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函〔2016〕10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不含酿溪镇)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资金的收支管理,规范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资金县乡(镇)两级结算体制,根据《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湘政发〔2015〕1号)等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出让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支出一律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拨付。
二、乡镇土地出让所发生的征地、批地、拆迁等一切税费和应缴纳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全部由乡镇财政负责支付。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从土地出让总收入中分别按5%、2.5%、2.5%、0.75%、0.25%计提,县财政共计提11%。上述5种专项资金,县财政必须按专项资金管理政策规范使用。
四、县国土资源局业务费由县财政按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计提拨付。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日前已出让的乡镇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使用和管理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