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15〕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新邵县村级安全生产监管员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2日
新邵县村级安全生产监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加快健全我县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有效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五级五覆盖”和“五落实五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湘安明电﹝2015﹞8 号 )、《中共邵阳市委办公室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十个务必”〉的通知》(邵市办发〔2015〕1号)、《中共新邵县委办公室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新党办发〔2014〕5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所有行政村(社区)的安全生产监管员(以下简称“村级安全生产监管员”)的聘任、培训、考核、奖惩适用本办法。全县每个行政村(社区)聘用一名村级安全生产监管员,负责协助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履行本村(社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章 村级安全生产监管员任职条件、职责及职权
第三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二)热爱安全生产工作,热心公共安全管理事务。
(三)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坚持原则,身体健康的成年公民,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能依照本办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四)未受过刑事责任追究。
第四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管员一般由在职村(社区)支部书记兼任,或者由所在村(社区)推荐,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每次聘用期限为3—5年,期满后需继续聘用的重新履行续聘手续。推荐与审核、审批过程应当公开民主,符合程序。
第五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管员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本行政村(社区)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业务上受乡镇安监站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村委会(社区)的决定,努力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与自我防范能力。
(二)督促居民遵守安全生产公约,收集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并及时向村(社区)领导汇报和反映。
(三)及时掌握并立即报告村(社区)范围内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及时跟踪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定期向乡镇安监站汇报。
(五)负责村(社区)安全生产日常巡查工作,及时收集安全生产动态信息,重大活动和节假日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按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六)协助配合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工作。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管员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当地的“村规民约”等规定,在本辖区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村级安全生产监管员不得单独进入企业实施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陪同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进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巡查。巡查过程中,应保守生产经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干扰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活动。
(二)村级安全生产监管员对全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和建设,有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的权利。
(三)村级安全生产监管员对本辖区内存在的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向上级业务部门报告。
(四)村级安全生产监管员依照本办法开展工作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实施打击报复。
第三章 村级安全生产监管员培训
第七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管员经安全生产管理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县村级安全生产监管员的培训。
第八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管员培训的基本内容有: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基本知识。
(三)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与方法。
(四)安全隐患与重大危险源识别。
(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规定。
(六)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及防护基本常识。
(七)工作需要的其他知识。
第九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管员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培训,学习新的安全生产政策文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断掌握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四章 村级安全生产监管员奖惩
第十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管员享受每月100元安监津贴,安监津贴由县财政纳入预算,与对村财政转移支付一并拨付。
第十一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管员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一)在安全生产监督中有效消除重大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的。
(二)忠于职守,勤奋工作,长期在安全生产第一线无私奉献,成绩突出的。
(三)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基础建设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受到群众一致赞扬的。
第十二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监管员资格,并解聘其工作:
(一)因监督不力,在所辖行政村(社区)区域内或所辖行政村的农用车、船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过境车辆发生的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划分责任确定)。
(二)因监督不力,在所辖行政村(社区)内发生盗采国家矿产资源或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并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的。
(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视而不见,听之任之,不加劝阻,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
(四)长期在外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坚守岗位、履行职责的。
(五)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或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章情况的。
(六)违反党风廉政纪律,有索拿卡要行为,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七)滥用职权,泄露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干扰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级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村级安全生产监管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履职情况纳入县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