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发〔2004〕32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市属以上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从严管理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现就严格全县土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发展经济为借口,乱占滥用土地,随意破坏耕地。严禁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的名义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得以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搞现代农业或设施农业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永久性建筑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还林范围,以确保全县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二、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征用土地,按规定征用标准补偿到位,并妥善安置好被征地农民,以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征用土地的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组织未经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不得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洽谈征地拆迁事宜,严禁私自签订征地协议。不准搞以地换路、以地换市场,以及违法征用土地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
三、积极推行集约用地、节约用地,严格控制用地增量,盘活土地现有存量。今后新增建设用地,将严格按照《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定额指标》所规定的标准供地。工业项目(含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将严格按单位面积的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投入产出率等指标定额供地,严禁随意圈占土地。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不含军事机关)现有的机关办公用地已达到定额标准的,不再供地;没有办公用地或用地面积未达到定额标准需新建办公场地的,无论单位大小,其建设用地指标一律控制在3亩以内,并暂按每亩6万元的价格实行划拨供地(如政策变化,供地价另定),确需增加面积的,一律以招标、挂牌、拍卖的方式供地。城镇规划区内区位条件较好的“黄金地段”不得按划拨方式供地。酿溪大道两侧和蔡锷北路的东侧及西侧80米以内全部作为开发用地,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供地。凡进入酿溪城区的工业项目要尽量利用存量土地,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一律进入蔡锷北路西侧80米以外的工业园区内。
四、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以及已破产、改制的企业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处置后,土地用途不得改变,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需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依法收购后,再按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严禁在改制后的企业用地上搞房地产开发;严禁低价或非法转让改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凡是低于标定地价转让的土地或依法可以收回的闲置土地,由县人民政府优先购买或依法收回进入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近年来新办、改制、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发现问题,坚决依法查处到位。
五、加大闲置土地的清理和土地闲置费的收缴力度。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闲置土地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4月28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新邵县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新政发[2004]15号)进行处置,并足额收缴土地闲置费。
六、规范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县辖党政机关(包括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中央、省、市在新邵单位)一律不得组织干部、职工集资建房,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供地,县计划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县建设、规划等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其它企事业单位利用本单位未纳入改制资产内的原有空余土地组织无房户、住房困难户集资合作建房的暂参照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办发[2003]34号)执行,必须到市纪检监察部门、计划、房改、房产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任何单位不得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对违规组织干部、职工建集资房的一律按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税金及其他规费,并依法处以罚款,单位一把手一律免职,并追究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纪律责任。对违规为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理集资建房手续的,对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给予党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调离岗位。对以集资建房为名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将依法从严查处。
七、加大土地执法力度,强化对土地执法行为的监督。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土地管理,坚决依法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对土地违法案件,不论牵涉到什么人,都必须坚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擅自截留涉土收入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依法追缴到位,并给予主要责任人党政纪处分。
二oo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