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邵县村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来源:新邵县
  • 作者:程黎
  • 更新时间: 2017-01-24 11:46
来源:新邵县 更新时间: 2017-01-24 11:46

新政办发〔2016〕7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新邵县村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新邵县村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村级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强化封山护林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湖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村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以下简称“村级护林员”)是指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基础,根据《湖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规定选拔的护林员。本县行政辖区内所有村级护林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村级护林员队伍是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基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队伍,是直接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四条村级护林员实行县建、镇(乡)聘、站(林业)管,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培训、业务指导、工作考核。各乡镇林业站要建立村级护林员管理台账。

第二章村级护林员的选聘

  第五条村级护林员选聘程序:由乡镇组织选聘。先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按照《湖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选拔要求,民主推荐,经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期5天),由村民委员会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再报县林业局核准后,由村民委员会聘任。村级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到期后可续聘。聘用后,村级护林员应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管护协议,并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有林地的村选拔一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村级护林员的选聘条件:

  (一)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且热爱林业工作,熟悉管护责任区域内的村情、山情、民情,常年在当地从事农事活动,能适应护林防火的野外工作环境;

  (二)年龄在18-60周岁;

  (三)身体健康,事业心、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有正义感,无违法犯罪前科。

第三章村级护林员工作职责与权利

  第七条村级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禁火令》等有关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尽职尽责做好森林资源宣传保护工作,确保本保护区域内的森林、林木、林地不受破坏。

  (二)协助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森林资源经营区的造林、抚育、封山育林、森林防火等各项管护活动;做好封山育林、生态公益林、森林禁伐减伐三年行动、森林防火等宣传标牌、警告标志、设施的管护工作。

  (三)长期巡查护林责任区。防火期内(每年的9月1日至翌年5月10日)每天早晚鸣锣巡山,填写好管护工作登记簿,记载好巡山护林过程中的各方面情况。对盗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占林地、造成森林火灾等破坏森林资源和违章野外用火、毁坏护林标牌设施等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对触犯法律法规的须及时报告林业部门并协助查处。

  (四)协助管护单位及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火宣传、火灾调查、森林病虫害测报与防治。发现森林火警及时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报告并在30分钟内赶赴火灾现场,协助村民委员会组织扑救;发现森林病虫害疫情及时向当地林业站报告。

  (五)协助管护单位开展对封山育林责任区的营造、抚育、监测和保险定损等工作。

  (六)完成管护单位和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村级护林员的权利:

  (一)对盗砍滥伐、乱捕滥猎、野外违规用火等行为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村级护林员有权制止和上报,并及时报告村民委员会。

  (二)对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和要求进行采伐的,村级护林员有权制止,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三)对违法违规进行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村级护林员有权制止,对不听劝阻的要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公安机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九条 村级护林员的报酬:管护山林面积在2000亩以上的,给予补助费10000元/人·年;管护山林面积在2000亩以下的给予补助费5000元/人·年。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适当安排经费提高村级护林员补助。村级护林员补助费每季度发放1次。

第四章村级护林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条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每年按100分制对村级贫困生态护林员的管护工作进行考核,按考核结果兑付补助费。

  第十一条  村级贫困生态护林员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巡查森林防火、偷砍盗伐、乱砍滥伐、乱占林地、宣传发动、值班记录、林区秩序以及配合上级中心工作等。

  第十二条 村级贫困生态护林员考核按《新邵县村级护林员考核办法》执行。凡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发放全年护林补助费;考核得分在60分(含60分)至80分之间的,发放全年护林补助费的80%;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全年护林补助费不予发放,并予以解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12月10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新邵县村级护林员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3〕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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