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人员管理
第一条 镇乡畜牧兽医站实行县镇乡共管,以镇乡管理为主,镇乡人民政府主管人、财、物、事,县畜牧水产局负责业务指导。
第二条 镇乡畜牧兽医站动物防疫员实行聘用制,由镇乡人民政府聘用,正式聘用的专职动物防疫员聘用期为3年;临时聘用的专职动物防疫员聘用期为1年,均可续聘续用。
第三条 专职动物防疫员在聘期内不得从事去势、诊疗、牧需物资供应等经营性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镇乡畜牧兽医站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动物防疫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养殖业生产;
(二)负责实施国家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的免疫接种;
(三)负责动物疫病普查、监测及动物疫情的报告;
(四)参与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五)协助做好动物检疫工作,完成上级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镇乡畜牧兽医站站长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养殖业生产,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
(二)主持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防疫、畜牧兽医等各项工作,并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三)处理本站的日常事物,做好落聘、退休人员管理;
(四)负责订购和管理好各类防疫物资;
(五)负责各种动物防疫报表和畜牧水产生产报表;
(六)负责责任区的动物免疫工作;
(七)负责本站的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安全生产、信访等专项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镇乡动物防疫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养殖业生产;
(二)执行动物免疫计划,按免疫操作规程完成责任区内的动物实施免疫接种、挂标、发证,建立免疫台帐;
(三)按规定领取、保管和使用疫苗等防疫物资;
(四)负责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按程序报告疫情并做好疫情保密工作;
(五)参与动物疫情调查,按时完成动物疫情监测工作;
(六)参与动物疫情扑灭和查源灭原工作,对受威胁区的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七)完成上级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七条 各镇乡畜牧兽医站要认真组织实施动物防疫工作,完成县下达的目标管理任务,并与动物防疫员签订好“四定”目标管理责任状(定工作区域、定目标任务、定免疫密度、定奖罚兑现)。
第八条 镇乡畜牧兽医站应向社会公开动物防疫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和责任区,接受养殖户的监督。
第九条 动物防疫工作实行春、夏、秋全面普注,仔猪窝边注射和常年补注相结合的动态免疫制度。动物防疫员必须保证出满勤。
第十条 免疫密度要求:禽类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猪瘟及专业户的鸡新城疫免疫率应达到100%,散养户的鸡新城疫免疫率应达到80%;已免畜禽的挂标率、建档率、免疫证发放率均应达到100%。
第十一条 动物防疫员要严格按要求保管好疫苗,严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免疫质量。在实施动物免疫时,必须严格按技术操作规程做到一畜一针,防止带毒(菌)感染。要先检查动物的健康状况、怀孕状况、年龄及免疫状况,做到“三不打”(即:病畜禽不打、怀孕母畜不打、不到免疫日龄的仔畜不打),坚决杜绝责任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各畜牧兽医站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好动物免疫台帐(其中农村散户一村一台账,专业户一户一台账),发放免疫证明(家畜一畜一证,家禽一户一种类一证;对养禽专业户根据实际情况发放免疫证)。
第四章 防疫物资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动物防疫物资管理。全县动物防疫所需的兽用生物制品由县畜牧水产局统一订购供应,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其他渠道采购和销售。
第十四条 各类动物防疫物资按以下方式供给:
(一)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猪瘟三种疫苗及免疫证、登记本、免疫台帐由县畜牧水产局按照耳标数搭配供给。
(二)畜禽其他常规疫苗由各镇乡畜牧兽医站报计划到县畜牧水产局,由县畜牧水产局统一采购供应。
(三)各镇乡畜牧兽医站要做好适当的防疫物资储备。
第五章 免疫副反应处理
第十五条 动物防疫员在免疫过程中如发现动物免疫副反应,应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并及时报告镇乡畜牧兽医站站长。遇有免疫动物在24小时内死亡的,各镇乡畜牧兽医站必须在6小时内报告县动物防疫监督站,并说明死亡原因。
第十六条 副反应的认定。动物死亡时间必须在免疫后24小时之内,且通过县动物防疫监督站技术人员鉴定后予以认定。死亡比例必须控制在千分之一以内,超过比例部分的损失由镇乡畜牧兽医站承担责任。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对镇乡畜牧兽医站动物防疫员工作实行季度督查与年终检查验收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全面考核。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每季度督查一次,作为动物防疫员工资下拨依据。禽畜强制性免疫项目的常年免疫密度达95%以上的,拨付防疫员100%的工资;密度在85—94%的,拨付95%的工资;密度在75—84%的,拨付90%的工资;密度在74%以下的,拨付80%的工资。
第十八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认真负责,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九条 动物防疫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聘:
(一)未经请假,连续15天没有到责任区从事防疫工作的;
(二)责任区内因防疫工作不到位,导致牲畜口蹄疫或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发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的;
(三)年度内所抽查责任区的畜禽免疫密度连续三次不达标的;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六)对应免疫畜禽只卡耳、发证、登记而不免疫的,或弄虚作假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七)倒卖耳标、卡耳钳、疫苗、空白免疫证等免疫标识和免疫物资,造成重大损失的;
(八)按聘用合同约定应予解聘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