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新邵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新邵县委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邵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字〔2010〕21号)和《中共新邵县委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新邵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字〔2010〕22号),设立新邵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三)加强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拟订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乡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和控制指标分解方案,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县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承担县属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审查、审批、呈报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助省、市安监局依法组织实施上述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作业场所(煤矿除外)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含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审查呈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依法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
(十)组织指导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煤矿除外),监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煤矿除外)。
(十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全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
(十四)协同县财政局管理省、市财政下拨我县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的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十五)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日常协调工作;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负责机关文秘、组织人事、机构编制、保密、档案、信访、外事等行政事务工作;承担机关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设备采购工作;组织研究制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与科技规划;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对外交流与合作,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承担全县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建设工作,承办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新闻发布工作;承担县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加挂事故调查股牌子)。
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起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承担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监督协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牵头协调组织对职责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除外);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有关镇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参与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受理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查处和举报奖励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相关培训的考核、发证工作;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全县性安全生产检查和督查;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标准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煤炭、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水利、邮政、通信、农机、林业、军工、旅游、服务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的专项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县安全生产专家组的日常管理与联络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掌握安全生产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
(三)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尾矿库、有色、石油(炼化、成品油管理除外)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协助省、市安监局审查、发放与管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指导监督相关行业安全标准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井关闭工作;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四)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审查、发放、管理工作;协助省、市安监局审查、发放与管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批发)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剧毒品除外)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及危险化学品告知性备案工作;负责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协助省、市安监局组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监督指导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监督检查冶金、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建材、贸易等行业的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相关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参与烟花爆竹和相关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五)职业安全健康卫生监督管理股。
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审查、审批、呈报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参与职业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9人(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组长1名,股(室)长5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规模以上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及国家、省、市安监局委托的中央、省在县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各镇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本镇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
(二)关于交通、铁路、水利、建筑和城市公用设施、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等有专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公安、交通、铁路、水利、建设、国防科技、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监、环保等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三)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职责范围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并协助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呈报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的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和县政府规定的相关工作。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拟定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四)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煤矿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协助省、市安监局核发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县卫生部门负责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新邵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新邵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