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 来源:新邵县
  • 作者:程黎
  • 更新时间: 2016-03-16 09:47
来源:新邵县 更新时间: 2016-03-16 09:47

  新政办函〔2016〕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强化代扣代缴手段,促进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97号)以及《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函〔2016〕19号)等规定,现就做好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县人民政府成立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协管财税工作的副主任任副组长,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地税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协管财税工作的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县地税局。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加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提高依法纳税意识,教育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带头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规范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树立诚实守信形象,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二、明确职责,规范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各单位是个人所得税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应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从2016年1月1日起,各单位要自行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并按规定向本单位机构所在地地税部门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及解缴税款。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将不定期对此项工作进行督查,对不按规定申报或申报不实的单位,将在县绩效文明考核评估工作中进行相应扣分。

  金融、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县地税局做好各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对不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金融部门要积极配合县地税局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措施;财政部门要在所拨付的款项中,协助县地税局扣缴该单位应代扣未代扣的税款;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不按规定扣缴税款单位的审计,确保代扣代缴工作落实到位。

  三、严肃法纪,严格执法

  推行法人代表负责制。各单位应切实履行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对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由地税机关向纳税人依法追缴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扣缴义务人予以处罚;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的,县监察局要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地税局要广泛开展税法宣传,主动加强沟通衔接,实行专人辅导和培训,指导各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利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客户端或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通过与银行、税务机关签订第三方协议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和缴税,促进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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