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发〔2015〕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邵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9日
新邵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邵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及县直各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按照本规定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指导思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全面责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县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生态损害等环境违法行为负责。
公民依法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享有环境保护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一岗双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及县直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抓好分管领域业务工作的同时,按有关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其他相关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政府环境保护责任
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设立环保监管机构,落实人员、职责、经费、场所。加强基层环境监管,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二)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县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职能部门作出的环境保护决定落实到位。
(三)协助县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排查环境违法信息和环境事故隐患,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和环境信访舆情,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四)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和居民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做好污水、垃圾的集中收集处置工作。
(五)落实禁止秸秆焚烧的政策措施,推行秸秆综合利用。
(六)在招商引资中,禁止引入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消耗型企业及不具备环保审批条件的企业,对已经存在的依法予以取缔。
(七)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畜禽水产养殖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抓好家庭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和耕地保护。
(八)加强环保宣传阵地建设,面向公众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环保社会宣传活动。
第三章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工作责任:
(一)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有关制度和规定,对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
(二)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配合相关部门实施。
(三)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分解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
(四)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组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五)负责本辖区内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和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依法制定执法计划,开展执法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征收排污费。
(七)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环境信息网;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年鉴,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八)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包括核与辐射、危险废物在内的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
(九)负责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污染纠纷。
(十)拟定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经济政策,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组织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十一)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组织先进环保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将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及相关企业,并组织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结果报请县人民政府实施奖惩。
第八条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工作责任
一、发展改革部门工作责任
(一)负责节约能源的综合协调工作,优化能源结构,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综合性规划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情况的监督,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核准手续,对未开展规划环评及落实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的综合性规划不予审核或批准。
(三)制定实施符合环境保护的经济发展、价格调控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
(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在污水、污泥、垃圾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立项方面给予支持。对亟需建设的项目,给予优先安排。
(五)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上级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拓宽环保筹融资渠道。
(六)负责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资源环境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负责贯彻执行脱硫脱硝差别电价、水泥价格和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医疗废物处理收费政策,以及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措施。
二、经济信息化部门工作责任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组织推进工业企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
(二)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负责制定和发布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提请人民政府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研究解决工业企业发展与污染防治同步实施的重要问题,协调配合各执法部门对落后产能依法实行监管,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达标排放。
(三)承担工业企业的节能目标考核,参与编制和实施节能行动方案,参与编制全市生态建设规划,采取措施推进工业环境保护,指导工业企业节能示范工程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督促企业完成新型工业化的环保考核指标。
(四)研究提出由政府审批和核准投资的重大工业项目的能耗、水耗审核意见,指导、协调工业企业节能管理,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节能监察工作。
(五)依法对违规发电企业采取吊销发电上网许可等措施;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设施的申报登记及污染防治工作。
(六)依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七)负责监管能源行业环境保护规划计划、重大项目和产业政策的执行情况及企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监管能源行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情况,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监管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依法对违规发电企业采取吊销发电上网许可证等措施。
(八)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的停、限电措施。负责组织和督促县供电公司在下述四种情形及时依法实施断电措施,对取缔、关闭的企业拆除相关供电设施。
1.被当地政府依法取缔、关闭的企业或非法生产线。
2.不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的落后企业、生产线、生产工艺技术和装置。
3.无环评审批手续、非法试生产、未进行环保“三同时”验收被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企业。
4.对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限产指令的企业,按照政府确定的限产数量,重新核定企业的生产用电指标,限制企业的用电量。
(九)推进流通领域各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负责报废汽车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和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推动油品升级和油气回收工作。
(十)负责对乡镇民营企业、直管企业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严格奖惩。指导督促直管企业自觉接受环境执法检查,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三、教育部门工作责任
(一)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二)在突发环境事件和恶劣空气状态下,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四、科技部门工作责任
(一)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二)加强环境保护专项科研经费管理,保障科研经费用于环境保护研究;定期评选优秀环保科技成果。
五、公安部门工作责任
(一)依法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和适用治安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接受符合条件的环保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和适用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
(二)严格机动车登记、机动车强制报废管理;协助做好冒黑烟车辆路查工作;牵头做好黄标车淘汰工作,做好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高污染排放车辆上路行驶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外地废旧车辆来本市落户;对未取得环保检测合格标志的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四)负责放射性物品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五)依法查处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内的机动车辆噪声污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六)负责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时机动车限行工作。
(七)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件的维稳工作。负责组织火灾、爆炸及化学品泄漏现场抢险救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污染蔓延。
六、监察部门工作责任
(一)负责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村(居)委会、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职责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
(二)会同环保部门对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部署的重大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察。
