议就做一次座位牌。
(四)会场外所挂气球500元/个。充气拱桥300元/次,每增加1天另加100元。
(五)一般工作表彰只能使用荣誉证书,确需制作奖牌的,须经县财政局长、常务副县长批准,每块不超过80元,荣誉证每本不超过15元。
第十四条 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在我县召开的有关会议,根据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可由县财政给予1万元以内的适当补助,且每年每单位只补助一次。市直各部门在我县召开的有关会议,原则上县财政不予补助,有特殊情况的,经县政府批准,由县财政给予5000元以内的适当补助,且每年每单位只补助一次。
第十五条 会议费审批结付程序。依据会议类别分两种情况:
(一)对于一、二类会议的经费实行“单位申报、财政审批结算”的管理办法。除县委、县政府临时决定召开的会议外,会议主办单位须在会议召开前向县财政局报送会议批复、会议通知、会议经费预算等相关材料;经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局长、常务副县长审批后,作为结算会议经费的基本依据。会议经费由县财政局负责管理,除经常务副县长、财政局长直接审批从会议经费中拨付的费用外,一律由主持会议机关协助县财政局直接与会议相关单位结账。
(二)三类会议中县委、县政府组织召开的县直各部门的全县性工作会议,部门安排了专项业务经费的,会议经费由专项业务经费中支出;没有安排的,视情况按程序审批。县直各部门的全县性会议原则上全年只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经常务副县长和县财政局局长审批后,方可召开会议。主持会议机关和县财政局直接与会议相关单位结账;部门召开的部门工作会议经费由部门单位负担,并与定点单位自行结算支付。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定点接待单位的资格认定。定点单位资格一般二年一定。县财政局将不定期对定点单位接待会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征求县直机关单位的意见;对无故不履行接待义务的定点单位将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七条 纳入定点管理范围的各类会议必须在定点单位召开。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擅自在非定点单位召开会议的,县财政局有权扣减其经费指标。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议费支出标准。对擅自提高会议费标准而造成的超支部分由会议承办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县委、县政府将视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铺张浪费,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县纪委、监察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8月1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关于转发县财政局 <新邵县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 通知》(新政办发〔2008〕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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