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14〕69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
新邵县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现场指挥部
2.4 专家组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警信息
3.2 预警支持系统
3.3 预防预警行动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5 预警警报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 应急处置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技术储备与保障
6.3 队伍保障
6.4 经费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7.3 监督检查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县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高效、有序地应对处置水上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邵阳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新邵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水上突发事件的防范和搜救应急行动。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做好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快速高效地开展水上搜救。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水上搜救工作坚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响应、属地管理,提高搜救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依法规范,科学决策。有关部门(单位)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开展水上搜救行动,规范应急处置行为。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提高决策水平和快速反应处置能力。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有关镇乡人民政府设立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新邵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协管副主任、县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地方海事处、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畜牧水产局、县民政局、县环保局、县委外宣办(县政府新闻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通信部门、县人武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地方海事处,由县地方海事处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
统一指挥、协调全县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组织采取搜救应急行动,调动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所需人力、物力等;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作出决策,并下达指令,视情况请求县水上搜救中心或相邻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给予帮助和支持;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与处置效果,及时调整搜救应急行动或适时宣布应急结束;负责做好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对水上突发事件进行总结评估,并指导水上突发事件善后处理工作;接受上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指挥和协调。
2.2.2 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制定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工作程序和工作细则;检查督促县有关部门(单位)和镇乡人民政府落实水上突发事件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防止蔓延扩大;负责水上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总工作;分析研究协调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写出分析总结报告送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承办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有关部门(单位)拟订全县水上搜救、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参与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搜救资源和技术支持;协助依法调用、利用事发水域的其他营运船舶参与搜救。
县地方海事处:承担水上搜救、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的日常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调动专业和社会资源参与水上搜救;承担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县安监局:参与水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县公安局:参与失火船舶的应急救助并提供救助装备和技术支持;参与水上搜救、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技术支持;根据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公安干警和船艇参加水上搜救应急行动;负责重大应急搜救活动的道路交通管制和治安秩序维护。
县卫生局:负责协调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及水上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援助。
县畜牧水产局:负责提供渔船的遇险信息、水上搜救所需的技术支持;负责组织水上突发事件现场附近的渔船参加水上搜救应急行动。
县民政局:负责依法协调水上突发事件的社会救助及善后工作。
县环保局:会同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单位)拟订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预案,参与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负责提供污染水域的环境监测信息和与水域污染相关的环保技术支持。
县委外宣办(县政府新闻办):负责做好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水上搜救应急资源保障的协调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审批县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的资金预算,并监督使用。
县水利局:参与水上搜救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搜救期间的天气预报和技术支持。
县通讯部门:负责保障水上搜救应急行动通讯联络畅通。
县人武部:组织指挥驻新邵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水上搜救、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等工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灾情信息,提出抢险救灾建议。
2.3 现场指挥部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有关部门、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根据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水上搜救现场应急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由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指定,下设信息处理组、评估判断组、后勤保障组、应急行动组、监测监视组、警戒警备组、善后处理组等应急工作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受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直接领导,贯彻执行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指令;负责应急搜救工作现场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指定指挥船;指导船舶、设施组织自救、互救;负责现场交通管制,维护通航秩序;负责应急搜救现场的险情监测、监视;报告现场情况或请示紧急事项;根据现场险情发展、应急响应方案实施效果作出初步评估,提出调整应急响应措施的意见或结束应急响应行动的建议;负责清场和撤离现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并做好善后工作;当险情发生急剧变化时,在能确保降低水上突发事件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减少水域污染的前提条件下,有权采取有关合理行动。
2.4 专家组
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设立水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专家组,由交通运输、海事、航运、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石油化工、气象、水文、地质、安监等部门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为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对预警信息监测部门向社会播发的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信息进行评估和报告。
3.2 预警支持系统
3.2.1 建立统一数据交换平台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搜救信息网络,实现省、市、县(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和相邻市、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3.2.2 建立资源数据库,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搜救体系的机构、应急队伍的人员、设施、装备、物资及专家进行有效地管理,以便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能够随时掌握、调阅、检查这些资源的地点、数量、特征、性能、状态等信息和有关人员、队伍的培训、演练情况。
3.2.3 应用渡口船舶监控平台对重点船舶、渡口实施监控,建立水上交通安全应急计算机辅助决策系统,做到能在第一时间收到船舶突发事件的报告、在第一时间得到船舶突发事件的应对方案。
3.3 预防预警行动
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预警级别的确定
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水上突发事件预警可分为一般(IV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3.4.2 预警信息确认和发布程序
(1)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监测的预警信息进行核实,并参照水上突发事件等级对预警信息的预警级别进行评估后报同级人民政府,一般预警由县人民政府确定,较重预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严重、特别重大预警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2)预警级别确定后,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保密外,由确定预警级别的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随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的准备。
3.5 预警警报解除
当有关情况证明不会发生水上突发事件时,发布预警警报的人民政府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警报。已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立即宣布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水上突发事件根据其对生命安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水上突发事件(Ⅳ级):
