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房地产税收管理,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通知》(市政发〔2007〕3号)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推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重要意义
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税收已成为我县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由于房地产税收涉及的税种多,税源分布广,隐蔽性强,征管难度大,传统的征管方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税源控管存在较多漏洞,税收收入流失比较严重。对房地产税收实行一体化管理,通过多个部门多道环节把关,实行“先税后证、以证控税”,对于提高房地产税源监控管理水平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统一征管模式,实现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
对全县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含划拨土地补缴出让金后的转让行为)、施工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销售(含二手房转让)等环节产生的各项税收,采取“联网控管、先税后证、项目跟踪、过错追究”的控管办法,实现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
三、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部门配合,共同做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多个部门和单位,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一)实行信息共享
1、县发改、国土、房产、建设、规划、政务中心、公安等部门和各镇乡人民政府要增强协税护税意识,及时向县财政、地税、国税部门提供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涉税信息。信息的具体提供方式由县财政、地税、国税部门与各职能部门分别商定。县财政、税务部门对获取的上述信息仅限用于税收征管工作,并有责任按有关部门要求予以保密。各相关职能部门在依法协助县财政、税务部门采集房地产行业涉税信息时,除相关资料复印等必需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2、县财政、税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部门间符合征管实际需要的监控网络和监控机制,努力实现财政、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计算机网络联接,对房地产税收实行联网控管。在未实行计算机网络联接前,县相关部门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手工填制涉税信息采集表传递给县财政、税务部门。
(二)加强资质把关
1、县规划部门在项目用地放线施工前,应当查验该建设用地项目是否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或有关税务备案手续。未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备案手续的,县规划部门应告知建设用地单位补办税务登记或税务备案手续,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县地税部门。
2、县建设、发改、交通、水利部门在工程招标中对参与投标单位资格审定时,应当审查投标单位税务登记情况。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或未及时年检的,不得参与投标。
3、县建设部门在对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质认定时,应当审查其税务登记办证(或验证)和税收缴纳情况。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验证)和有严重拖欠税款行为的企业,县建设部门应当告知纳税人按规定办证、验证和依法缴纳税款,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县税务部门。
(三)强化税款征收
1、县财政、地税、国税部门必须及时掌握房地产税收信息资料,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依托计算机、网络等信息技术手段,实施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等全过程监控,推行房地产开发和建筑安装“项目管理”征管办法,强化房地产税收和建安税收征收管理,及时足额征收税款。
2、实行专业化管理,组建专业化征管机构。县地税局要成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组,配备精干力量,负责全县房地产和建安行业税收征管,实行重点税源重点控管。
3、规范计税依据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制度。对财务核算健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按月如实申报纳税;对财务核算不健全或申报不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不低于最低计税价格标准计征税款。最低计税价格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县财政、地税会同县发改、国土、房产等部门,根据不同地段测算制定报县人民政府确定,并视情况变化适时调整。二手房交易的计税依据,原则上以信誉良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为准,并经征收机关审核确认。建安工程计税依据,原则上以实际工程造价为准,对不能核实建筑工程价款的建设项目,由县地税机关参照县政府发布的房屋重置价格、房屋成本价格标准依法核定计税价格。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计税依据,原则上以实际成交价为准;对不能核实土地转让价款的,由县财政、地税机关参照县政府发布的土地基准价格标准依法核定计税价格。
(四)落实先税后证
各职能部门在办理房地产相关证书时,应严格遵循“先税后证”的原则,实行以证控税。
1、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应在纳税人出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办证联)及相应的完税凭证后,方可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县财政、税务部门应根据县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严格进行征免税界定,办理相关的征免税手续。
2、县房产部门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包括交易、继承、赠与等)手续时,应严格审查当事人出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办证联)及相应的完税凭证。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办证联)及相应的完税凭证的,一律不得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3、县建设部门及其建筑质量监督部门在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手续时,应当审查该工程项目承建企业的建安发票及完税凭证。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应的税务发票及完税凭证的,县建设部门应立即告知主管税务部门,在当事人办理相关税务事宜后,县建设部门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五)实行凭票付款
1、县会计核算中心、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新单位)和其他相关建设单位应当凭项目所在地或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或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专用收据,才能支付工程款。
2、施工单位预收工程款票据和房地产企业预收购房款票据,由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纳入地税监控管理。
(六)严格依法办事
1、县财政、国税、地税、发改、国土、房产、建设、规划、政务中心、交通、水利、经济开发区、城建投资公司等职能部门应在税源监管、信息共享、办证开票、执法稽查、督促入库等环节紧密配合,加强协作,认真履行职责。
2、县财政、税务部门应建立规范的办税窗口,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提升服务水平。
3、对存在严重偷逃欠税问题且又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整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安施工企业,县税务部门应及时依法提请县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降低直至取消其经营资质。对存在偷、逃、欠税问题的施工企业在申请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手续时,县建设部门应积极配合县税务部门督促其开展税收自查并依法缴纳税款。
4、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规范涉税执法行为,正确处理工作协作和执法分工的关系,自觉维护税收执法主体的严肃性、执行政策的统一性和执法程序的规范性。