(三)建立监察与环保部门的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依据环保部门移交的环保违法行为案件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参与环境事件调查处理,负责事件中的行政责任追究,并对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七、民政部门工作责任
(一)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二)依法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八、司法行政部门工作责任
(一)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
(二)依法加强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正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服务者、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事务的规范管理。指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规范管理和执业监督。加大因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的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九、财政部门工作责任
(一)依照国家规定和同级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编制年度环境保护财政预算,保障环境保护所需经费。
(二)拟订和协调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和经济政策,支持和推进环保产业、绿色采购和企业旨在改善环境的转产、搬迁、关闭措施。
(三)组织研究和实施生态补偿等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四)拓宽环境保护融资渠道,建立多方参与环保投融资运营机制。
(五)依法加强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进排污税改革,加强对各部门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责任
(一)将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建立健全与本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环保干部队伍建设机制,确保专业人员达到相应的比例。
(三)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岗教育和培训的重要内容,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职业技能上岗培训。
(四)会同纪检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环境问题问责调查结论,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落实问责处理决定。
十一、国土资源部门工作责任
(一)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组织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
(二)在编制或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充分考虑污染场地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审批。对拟开发利用的关停搬迁企业场地,未按有关规定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
(三)对未提供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的,不予批准建设项目用地、发放采矿许可证。
(四)加大对违法采矿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无证开采矿点,督促指导采矿企业实施环境、生态恢复治理,督促企业有效防止矿山地质灾害和环境污染。
(五)除特定区域,对进入市场的土地,负责在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明确说明土地开发利用时需使用“非煤化”的清洁能源供热方式。
十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作责任
(一)在城乡建设中充分体现环境保护理念。统筹组织实施污水收集处理、垃圾收集处理、绿道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其建设规模、水平与城乡环境保护的需要相适应。
(二)对未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的,不予发放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对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负责建筑施工、房屋拆除、市政工程等建设施工过程的扬尘污染防治和监管,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督促参建主体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组织开展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组织推广预拌混凝土砂浆。
(四)组织实施城市河道污染综合整治,制定并监督实施城市河道整治建设技术规范。
(五)组织推动建筑行业循环经济发展,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
(六)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加强对自然遗迹、人文遗迹、风景名胜区等环境要素的保护。
(七)负责排水、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中心等环保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八)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水措施的决定。
(九)负责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确保供水安全。
(十)协助环境保护部门控制污染物排放新增量。
十三、规划部门工作责任
(一)将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对占用城乡环境基础设施规划用地的,应当及时调整补充,确保环境基础设施用地和布局满足环境保护工作需要。
(二)负责组织划定重要生态保护红线,将生态文明建设及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要求作为强制性内容落实到城乡规划中。对未办理规划环评审批审批文件的,不予批准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三)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防范违法开工建设行为。对未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的,不予发放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四)负责建设项目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符性审查。对城市娱乐业、餐饮业布局等专项规划应进行严格把关。对规划有餐饮业的建筑物,负责检查设置专用烟道的设计,未设置专用烟道的不予颁发规划许可证。
(五)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六)在相关规划建设审批工作中,将使用清洁能源供热作为基本要求。对具备条件的新进入市场的土地,在新建小区规划审批和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清洁能源供热要求。
十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作责任
(一)统筹建筑渣土、垃圾运输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运输散流物体撒漏、乱倒乱卸以及施工车辆带泥上路污染道路等违法行为;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及处置场所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组织开展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对城区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开展道路清扫保洁,推广先进的机械化清扫设备,提升道路保洁标准。
(四)依法查处露天烧烤经营,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露天焚烧物品,在室外使用音响设备产生噪声污染等行为。
(五)依法查处在城市建成区内向居民销售原煤的违法行为。
(六)组织对城市裸露土地绿化实施行业监管,减少裸露土地扬尘污染。
(七)加强管道天然气工程建设,降低开户、供气成本,推行“煤改气”,提高城市气化率。
十五、交通运输部门工作责任
(一)负责推进节能高效的运输组织方式体系建设。加强公路客运运力调控,推行公交优先战略,建立以公共交通为骨干的绿色出行系统,降低出租汽车空驶率,提升城市交通运行效率,提高新能源公共交通车辆比例。
(二)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办理交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三)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船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公路建设工程的生态恢复和污染防治。
(四)组织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车辆资质的监管。
(五)组织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监管,审核并发放放射性物质交通运输车辆的资质。
(六)负责组织实施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交通运输能力应急保障措施。会同和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七)负责公交车辆、出租车辆清洁能源推广工作。
十六、水利部门工作责任
(一)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建立并实施科学合理的水资源调配制度,保障重点流域生态环境用水,维护河、库生态功能。
(二)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办理水利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三)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和水土流失的预防及治理。
(四)负责职权范围内河、库采砂管理,组织开展因采砂活动对河库水体造成污染的防治工作,依法取缔河、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行为。
(五)负责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及时将水质超标情况向环保部门通报。
(六)负责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厂建设及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负责组织和执行特大干旱时期供水预案和水环境应急预案。
(七)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污染事故(非常态)状况下受污染水体的疏导、调水稀释和截流方案,最大限度防治污染扩散。
(八)积极开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第二水源的建设工作,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十七、农业部门工作责任
(一)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农业资源区划,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严格执行水产养殖规定,保护水源清洁。
(二)在制订促进畜禽养殖业发展和开展新项目建设时,充分考虑污染防治情况和环境承载能力,科学组织实施畜禽养殖业及其他农业节能减排项目。
(三)负责制定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依法划定禁养区、禁建区(限养区)。
(四)负责对养殖业及养殖区的环境污染整治和监管,调处养殖环境污染纠纷。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组织开展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五)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组织推广使用生物农药、生物肥料、保护土壤和农作物,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六)推广新型收割方式和秸秆固化技术,制订秸杆管理办法和禁烧制度,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减少秸秆焚烧产生的环境污染。
(七)负责发展农村地区沼气、生物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降低农村地区居民燃煤污染。
(八)合理规划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布局,切实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严防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污染环境。
十八、林业部门工作责任
(一)组织编制实施林业生态建设规划,监督管理林业及其生态建设。
(二)负责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石漠化防治、湿地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等工作。
(三)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十九、商务部门工作责任
(一)负责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中对外资的产业引导,依据环保部门对项目的审核意见实施项目准入审查。
(二)对报废汽车、再生资源的处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防止发生污染。
(三)负责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推动油品升级和油气回收工作。
二十、文广新部门工作责任
