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邵县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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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9
来源:新邵县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9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新邵县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新邵县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新邵县委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新邵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 的通知》(新党字〔2010〕21号) 和《中共新邵县委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新邵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字〔2010〕22号),设立新邵县物价局。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强制使用或指定配套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本县价格政策和重大价格改革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承担价格收费监管责任。
(二)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变动,根据国家和省市提出的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研究提出全县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价格调控措施,搞好综合平衡。
(三)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负责价格预警与调控,参与重要的工农业产品储备制度的制定,提出通过储备增减调节供求调控价格的建议,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四)依法组织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服务价格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成本费用的监审工作;负责价格成本调查工作。
(五)研究拟订全县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权限分工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服务价格;管理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价格;依法组织定价听证和价格专家论证。
(六)负责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强制使用或指定配套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管。
(七)组织实施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商品、服务价格和各类收费中的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
(八)负责价格公示、价格自律、价格诚信、价格信息等价格公共服务工作,推行明码标价制度。
(九)负责价格纠纷的调解工作;负责县际间、价区间、部门间、行业间、企业间的价格协调衔接工作;负责涉案物价格鉴证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中介机构的价格鉴证、价格评估工作。
(十)指导全县价格工作;在重大自然灾害和特殊时期报请县政府和上级价格部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十一)按照权限分工,参与拟订税费改革、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涉及价格问题的重大改革方案。
(十二)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新邵县物价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负责局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的日常工作;承担综合治理、安全保卫、信访接待、行政事务、后勤保障、财务财产和房管房建等工作;承担机关和二级机构干部人事、老干服务、计划生育、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等工作;协助机关党支部做好机关党务和工青妇事务工作。编制全县价格改革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牵头制定价格政策和改革方案,组织全县重大价格政策和规定的起草、审查、报批;研究提出年度全县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价格调控措施,搞好综合平衡;负责规范性文件登记、审核;负责全局法制建设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本局综合性材料撰写工作;承担本局的宣传、新闻报道、新闻发布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组织价格理论与政策研究。
(二)收费管理股
组织实施《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和法规,管理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办理县直和中央、省在本县单位的《收费许可证》核发和年度检审;会同财政部门承担行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培训班收费管理工作;承担省市授权的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审批,落实清费、治乱、减负的具体工作;承担各类学校教育收费、培训收费及服务价格监管工作;管理中小学课本和教辅材料价格。组织实施《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研究拟定全县服务价格管理政策及办法,负责办理县直和中央、省市在本县单位的《服务价格登记证》核发和年度检审;承担药品、医用材料、临床用血及血液制品价格、医疗服务的价格管理工作;承担全县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工作;承担医疗机构价格等级的评定工作;承担浏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承担有线电视、殡葬服务、驾驶员考场服务、邮政延伸服务、垃圾处理、环卫有偿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机动车停放服务、电信资费等公用事业的价格管理工作;承担中介服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强制使用或者指定配套服务的价格监管工作。
(三)价格管理股
承担成品油、民用燃气、水利工程供水、农业排灌用水、民用爆破器材、盐、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等商品的价格管理工作;承担电力价格的监管工作,承担电力辅助服务、电力延伸服务、电力工程等与电力相关的价费监管;承担交通运输(含管输)价格及其延伸服务收费和车辆通行费管理工作;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限价房价格及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房屋重置的价格管理工作;承担城市供水(含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工程建设费用收费标准的价格管理工作;负责大宗农产品价格预警与调控机制建设;承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强制使用或者指定配套销售的商品价格管理工作。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承担价格预警与调控,参与重要的工农产品储备制度的制定,提出通过储备增减调节供求调控价格的建议。根据市下达的监测项目任务,建立价格监测点,确定采价时间、监测数据和上报时间;负责价格监测数据整理、汇总、上报,分析监测各种商品的市场行情和价格动态,为上级和县人民政府决策价格提供依据。
(四)新邵县价格监督检查局
新邵县价格监督检查局为县物价局直属行政机构,主要负责全县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主要职责:宣传国家价格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监督在本县贯彻实施情况;依法对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各种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和案件;负责对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价格行为及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城乡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产生的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负责职工价格监督站和其它社会义务价格监督组织的业务指导;负责价格举报工作,处理和反馈群众举报、投诉的价格违法案件,调处价格矛盾和纠纷,预防和处理价格突发事件;负责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的行为规范,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监制商品标价签,落实商品和收费明码标价制度;负责组织开展“价格诚信”工作和“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负责指导县内价格和收费监督检查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县物价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2名(含县价格监督检查局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组长1名,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1名(高配副科级),股(室)长3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新邵县价格认证中心。
主要职责:接受公安(含交警)、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委托,办理刑事、民事、经济案件及经济纠纷中涉及的标的价格鉴证业务;接受财政、工商、税务、纪检、监察等行政执法机关的委托,对各类上缴,追缴、没收处理、拍卖物品的价格鉴证业务;接受有关机关委托,对各类商品(财产)和有偿服务项目(价值)进行鉴证认定。
县价格认证中心为股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其中主任1名。

六、附则
本规定由新邵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新邵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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