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邵县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管理与引进暂行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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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admin
  •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8
来源:新邵县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8

新政发[2003]2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管理与引进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新邵县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管理与引进
暂 行 办 法

为更好地稳定、激活我县现有专业技术人才市场,吸引、引进紧缺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加快建设一支能满足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队伍,促进我县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稳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央、省、市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与管理的政策措施
(一)开展县属企事业单位人才状况调查,建立人才数据库,以便更好地为我县各类企事业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人才智力服务。
(二)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在县域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尽可能作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要鼓励支持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承包,领办、创办、租赁、经营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经济实体。鼓励、支持专业技术人员以技术专利向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经济实体入股。
(三)积极培养优秀的学科、技术带头人,围绕全县重点发展的行业和产业,加大对重点人才的培养力度,每年选派一批35岁以下有培养潜能的专业人才到省内外重点企业、对口单位、高等院校进行强化培训。培训费用由县财政、单位和个人各负担三分之一。
(四)利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杠杆,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除基本资格条件外,应以工作业绩、贡献大小来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要坚持“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原则,大胆启用优秀专业人才。
(五)改革工资分配制度,实行多种分配形式,对学科带头人、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实行年薪制,拉开收入差距。
(六)建立专业技术人员奖励基金,对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奖励基金采取由县财政补贴与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统筹相结合的办法解决。

二、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政策措施
(一)引进对象
凡具备下列是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一律放开引进,不受编制限制。
1、本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国家重点院校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的人员。
2、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3、本县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点工程、新兴产业等领域急需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4、地(市)级以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二)人才引进的政策
1、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重点院校本科学历具取得学士学位的人员来本县工作,并签订服务(聘用)合同的,可凭县人事局介绍信向县公安局申报办理落户手续。
2、对事业单位引进的具有硕士学位人员和副高以上任职资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务聘任上不受结构比例限制,优先聘任。
3、对企事业急需引进而暂不能正常调动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特聘到岗工作,享受所在单位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
4、本县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引进的各类人才,由县人事局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接转关系,并在职称评审、养老保险、培训教育、工龄连续计算以及/<表述不规范>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等方面,享有公有制经济单位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
5、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类人才,其工资报酬可按国家规定的正常工资标准执行,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参照市场薪资行情实行年薪制或按专利、发明、专业技术、管理、资金等要素计算收益分配比例的方式确定。
现在本县工作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工资报酬,有承受能力的用人单位除可按国家规定的正常工资标准执行外,也可以按上述方式执行,但这类人员须经群众推荐,单位考核确定并报人事部门审核备案,且人数应控制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5%以内。
6、急需引进本县工作并签订五年以上服务(聘用)合同的硕士研究生可一次性给予安家补助费15000元。急需引进本县工作并签订五年以上服务(聘用)合同的国家重点院校大学本科生,可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安家费,其费用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人才引进的实施方法
1、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工作的需要,每年的元月向县人事局申报人才需求计划(个别特殊职位也可随时申报),县人事部门汇总后,拟定全县本年度的人才引进计划,全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后,报县政府审定实施。
2、为引进高素质的人才,每年初根据人才引进计划,组织人员到高校开展招聘引进工作,特别要加大对高校中本县籍高素质人才的引进力度。
3、被引进人才的评估测试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会同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评估测试人员应将引进人员的任职条件、相关专业知识水平、能力以及现实表现情况写出专题的考察考核材料,提交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决定。
4、县人事局按照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三、本办法由县人事局负责解释,并由县人事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人事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6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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