(1)3人以下落水待救或遇险人员10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2)200总吨以下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触损、搁浅、风灾等事故(以下简称船舶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3)船舶溢油10吨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4.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水上突发事件(Ⅲ级):
(1)3人以上10人以下落水待救或遇险人员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2)200总吨以上500总吨以下船舶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3)船舶溢油10吨以上50吨以下水上突发事件。
4.1.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水上突发事件(Ⅱ级):
(1)10人以上30人以下落水待救或遇险人员30人以上60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2)500总吨以上1000总吨以下船舶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3)船舶溢油50吨以上200吨以下水上突发事件。
4.1.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Ⅰ级):
(1)30人以上落水待救或遇险人员60人以上的水上突发事件;
(2)1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造成威
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3)船舶溢油200吨以上的水上突发事件。
以上数据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当辖区内发生一般水上突发事件,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Ⅳ级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搜救,并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
4.2.2 发生较大水上突发事件,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根据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和预案规定的职责迅速开展应急处置行动,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请求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和III级响应。
4.2.3 本辖区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先期应急处置,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时报请市、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请求启动市、省级预案;必要时请求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向国务院申请启动中国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和Ⅰ级响应;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在市、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4 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低级别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 信息接收与核实
(1)值班员接到险情或事故报告时,及时与报警源联系,逐项登记、核实有关要求事项,迅速了解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等的救助要求。在核实报警船舶船名后,值班员应设法与报警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或船籍港海事部门核实情况,并根据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的位置,在相关航道图上进行标绘。报警位置不在本县辖区内时,立即报告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并按上级指示,做好协助工作。
4.3.2 信息报告
发生以下水上险情或突发事件时,发生地镇乡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应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县委办、县政府办报告,同时向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报告,县人民政府、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规定在事发后2小时内分别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报告。
(1)遇险人员10人以上;
(2)死亡、失踪人数3人以上;
(3)任何客、渡船发生险情和事故;
(4)任何油船、化学品船发生险情和事故;
(5)造成污染及其它可能严重污染水域的情况;
(6)船舶失踪;
(7)航空器在本辖区水上失事;
(8)其它需报告的事项。
4.3.3 信息通报
渔船发生死亡、失踪人数3人以上或遇险人员10人以上或可能对水域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事故或险情,通报县渔政管理部门。船舶火灾或爆炸导致的水上险情时,通报县消防大队。因系治安事件等水上违法犯罪活动导致的事故与险情,通报县公安局。
4.4 应急处置
4.4.1 值班员接到险情或事故报警信息后,以最快的速度进行核实;按本预案等级标准初步评估应急事件级别,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经进一步评估后,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向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汇报并接受指令。
4.4.2 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根据应急事件可能造成的后果并报请县人民政府确定后,由指挥长下达启动指令,并向市应急办报告。值班员负责通知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到达指定地点。
4.4.3 建立与事发现场临时应急通讯渠道。指导事故船舶、设施合理使用通信设备或利用事故水域其他船舶、设施的通讯设备,构建临时岸船应急通信渠道,保障指挥机构与事故船舶、设施的通信畅通。信息处理组对应急事件作进一步了解;评估咨询组对应急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实施应急响应方案。
4.4.4 现场指挥部在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直接领导下,指导船舶、船公司全力组织自救,并按就近、快速的原则调用搜救资源,按应急响应方案,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行动。
4.4.5 现场指挥部随时将现场应急响应方案落实情况和搜救或排险的效果报告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迅速对水上突发事件发展态势作出判断,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高一级别应急预案的建议。
4.4.6 应急响应措施的效果不佳或无效,应及时调整应急响应措施,按以上应急响应步骤进行。如发现重要的新消息或新线索,应急响应行动需要重新开始时,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应重新调集搜救力量,按以上应急响应步骤进行。
4.5 信息发布
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县交通运输局、县地方海事处会同县委外宣部(县政府新闻办)按照《新邵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6 应急结束
在船舶、设施、航空器、人员等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或污染物已得到有效控制与清除,且经分析评估确定已无必要采取进一步应急响应行动时,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指挥部报告,确定符合应急结束条件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宣布搜救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对善后处理作原则性的指导。县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县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和死亡人员的安置。在事故中伤亡的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县政府港澳台或外侨部门负责安置。对被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
5.2 总结评估
应急结束后,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建议,编写《水上突发事件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针对反映的问题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预案。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建立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通信联络方式,加强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县经委负责保障水上搜救行动的通信联络畅通。
6.2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建立水上搜救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及备用制度等方案;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科研机构针对水上突发事件发展趋势,开展技术研究,如建立船舶溢油数学演示模型、船舶化学品水污染防治等。
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应当配备多功能应急指挥车和多功能应急指挥艇负责交通运输保障,必要时可依法征用运输工具应对突发事件。
6.3 队伍保障
县民间水上搜救应急队为水上搜救应急行动先期处置队伍,县地方海事处水上搜救应急搜救的专业应急搜救队伍为水上搜救应急行动第二处置队伍,视情况请求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和相邻市、县(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提供增援队伍。
6.4 经费保障
水上搜救应急资金(含设施配备、应急宣传、培训、演练和日常办公经费)根据《湖南省财政保障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予以承担和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交通部门和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加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加强水上搜救机构工作人员和水上搜救专业救助力量的业务培训,促使其熟练掌握水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知识和技能。
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预案演练,进一步明确各应急响应岗位责任,对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补充、完善。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中作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县交通运输局、县地方海事处、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水上突发事件:指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因人为、自然等原因或可能造成人员遇险及人员伤亡、火灾或爆炸、水域环境污染、船舶灭失、航空器坠江或水上迫降等,需外部力量援助,才能避免或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环境污染的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船舶人员遇险事件;船舶火灾(爆炸)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医疗援助事件;航空器坠水和水面迫降事件;船舶碰撞进水、船舶触礁搁浅、船舶失去动力等其他水上突发事件。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交通运输局、县地方海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交通运输局、县地方海事处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4月12日县人民政府印发的《新邵县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新政发〔2006〕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