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新邵县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新邵县委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新邵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 的通知》(新党字[2010)21号) 和《中共新邵县委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新邵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字〔2010〕22号),设立新邵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县环保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三)增加落实全县污染减排目标任务和完成新型工业化环保考核指标的职责。
(四)加强对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加强对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
(五)加强环境监管以及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县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起草或拟订全县有关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执行环境保护标准,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参与制定全县主体功能区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解决全县重大环境问题;负责全县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和协调县重点流域、水域污染物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减缓免及稽查。承担重大环境污染相关责任。
(三)承担落实全县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提出追责的具体建议。
(四)负责提出全县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县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县政府委托,对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建议,按国家、省和市里规定审核审批全县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负责危险废物经营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县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全县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以及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应用审批。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核事故和重大磁辐射事件的相关责任。
(九)负责全县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提出全县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开展对外环境保护信息交流工作,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县内履约活动,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环境保护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工作,管理日常事务;组织执行各项制度;负责机关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承办电文档案的起草保管;负责上传下达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劳动工资管理;负责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负责计划生育、人事统计、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
(二)环境监理股。
组织和协调县重点流域、水域污染物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减缓免及稽查;承担落实全县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督查、督办、核查全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提出追责的具体建议;负责提出全县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县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排污企业年审,负责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负责危险废物经营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参与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参与查处污染事故和调处污染纠纷。
(三)开发监督股。
负责建立健全全县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拟订全县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制度和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执行环境保护标准,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参与制定全县主体功能区规划。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县政府委托,对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建议,按国家、省和市里规定审核审批全县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全县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提出全县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开展对外环境保护信息交流工作,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县内履约活动,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负责建设项目(含新、改、扩)“三同时”监管、纠纷调处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织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四)污染管理股。
组织实施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负责全县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以及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应用审批;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生态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法规股。
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和协调解决县内环境问题;调查处理县内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全县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开展环保执法检查活动,组织、落实全县环保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负责本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县环保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3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组长1名,股(室)长5名。
核定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新邵县环境保护监测站。
主要职责:按有关技术规范组织对全县的大气、降水、河水、声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并逐步开展对生物的监测工作;收集整理、储存各类环境要素质量状况的监测数据资料。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及环境保护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开展大气、水质、交通噪声监测工作并上报监测数据。承担对“排污许可证”的申报单位进行技术检查,接受申报单位的委托,对其排污情况进行监测。对本县辖区污染源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对新、扩、改建项目的污染治理设施的验收监测;限期治理污染项目的验收监测;逐步完善以监测为基础的重点污染动态档案库。组织协调本县的排污收费监测;承担对重点排污单位的抽查监测;接受排污单位的委托监测。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负责污染事故的监测、仲裁监测;负责本县环境行政复议案件中的监测技术仲裁。负责编报本县的环境监测月报、季报、年报、简报、县环境质量周报、资江水质自动监测周报;负责完成县《环境质量报告书》的编写。负责全县内建设项目的环境现状调查监测。
新邵县环境保护监测站为股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3名,其中站长1名。
六、附则
本规定由新邵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新邵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