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邵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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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8
来源:新邵县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8

新政发[2003] 18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三年五月十六日

新邵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
实 施 细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社会抚养费由县计划生育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应统一使用省计生委制定的并加盖县计划生育局印章的征收法律文书。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条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已接受县计划生育局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按省规定标准征收。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已接受县计划生育局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省规定标准征收。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地或者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并已接受县计划生育局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省规定标准征收。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 接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对当事人一次性全额征收。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分期缴纳。
第五条 当事人为国家工作人员(指当事人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上报县计划生育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计划生育局或受其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但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再补办生育证。
(二)违反《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提前再生育子女的,每提前一年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征收。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三)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但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镇(乡)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镇(乡)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镇居民以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第八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收取后,应当及时上解县财政,作为计划生育专项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第九条 社会抚养费的使用范围
(一)县财政将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作为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使用。其中90%返回镇(乡)人民政府,10%留县财政专户储存,作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基金,专项用于全县计划生育事业。
(二)各镇(乡)人民政府使用社会抚养费时,必须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专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票据使用
(一)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二)由县计划生育局统一到县收费局领取和缴销票据。
(三)各镇乡人民政府必须按月制作报表,向县计划生育局申报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发展计划、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三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执法人员应当持县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和《邵阳市计划生育经费征收证》亮证征收。征收人员不亮证征收的,当事人可以拒绝缴纳。
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足额交纳社会抚养费后,凭县计划生育局开具的介绍信到公安机关申办违法生育小孩的户籍手续。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非法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县计划生育局委托擅自收取社会抚养费的;
(二)未使用规定的收据收取社会抚养费的;
(三)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计划生育 收费 管理 细则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5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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