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11〕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白水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己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新邵县白水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白水洞风景名胜区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湖南省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白水洞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于1999年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的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包括白水洞、白云岩、资江小三峡三个景区,总面积160平方公里,核心景区面积17.06平方公里。
第三条 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规划、建设、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活动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建设局为白水洞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白水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处负责景区的统一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保护风景名胜区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建设、维护、管理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五)制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维护风景名胜区的环境卫生、游人安全和公共秩序;
(六)组织研究和宣传风景名胜区景观的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
(七)县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水域等,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其所有人负责管理、保护。需开发利用的,应优先照顾其利益。
第八条 鼓励县内外投资者在风景名胜区按规划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九条 经批准的《白水洞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是制定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和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报请市人民政府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公布。
(二)总体规划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详细规划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经审查批准的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内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地质遗迹、珍稀物种的保护,并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应当积极做好景区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认真做好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切实保护好林木、植被和动植物的栖息、生存环境。
根据保护环境、恢复生态、森林防火的需要和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可以对重要景区、景点实行临时封闭,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实行封山育林,禁止滥伐林木、毁林开荒、捕杀和倒卖野生动物,禁止砍伐古树名木。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内不允许采集动植物标本、野生药材、幼苗、种子和其他林副产品。因科研教学和其他非营利目的需要采集的,应经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同意,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按指定范围限量采集。
第十六条 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侵占、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和土地。
第十七条 禁止向风景名胜区内的水域超标排放污染物或者违规倾倒污水、垃圾。风景区内的溪流、泉水、瀑布、深潭、水源,除按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整修、利用外,均应当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或者作其他改变。
第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景物景观和地质遗迹;
(二)开山炸石、挖沙、取土;
(三)攀折、刻划树木和破坏植被、采摘花卉;
(四)占道经营,圈占景点收费;
(五)燃放烟花、随地乱丢烟头或者在指定地点外燃放鞭炮、焚香、生火;
(六)捕杀或者伤害鸟类以及其他野生动物;
(七)乱搭乱挂、随意丢弃、倾倒废弃物;
(八)葬坟;
(九)损坏游览、服务设施以及其他设施;
(十)损害风景名胜资源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各项建设的,必须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进行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其选址和设计方案均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审查同意后,依照规定办理 《建设选址审批书》、施工许可证及用地报批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色调等,必须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的施工活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的山体、水域、林木、植被、名胜古迹、地质遗迹等景物和环境。施工结束后,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建设项目的验收必须有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及有关部门参与,竣工资料须在6个月内交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存档。
第二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必须接受宗教等有关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活动,以及进入风景名胜区的游览者,都要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经营服务网点的设置由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统一规划。从事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经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签署意见后,在县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指定地点和规定范围内明码标价、亮证经营、文明经商。
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应当按规划设置公共厕所、垃圾箱、果皮箱等公共设施,定期清理,保持清洁卫生,加强对景区内环境卫生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景区、景点应当设置规范的地名标志和指路牌,险要部位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警示牌。
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应当定期对游览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保障游览者安全。
第二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应当配合县有关部门加强治安、消防管理工作,及时制止、处理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危及游览者安全的行为,确保良好的景区秩序。
第二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应当确定各景区、景点的环境容量和游览线路,做好旅游旺季游览者的疏导工作,加强对导游和服务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车辆必须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的管理,按指定线路行驶,在规定地点停放。
第三十条 风景名胜资源实行有偿使用。进入景区游览的游客应当购买门票;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风景名胜区管理处交纳风景名胜资源使用费。门票和资源保护费收入应当用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基础设施维护、建设和景区的管理。
门票和风景名胜资源使用费的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风景名胜区管理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同时又违反国家有关森林、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处予以制止,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风景名胜区管理处执行行政处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处按照委托权限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