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邵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来源:新邵县
  • 作者:程黎
  • 更新时间: 2016-05-19 15:18
来源:新邵县 更新时间: 2016-05-19 15:18

新政办发〔2016〕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5日


新邵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新邵县委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邵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字〔2015〕7号)和《中共新邵县委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新邵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字〔2015〕8号),设立新邵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调整、增加由县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

  1.将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将县商务局承担的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3.将原县卫生局承担的拟定食品安全监管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县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的职责划入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4.整合申诉举报机制,构建统一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申诉举报体系,完善申诉举报网络,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三)加强的职责

  1.对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2.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优化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3.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机制。

  4.推动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资源共享,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5.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6.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办法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县食品药品资源配置,负责食品药品应急工作,制订食品药品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依法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和商标战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负责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社会共治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社会信用体系。

  (三)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责任。

  (四)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承担食品安全监督考评和协调指导职责,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负责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五)负责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食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工作;承担酒类流通、保健食品市场监管职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及药用包装材料、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调查处理;负责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抽样检验工作;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七)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政策措施,推动产品质量、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和监管追溯体系。

  (八)依法承担对有关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监督管理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经纪活动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根据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以及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职责,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九)依法实施对商标使用和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开展湖南省著名商标申报和保护工作;依法保护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特殊标志、官方标志;指导广告业发展,依法开展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十)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十一)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申诉和举报工作;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十二)承办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振兴工作;推进名牌发展战略;起草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规范性文件,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组织有关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十三)负责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计量制度,依法监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计量比对;承担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等工作;负责管理能源计量工作,产品能源效率标识监管,依法推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工作;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十四)负责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工作;管理企业新产品标准备案工作;依法查处标准化违法行为;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五)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依法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特种设备统计工作;配合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

  (十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和认证认可工作。负责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等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对质量认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对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整治,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十七)负责开展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研究分析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形势和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革工作的建议。

  (十八)指导乡(镇)建立健全商品市场、食品药品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十九)承办上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信访、统计、档案、保密、综合治理、会务、提案议案办理等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政务公开、督查、新闻宣传、舆情管理和新闻发布等工作;拟订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外联系、公务接待、政府采购、局机关办公用房、车辆等机关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政工股

  负责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劳动工资、外事、社会保险等工作;管理本局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的职工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拟订本局教育培训规划、学历教育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教育、宣传、培训工作;负责指导基层规范化建设、目标管理,负责全局离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本局政治思想工作和工、青、妇工作;做好党务工作。

  (三)计划财务股

  拟定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票据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及年度预、决算;承担经费管理和财务指导、监督工作;组织行政性收费的罚没款的收缴;承担收费项目及标准的申报、管理和票据管理工作;管理国有资产;承担事业发展计划及基本建设计划的编制、审核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四)法规股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和听证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核、清理工作;负责政策研究、法制宣传和培训工作;指导行政执法工作;指导本系统行政指导工作;承担本系统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工作;负责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协助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和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五)综合协调股(加挂应急管理股牌子)

  负责承担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和乡(镇)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措施建议;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统计、数据库建立和数据分析;参与制定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根据计划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防范交流;编制食品药品安全年检、食品药品安全状况报告及形势分析报告;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不安全食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召回的监管工作;负责发布食品药品安全质量信息;负责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食品生产和流通安全监督管理股

  负责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管理规范及安全标准的监督实施;负责拟定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监督实施;承担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评价、风险预警工作和抽检任务;承担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对不安全食品召回工作的监督;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示范创建和专项整治工作;配合做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参与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管理规范及安全标准的监督实施;负责拟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监督实施;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评价、风险预警工作和抽检任务;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负责流通环节示范创建和专项整治工作;配合做好流通环节许可管理工作;参与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做好重大活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贯彻执行国家酒类流通管理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酒类流通市场的管理。

  (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管理规范及安全标准的监督实施;负责拟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监督实施;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评价、风险预警工作和抽检任务;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负责餐饮服务示范创建和专项整治工作;配合做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八)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

  负责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器械产品注册并承担相应责任,优化注册管理流程,组织实施分类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承担药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监督工作。掌握分析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告;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不当行为。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监测工作;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估;负责药品(包括特殊药品)、医疗机构制剂(配制)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合理用药工作;监督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指导和实施农村用药供应网建设;负责药品电子监管工作。

