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2584号)精神,如期完成省政府下达给我县的各项节能降耗指标,科学准确、全面及时地反映全县能源消费现状,实现能源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属并县辖市属以上单位。
第三条 能源统计基础工作主要包括:统计机构和人员、统计口径和范围、数据收集方式和渠道、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统计资料管理等五个部分。
二、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县统计局负责全县能源统计综合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各镇乡人民政府和全县范围内的各单位能源统计业务;各镇乡人民政府应配备与本地区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能源统计专业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能源统计工作;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能源统计工作,各企业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能源统计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企业单位要加大对能源统计工作的投入力度,为能源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需的物资条件和工作环境。有计划地安排能源统计专业人员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统计人员开展统计调查和分析研究的能力。
第六条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属并县辖市属以上单位能源统人员在业务上接受县统计局业务的指导,及时、保质保量完成上级统计机构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县统计局要指导和督促辖区内规模工业企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并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统计工作;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在统计机构中配备专职能源统计人员;企业统计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统计口径和范围
第八条 能源统计口径和范围严格按照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执行。其中:辖区内除军队系统以外的全部能源生产和消费活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能源加工转换活动或年综合消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规模工业、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交通运输仓储、邮政电信、石油销售等企业实行定期调查。规模以下工业、资质等级以下建筑业、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交通运输仓储业中个体户、城乡居民等行业能源消耗由县统计部门组织抽样调查,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各主管部门密切配合。
四、数据收集方式和渠道
第九条 县统计局要加强对镇乡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各企业单位能源统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基层能源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能源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时解答能源统计人员提出的疑难问题。
第十条 定期调查由县统计局负责收集数据。规模工业依照统计制度每月在规定期限内向县统计局准确、及时地报送基层统计报表。各单位根据实际,可以通过邮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和联网直报等手段向县统计局报送企业统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和全面性。企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数据的,应在报表送出后2日内向县统计局补报统计报表。
县交通局、县建设局、县石油公司(中石化、中石油)、县电力局、县电信局、县邮政局、县煤炭局、县自来水公司等部门按统计制度规定向县统计局报送属地全行业能源消耗统计年报。
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按统计制度规定每年向县统计局报送能源消耗统计情况基层表。
其它单位按统计制度规定报送相关能源消耗统计资料。
各单位在基层统计报表报出时,必须由统计员、统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积极推进规模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工作,辖区内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及时通过国家联网直报系统上报各类能源统计报表。县统计局要加强对企业联网直报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指导,积极协调并解决存在的问题,引导企业推进统计工作信息化,逐步实现全部规模工业企业联网直报。
五、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
第十二条 加强对能源统计数据质量的控制和评估工作,对现价总产值增长速度较高、增加值增长速度明显高于电力部门工业用电量增长速度、增加值增长速度明显高于主要产品实物量增长速度,而能源消耗不能同步增长的企业进行重点查询和评估。
第十三条 数据质量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同期基数的填报情况对增长速度的影响。
(二)统计范围的变化对增长速度的影响。
(三)宏观经济指标与企业经济增长的协调性。
(四)工业经济指标增长与工业能源消耗增长的衔接情况。
(五)实物量的消耗、产出与经济增长的匹配性。
第十四条 县统计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统计督查,对各部门、规模工业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数据质量检查,对重点企业要进行跟踪监控,对数据波动较大而又无法说明原因的企业要进行突击核查,并通报检查情况,将检查结果作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各企事业组织不按统计制度规定报送能源统计资料,两年内累计迟报三次、拒报能源统计资料的,由县统计部门依照《统计法》规定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在检查过程中,凡是虚报瞒报、不能出具或拒绝提供原始凭证和统计报表的企业,并依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湖南统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统计资料管理
第十五条 各镇乡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企业要根据工作需要和统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能源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和体系。所有资料按时间、类别由专人管理、专柜存放,建立健全统计资料档案制度。
第十六条 各镇乡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企业对相关原始统计资料要按照不同表种、不同报告期整理成册。年度报表和定期报表要做好纸介质和磁介质的整理备份工作,既包括统计数据,也包括数据处理环境。充分应用统计信息化成果,建立健全月度综合统计电子台帐、年度主要历史数据电子台帐。
第十七条 各企业要建立健全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核算制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管理等制度,做到企业统计报表数据有据可依、有据可查。
第十八条 县统计部门要加强能源统计数据的保密工作。对外提供数据资料、公开发布数据必须履行程序,实行审批制度。未经统计部门审定不得对外提供或发布,对单位GDP能耗下降率等重要数据,未经上级统计部门评审认定,不得对外提供和发布。
七、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县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2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