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发〔2010〕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O年七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县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决定》,并确定2010年为我县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年。为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省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县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决议要求,围绕县委“两重点三主要”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积极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确保我县社会稳定,致力建设平安新邵、和谐新邵。
(二)工作目标
调解工作的目标是:县、镇乡人民政府及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全领域引入调解理念,全方位建立调解机制,哪里有矛盾纠纷,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就有调解工作;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确保民转刑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信访案件大幅下降,人民调解成功率、行政调解成功率、信访事件调解率大幅提高,杜绝恶性群体性事件、民转刑案件发生。
(三)工作原则
调解工作必须坚持“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部门主抓,相关部门联动,信息资源共享,诉求渠道畅通,人民群众受益”的工作方针,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坚持“村为主”、“小事不出村”的原则;
3、坚持矛盾纠纷“乡镇终结”、“大事不出乡(镇)”原则;
4、坚持预防为主,及时“抓早、抓小、抓苗头”的原则。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组织机构
健全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及流动调解庭建设,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设县司法局,安排专人办公,同时根据工作需要从县信访局、稳定办、法制办、人事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交警大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利局、房产局、农经局、教育局等部门抽调工作人员充实到调处中心及流动调解庭,抽调人员为各单位分管业务副职或业务股长。县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成立一把手任组长的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稳定工作的领导任调委会主任,安排专人负责纠纷调处工作。各镇乡都要成立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由镇乡长任组长;同时设立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由分管政法工作的副职任主任,安排专人办公,召集综治、信访、政法办、安监、稳定、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国土所、林业站等部门人员组成工作机构。各镇乡公安派出所应设立调解工作室。村级调委会进一步按“五有”(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识牌、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有纠纷调解回访记录簿、有纠纷调解统计台账、有相对固定的调解工作场所即调解室)和“六统一”(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的标准予以落实。
(二)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摸底机制,推进社会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建设
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依托,按照每10户确定1名纠纷信息员的办法选配好纠纷信息员。驻村干部负责指导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矛盾纠纷信息的排查收集工作。由各村(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负责纠纷信息收集工作,将村民和纠纷信息员反映的矛盾纠纷信息即时上报镇乡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各镇乡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将发现及收集的信息即时登记,建立社会不稳定因素纠纷信息台账,并及时上报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按重大矛盾纠纷信息即时上报,个案疑难纠纷随时上报,纠纷信息台账每月一报(月底)的程序进行。县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随时掌握本单位在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信息,按重大纠纷信息即时上报,个案疑难纠纷随时上报,纠纷信息台账每月一报(月底)的程序上报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负责全县纠纷信息工作的收集整理,建立纠纷信息台账,完成上报及分流工作,实现与信访、稳定等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为领导决策及信访维稳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三)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防机制,将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镇乡政府及县政府有关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事先对行政行为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社会稳定风险预测评估报告,作为行政决策的依据。全县各级各部门应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制定详细的矛盾纠纷预防、控制、化解方案,并负责组织落实。
(四)建立健全调解运作机制,加大矛盾纠纷调处力度
1、理顺镇乡司法所的管理体制。镇乡司法所确定为副科级单位,司法所人员工资及津补贴由县司法局发放,县司法局将司法所办公经费拨给镇乡财政管理,不足部分由镇乡补足。对司法所人员的提拔使用、调动,司法局应征求镇乡意见。各镇乡在推荐乡镇领导干部时,应将司法所人员一并统筹考虑。