四、加强领导,强化责任,严格考核,确保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到多个部门和单位,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搞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县政府决定成立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为组长,主管城建国土工作的副县长、县人大、政协分管财税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财政、地税、国税、发改、国土、房产、建设、规划、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各镇乡人民政府要明确主抓领导,安排专人负责。
(二)建立健全协税护税机制。凡与房地产税收有关的职能部门及相关协税护税单位,要通力合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明确具体承办科(股)室和责任人员,将责任细化到人,以确保协税护税工作落到实处。
(三)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制定专门的考核办法(见附件)。凡未按要求履行提供涉税信息、资质把关、凭票付款、先税后证等协税护税职责,导致税收流失的,要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由该单位承担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或由县财政部门直接从下拨经费中扣除。对认真履行责任、协税护税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新邵县房地产税收管理办法>
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28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邵县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
新邵县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一、县人民政府对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为加强考核工作,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考核组织
县政府成立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财政局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人大财工委、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监察局等单位相关领导为成员,考核办公室设在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负责考核日常工作。
三、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有关的责任单位,即县国土、房产、财政、地税、发改、建设、规划、交通、水利。
四、考核内容及扣分标准
(一)县国土资源局
1、每月10日前,应向县地税局提供上月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登记信息清册。未按时提供的,每次扣1.5分,提供不全的,每缺一户扣0.5分。
2、应凭地税局提供的完税(或免税)凭证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办证联)办理当事人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在地税局未提供完税(或免税)凭证和发票(办证联)前,县国土资源局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包括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否则,每出现一次扣3分。
3、及时按户建档,档案内须包括完税(免税)凭证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办证联)。否则,每少一份扣0.5分。
(二)房产局
1、每月10日前,应向县地税局提供上月开发房和二手房产权转移登记信息清册,未按时提供的每次扣1.5分;提供不全的,每缺一户扣0.5分。
2、应凭地税部门提供的完税(或免税)凭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办证联)办理当事人的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在县地税局未提供完税凭证和发票办证联前,县房产局不得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包括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否则,每出现一起扣3分。
3、及时按户建档,档案内须包括完税(免税)凭证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办证联),否则,每少一份扣0.5分。
(三)县财政局
1、财政(乡财局)部门对土地、房屋的转让、销售等变更登记应缴纳的税款,要依法计算、从严征收。否则,每例扣3分。
2、县会计核算中心应当凭项目所在地或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或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专用收据,才能支付工程款。否则,每例扣3分。
(四)县地税局
1、地税部门对土地、房屋的转让、销售等变更登记应缴纳的税款,要依法计算、从严征收。否则,每例扣3分。
2、地税部门应加强对纳税人办证环节等涉税事项的监督,按月与国土、房产部门核对征(免)税项目办证情况,将纳税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和开具的税务发票、缴纳的地方税收进行分析、比对,并及时将比对的结果反馈给县国土、房产部门。否则,每例扣2分。
(五)县发改局
1、要及时向县财政、地税、国税部门提供房地产行业相关的涉税信息。否则,每例扣3分。
2、在工程招标中对参与投标单位资格审定时,应当审查投标单位税务登记情况。否则,每例扣3分。
3、要协同县财税部门,根据不同地段测算制定房地产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标准。否则,扣3分。
(六)县建设局
1、建设部门在工程招标中对参与投标单位资格审定时,应当审查投标单位税务登记情况。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或未及时年检的,不得参与投标。否则,每例扣3分。
2、建设部门及其施工管理部门在对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质认定时,应当审查其税务登记办证(或验证)和缴纳税收情况。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验证)和有严重拖欠税款行为的企业,建设部门应当告知纳税人按规定办证、验证和依法缴纳税款,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税务部门。否则,每例扣3分。
3、建设部门及其建筑质量监督部门在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手续时,应当审查该工程项目承建企业的建安发票及完税凭证。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应的税务发票及完税凭证的,建设部门应立即告知主管税务部门,在当事人办理相关税务事宜后,建设部门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否则,每例扣3分。
(七)县规划局
1、县规划部门要增强协税护税意识,及时向县财政、地税、国税部门提供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涉税信息。否则,每例扣3分。
2、县规划部门在项目用地放线施工前,应当查验该建设用地项目是否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或有关税务备案手续。未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备案手续的,县规划部门应告知建设用地单位补办税务登记或税务备案手续,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县地税部门。否则,每例扣3分。
(八)县交通局、县水利局
在工程招标中对参与投标单位资格审定时,应当审查投标单位税务登记情况。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或未及时年检的,不得参与投标。否则,每例扣3分。
五、考核与计分方式
(一)每半年考核一次,考核时间为每年的7月和12月,采取全面比对相关的资料和数据的办法进行考核。
(二)实行百分制考核,各考核项目扣分不保底。各部门(单位)考核得分为100减去考核扣分。
六、奖惩措施
(一)严格奖惩。年初,上述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与县人民政府签订协税护税责任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专职协税员(或相关责任人员)分别缴纳风险抵押金1000元。年终,由县政府按本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工作进行考核评比,严格按本办法兑现奖惩。
考核得分为95分以上(含95分)的,退还风险抵押金,各奖1000元;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95分以下的,退还风险抵押金,各奖500元;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下的,不奖不罚;得分在80分以下的,其个人缴纳风险抵押金全部扣除,同时,由县财政酌情核减该部门(单位)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
(二)凡未按要求履行协税护税职责,造成税款流失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并由该单位承担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或由县财政直接从下拨的经费中扣除。
七、本考核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