  (九)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股

  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制剂(配制)日常监管工作;依法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电子监管工作;掌握分析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互联网保健食品、化妆品交易服务行为和信息的监督工作;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监测工作。

  (十)消费者权益保护股

  组织宣传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开展服务领域消费维权;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按照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12315”、“12331”、“12365”网络体系建设工作,调解消费争议;承担重大突发性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急处理、协调调度等。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消费维权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十一)注册登记管理股(加挂行政审批服务股牌子)

  牵头负责市场主体培育、发展工作。调查研究个体、私营企业经济发展与管理的情况,研究制定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协调个体、私营企业发展与管理中的问题;负责各类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事项;负责落实本县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和企业信用公示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指导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统一受理和组织办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十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承担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按规定报告特种设备较大、重大事故,配合此类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指导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负责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其他有关特种设备安全职责。

  (十三)市场监督管理股

  贯彻落实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承担动产抵押物登记、经纪人和拍卖行为的管理工作;依法指导、监督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依法实施对商标和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开展湖南省著名商标申报和保护工作;依法保护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负责本级广告经营单位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指导广告业发展,依法开展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不正当竞争、不公平交易、违法直销、传销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指导烟草市场的监督管理。

  贯彻落实规范电子商务网上交易行为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配合查处网上违法违章经营、虚假违法广告、侵犯消费者权益等违法案件;承担电子商务监督管理中跨地域纠纷的协调、配合工作。

  (十四)标准计量监督管理股

  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负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协调处理有关标准问题;组织协调农业标准化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工作;负责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负责计量(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监督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管理能源计量工作,加强产品能源效率标识监管;负责对实验室资质认定和通过资质认定的实验室、社会公正计量机构的监督管理;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组织实施对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承担对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质量监督管理股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质量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质量(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仲裁、鉴定工作和质量申诉工作,本辖区质量监督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兴县政策措施和政府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名牌发展战略、自愿性认证活动的开展;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企业分类监管工作;拟订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安排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工作;负责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法定质检机构(含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5名(含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行政编制),机关其他事业编制2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1名,股(室)长15名。

  核定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一)设立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综合执法大队(加挂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牌子),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所属的副科级(以市编办批复为准)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和机构编制事项另行明确。

  (二)设立县市场和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所,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所属的副科级(以市编办批复为准)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和机构编制事项另行明确。不再保留新邵县食品药品检验所、新邵县产品质量检验监督及计量检定所。将原新邵县食品药品检验所人员编制整体划入县市场和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所。

  (三)设立县市场和质量举报投诉中心(加挂县市场和质量信息中心牌子),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所属的股级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明确。不再保留新邵县工商局信息中心。将原新邵县工商局信息中心人员编制整体划入县市场和质量举报投诉中心。

  (四)设立县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指导中心(加挂县个体私营协会牌子),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所属的股级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明确。

  (五)县消费者委员会暂时挂靠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其主要职责和机构编制事项另行明确。

  (六)撤销新邵县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分局、新邵县工商局注册分局、新邵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

  (七)撤销新邵县工商局派出机构酿溪工商所、金三角工商所、陈家坊工商所、严塘工商所、坪上工商所、龙溪铺工商所、新田铺工商所。

  设立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酿溪监督管理所(加挂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酿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牌子)、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陈家坊监督管理所(加挂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陈家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牌子)、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严塘监督管理所(加挂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严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牌子)、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坪上监督管理所(加挂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坪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牌子)、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龙溪铺监督管理所(加挂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龙溪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牌子)、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新田铺监督管理所(加挂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新田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牌子)、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寸石监督管理所(加挂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寸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牌子),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股级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明确。

  (八)与县农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干果等,下同)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管理。农业局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九)与县林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林业局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下同)的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十)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根据国家、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会同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实施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确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协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及时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十一)与县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政策,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二)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县公安局依法提请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做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应当予以协助。

  (十三)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科学规划食品摊点定点及摊位设置管理,开展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证商贩、场外(店外)无证饮食摊点、占道经营、进口经营食品(含农副产品类食品)摊点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行为的整治、查处、取缔工作。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定点设置食品经营摊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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