2、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的调解职能。各村(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矛盾纠纷后,在上报的同时,应按属地原则受理并进行调解。在本村调解两次以上,且调解确有困难,或涉及跨村纠纷的,提交镇乡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调处。各镇乡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召集综治、司法、维稳、信访、公安等站所对矛盾纠纷调处实行一站式接待,一条龙办理,一揽子解决。各镇乡调处中心对于自己受理的纠纷或村(调委会)上报以及上级移交的矛盾纠纷必须进行调处,做到大事不出乡镇。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对于属于本部门本单位职能管理范围内的纠纷必须调处。对重大纠纷及涉及其它职能部门职责的矛盾纠纷,可移交到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调处,所需经费由移交部门承担。县矛盾调处中心应建立健全调解机制,完善调解程序,明确调解人员职责,确保调解效果。公安部门对因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案件,必须进行调解,尽量将矛盾化解,做到案结事了。对于轻微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当事人,经反复做工作,仍拒不接受调处的,一律依法处理或处罚。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及其所属的流动调解庭指导全县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同时对全县重大疑难纠纷及各镇乡和有关部门移交的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社会影响大的矛盾纠纷,协调各有关部门进行调处。
3、调解工作实行公告、旁听(涉及当事人隐私及未成年人的除外)、群众评议制。除简易纠纷当场调解处理的纠纷外,调解机构应将调解的日期、地点进行公告,并允许群众旁听。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可将调解的意见进行充分评议,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将群众的意见告知当事人,从而从心理上真正接受调解,彻底化解矛盾。
4、建立矛盾纠纷化解案件档案。除村(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简易纠纷当场兑现的案件外,其它所有调解案件均应有当事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调解记录、书面调解协议,力求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并建档备查。
(五)建立案件终结退出机制
按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落实无理上访案件终结退出机制。对终结后仍然违法上访,经教育、劝阻、训诫无效的,依《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
(六)建立执法“两错”责任追究机制
全县各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秉公办事,防止因过错引发、激发矛盾。对因失职、渎职引发激发矛盾的,按《新邵县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七)健全矛盾纠纷调处队伍培训机制
1、调整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各镇乡和县直部门要将那些政策水平低、法律意识不强、不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调整出人民调解员队伍;同时明确懂法律政策的领导分管矛盾纠纷调解化解工作,安排懂法律、有专长、热心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同志具体负责调解工作,真正建立起一支既懂法律政策又有工作热情的高素质人民调解队伍。
2、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力度。县司法局负责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县流动调解庭人员、县直各机关调解专干的培训工作。各镇乡负责对所属调解委员会人员、各村调解主任及所辖单位调解人员进行培训;每年培训1次,培训时间不少于1天,着力提高他们对各种矛盾纠纷的调解能力以及对潜在矛盾纠纷的防范能力;培训经费纳入镇乡财政预算。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新邵县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陈军渝任组长,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自立,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张晨阳,县政协副主席禹长林任副组长,县公安局、县信访局、县稳定办、县法制办、县人事局、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司法局、县交警大队、县民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房产局、县农经局、县教育局、县工业经济局、县妇联等部门一把手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由孙美程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陆京三同志任副主任,配备一名专职工作人员。镇乡及各部门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及时调整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成员,加强对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提供经费保障
1、县财政安排的矛盾纠纷调处经费,由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及流动调解庭专项用于矛盾纠纷的化解。
2、设立涉法涉诉救助基金和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分别落实经费,由财政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用于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和交通事故的特殊救济。
3、由镇乡财政和各部门安排适当经费用于矛盾纠纷的处理以及调解人员的培训和奖励。
(三)实行责任追究
1、组织人事部门将各级领导和分管领导、部门领导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的工作实绩,作为干部任用、晋升、晋职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在预防、调处矛盾纠纷工作中成绩突出的调解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评选优秀调解委员会、调解能手、优秀调解员。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且经考核排名末位的,坚决按规定追究责任。
2、对群众投诉的矛盾纠纷,既不采取措施也不及时上报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及责任人失职责任。
3、各镇乡在考虑驻村干部、村固补干部及人民调解员待遇时,应与他们矛盾纠纷信息的排查、上报、调处、化解等工作挂构,制定详细的考核方案。
(四)加强督促检查
1、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进行百分制考核(具体考核细则见新政办函〔2010〕61号文件),将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占综治考核30分,年终一并考核检查。
2、各镇乡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对驻镇乡各站所(含公安派出所)、各村调委会上报的纠纷案件要每月督查,了解调解结案情况,对未能如期结案的纠纷,跟踪督促,了解纠纷调解动态。
3、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负责对各镇乡、县直各部门的纠纷调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了解全县矛盾纠纷动态并进行个案督查。
4、建立已调纠纷回访制度。县、各镇乡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对已调解结案的纠纷,必须在一个月内回访一次,对群众满意度、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开展问卷式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