(一)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文学艺术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二)对未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的,不予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管理,防止噪声、震动等污染环境。
(四)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列入年度宣传工作计划,协调媒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发布环境公益广告。
(五)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
二十一、卫生计划生育部门工作责任
(一)加强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对自来水厂出厂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二)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新建医疗卫生机构项目,不予审批。
(三)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配合和支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环境违法行为。
(四)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应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
(五)根据国家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及研究结果,协助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六)负责进出口物资检验检疫工作。
二十二、审计部门工作责任
(一)加强对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开展专项资金审计,促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二)把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使用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配合省、市有关部门做好对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审计工作的绩效考评。
二十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责任
(一)督促所监管企业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严格奖惩。
(二)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自觉接受环境执法检查,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二十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理企业登记。
(二)按照《湖南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职责分工,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办理变更、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运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与环保部门的企业环境信息互联共享,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并作为工商监管的参考内容。
(四)加强对机动车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车辆环保标准的查验工作,对销售不达标车辆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五)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
(六)负责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产品。
(七)依法加强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监管,阻止污染环境。
二十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责任
(一)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在受理企业申请和审批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和要求,依法采集企业环境管理信息。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质量监督工作。
(三)负责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参与因锅炉等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的计量检定工作和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六)负责查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环保产品的生产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七)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依法查处非食用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二十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
二十七、统计部门工作责任
(一)将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二)严格核实环保全口径统计行业产值上报情况,对虚报者严肃查处。
(三)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
二十八、政府办(法制办)工作责任
(一)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十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配合环保部门对食品的药品生产、加工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
三十、气象部门工作责任
配合、协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提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信息,拟定气象干预应对措施,加强大气污染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气象服务工作。
三十一、金融部门工作责任
(一)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得新增授信支持。
(二)完善企业征信系统的环境保护信息,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审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时,应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加强授信管理,依照法律法规严格管控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贷款。
(三)监督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四)实施绿色信贷,支持企业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五)支持保险经营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督促保险经营机构认真履行保险合同,建立健全保险理赔服务体系。
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除按上述规定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外,还应认真做好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监管行业领域和所负责工作业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村(居)委会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当地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分工实际情况,对本级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作出相应的规定。
第四章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保责任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以下环境保护责任:
(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取得生产经营环境行政许可。
(二)新、改、扩建项目,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依法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取得排污权和环保批复;建设过程中落实环评批复意见特别是环保“三同时”措施,经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批复后才能试生产。
(三)履行和承担污染防治责任。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标准和总量排放污染物,依法缴纳排污税费。
(四)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配备环境保护管理人员,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大环保投入,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实施清洁生产,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确保防治污染设施满足要求并稳定正常运行,减少污染物产生并达标排放。
(六)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和处理。
(七)在建设、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需要经过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八)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活动。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加强应急能力建设,普及环境应急处置知识,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完善环境应急管理措施,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依法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公民和其他社会机构的环保责任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自觉采取低碳、节俭的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和损害,并对行为造成的影响和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法人和其他社团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时,应依法获取环境信息和传播信息,依照法律法规对污染排放者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对其有关环境服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应当成立环境保护协调议事机构,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不认真履行本规定职责,没有完成节能减排等重点工作目标或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环保工作,并建立健全系统内环境保护考核制度。
第十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及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调度、分析、通报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重大环境问题,通报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督促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认真履职。
第十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及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重点污染源监控制度,建立重点污染源数据库,对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重点污染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点污染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
第十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及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环境污染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下达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或者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环境污染隐患和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方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及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根据环境事件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件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应急措施或者拖延、推诿采取应急措施,致使事件扩大或者延误事件处理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