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邵县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 来源:新邵县
  • 作者:admin
  •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9
来源:新邵县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9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六日

新邵县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改革,加强人员编制及工资基金管理,确保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减少工资发放环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统发工资实行预算全额安排、及时足额到位、银行代发到人的原则。

第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工资发放的管理工作。设立新邵县工资发放中心,具体负责工资统一发放工作。县委组织部、编办、人事局、审计局、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商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财政统发工资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纳入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必须是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经县编办、人事局、财政局审核认定,下列机构纳入财政统发工资范围:
1、县委工作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县政府工作部门、县政协机关、县法院、县检察院、乡镇机关;
2、团县委、县妇联、县工商联、县科协、县残联;
3、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4、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中小学校;
5、其他由县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

第五条 纳入财政统发工资范围单位中的人员,由财政统发工资。留职停薪人员、临时人员、待岗人员等不纳入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离退休干部职工的工资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辖的相应的保险站按规定统发。

第六条 病休人员请病假的,由所在单位凭县以上医院证明及有关证件,经县人事局核准,报县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审批后,送县工资发放中心适时调整其工资发放数额。

第七条 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工资统发项目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以及由财政补助的津贴补贴。
机关工人工资统发项目包括: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以及由财政补助的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发项目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以及由财政补助的津贴补贴。
其他未纳入统发的津补贴,由各单位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发放。

第八条 新进工资统发的人员,由县编办审核人员编制,经县人事局确定进人计划、审核工资项目及标准后,送县财政局局长签批,再交县工资发放中心。县工资发放中心负责为其建立工资档案,在银行开设工资账户。

第九条 统发对象的工资调整时,由所在单位申报,经县人事局审批后,报送县工资发放中心适时调整其工资发放数额。

第十条 统发对象调动工作时,调入单位必须在办理调动手续的5日内将编办进人通知单、人事局进人计划、工资转移证明送县工资发放中心,县工资发放中心随即停止在原单位统发其工资;如新工作单位仍属统发范围的,由县工资发放中心继续实行统发。

第十一条 统发对象调出、退休、辞职、死亡或被辞退、被开除或因停薪留职、停职审查及其他原因需停发工资的,所在单位必须在发生上述事由或处理的当月到县编办办理有关核编手续后向县工资发放中心报送有关手续,县工资发放中心即停止发放其工资。

第十二条 县工资发放中心开设“工资统发专户”,财政部门优先按月将财政统发人员的工资调入“工资专户”,银行凭县工资发放中心提供的“人员工资发放明细表”将财政拨付的实发工资存入个人工资账户内。各商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转移、截留、拖欠工资。

第十三条 每月中旬为工资发放时间。各单位办理人员工资异动的,在当月10日前将有关手续送县工资发放中心,当月10日后报送的,只能待下月才能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按有关政策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防洪保安资金等由县工资发放中心统一代扣后划缴有关部门。县工资发放中心不代扣其他应由个人缴纳的有关款项。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要共同配合、互相监督,确保工资统发公开、公正、公平。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工资统发的管理,不断完善管理办法,健全约束监督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县工资统发情况进行检查。县编制、人事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对单位编制和统发条件、工资标准及异动情况及时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加强监督,严肃查处“吃财政空饷”问题。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编办、县人事局、县审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吃财政空饷”问题进行检查。欢迎广大干部群众举报“吃财政空饷”行为,有关单位除对举报人身份进行保密外,对举报属实者由县财政给予一定奖励。举报电话设县工资发放中心(3663759)、县监察局(3663288)、县人事局(3661299)。对“吃财政空饷”造成财政多发工资的,由县财政收回单位等额经费,单位负责向个人收回等额经费,同时在全县通报;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单位必须在当月将工资表(或复印件)在本单位张贴,以便查询,增强财政统发工资透明度,使财政统发工资置于广大干部群众监督之下。

第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在每季终了后5日内,认真填写《新邵县财政供养人员情况统计表》、《新邵县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异动情况登记表》,报送县工资发放中心。各单位报表情况纳入乡镇财政所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和县直单位财务管理岗位目标考核。

第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工资统发的严肃性。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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