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邵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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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8
来源:新邵县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8

登记号:XSDR-2008-00002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月七日


新邵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村、村民小组等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县农村集体经济财务实行“村账镇乡代理”制度。
第四条 镇乡农村经济综合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镇乡农经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委托代理主管部门,负责村账镇乡代理的日常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必须接受镇乡农经站的指导、管理、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 村账镇乡代理制度

第五条 村账镇乡代理,即是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账目实行以镇乡为单位,委托镇乡农经站集中代理记账、核算,分村建账,统一管理财务账目和财务档案。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委托代理的内容包括本镇乡范围内村委会、村民小组的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内部往来、固定资产、收益分配及其它各项往来结算款项的核算。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委托代理必须坚持“四不变、一不准”的原则,即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村集体资金使用权及收益权不变、村作为基本核算单位不变、村民主理财监督机制不变;镇乡不准利用管理之便平调、挪用和截留村集体资金、财产。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业务统一由镇乡农经站实行钱账双代理核算。镇乡农经站对村委会的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限额一般村为1000元,经济业务较多的村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第九条 村委会设财务专管员一名,由村会计兼任,负责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工作,并负责做好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内部往来及应收应付款项副本账的登记以及各种收、支单据的填制、审核、报账及财务公开工作。
第十条 村财务专管员持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和村委会财务负责人审批的原始凭证定期到镇乡农经站报账。镇乡农经站对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的票据核算无误后及时入账;对手续不全的,退回票据重新补办手续;对违反财务制度的不予入账,并及时制止和纠正。镇乡农经站分村建账、核算,并编制会计报表,保管会计档案。
第十一条 镇乡农经站设代理会计、财务稽核、票据管理等3个岗位。代理会计岗位负责核查村级财务流程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整,并负责填制凭证、登记账簿和编制会计报表;财务稽核岗位负责对代理会计岗位工作人员具体工作进行审核监督;票据管理岗位负责村级收款收据、银行票据的领购、保管及监督检查工作。镇乡人口在4万以下的农经站,配备3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镇乡人口在4万以上的农经站,配备4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即增设1名代理会计员)。
第十二条 镇乡农经站每季度末以村为单位编制财务公开明细表,由各村财务专管员交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并于下季初10日内向村民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三条 为确保镇乡农经站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镇乡农经站与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代理合同,实行有偿服务,参照省物价局湘价服〔2001〕298号文件规定,根据业务量大小,每年向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500—1000元的代理服务费,主要用于镇乡农经站办公业务经费。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代理服务费列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中的办公经费开支。若收取的代理服务费不能保证镇乡农经站的正常开支,不足部分由镇乡人民政府予以补足。

第三章 民主理财制度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切实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确保村民对集体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财务事项都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会议记录,并妥善予以保存备查。村级重大财务事项主要包括:集体土地征用、征收、出租;集体企业改制;集体筹集的资本金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抽走;由于债务单位撤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确实无法追偿或由于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的核销;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大额对外投资项目;村级组织会计人员的任免;10000元以上的财务开支项目;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办法、承包指标以及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以村民代表为主体的村民主理财小组,定期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进行清理审查。村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一般由3—5人组成,村民主理财小组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第十六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的权力和义务:有权检查财务计划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有权检查财务收支情况和承包合同执行情况;有权检查现金存款、物资、固定资产库存情况;有权检查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有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实事求是地公开财务活动情况;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有义务照章办事;有义务保守秘密;有义务为村民解答疑难;有义务收集和反映对财务管理的意见;有义务向组织领导反映并提出加强和改进财务管理方面的合理化意见与建议。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村民主理财小组集体会审制度。村民主理财小组必须定期与村支两委主要负责人对本村财务收支单据进行审核,在符合规定的开支单据上加盖村民主理财小组会审章,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单据,不予报销或退回补办手续。村民主理财小组会审章由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保管,严禁村支两委干部自管自用。
第十八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向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财务监督情况。村民主理财小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威胁或者打击报复。

第四章 财务公开制度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实行财务公开,各村必须设置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定期如实地向全体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一是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业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二是各项收入。包括“一事一议”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投资分红收入、征地补偿费、上级部门各项拨款、其他收入等;三是各项支出。包括生产性建设支出、公益福利事业支出、村组干部报酬、集体统一经营支出、上级部门各项拨款专项支出、其他支出等;四是各项财产。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其他财产等;五是债权债务情况。包括农户往来、内部单位往来、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银行(信用社)贷款、其他债权债务等;六是收益分配情况。包括收益总额、缴纳税金数额、提取公积公益金数额、投资分利数额、其他分配等。
第二十一条 财务公开的时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每年年初公布财务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一次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内部往来及应收应付款项等情况。平时,对于多数村民或村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专项财务活动,应及时单独进行公布。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逐笔公布。
第二十二条 财务公开的程序。村委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民主理财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委会会议研究确定;并由村委会主任、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财务专管员签名;报镇乡农经站审核认可后,由村委会通过财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向村民公布。
第二十三条 财务公开的形式。(一)每个村应按村辖规模建立1个或几个固定公开栏,将公开的内容在公开栏上全面、真实地公布。(二)利用会议、广播等多种形式,公布财务情况,使广大村民及时知晓。(三)发放财务情况明白卡(纸)。
第二十四条 财务公开的监督。财务账目张榜公布后,村支两委主要负责人、村民主理财小组及财务专管员应安排专门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财务审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审计内容主要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拨款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情况,以及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镇乡农经站负责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进行审计监督。要加大对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款、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拨款及政府拨给的补助性收入的使用情况等进行专项审计,确保各项资金落到实处。
第二十七条 镇乡农经站在审计中查出有关人员侵占集体资产、铺张浪费造成经济损失的,要及时责令责任人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违纪的,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结果必须向村民公布。

第六章 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实行钱、账分管的原则,一切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由村财务专管员负责,其他任何人不得插手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支和管理。
第三十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切收入业务,都必须纳入账内核算。不准坐收坐支,不准贪污、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严格执行库存现金备用金限额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各村委会应按镇乡农经站指定的银信部门在当地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银行存款实行支票户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收入以及上级部门的各种拨款必须及时存入基本存款账户,严禁多头开户,多处存储。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与上级部门划拨款项结算时,严禁采用现金的方式直接收付。
第三十二条 各村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实行“双印鉴”监督控制制度。即银行现金及转账支票印鉴应预留村委会公章印鉴和镇乡农经站站长、村委会主任及村财务专管员个人印鉴。其银行现金及转账支票由镇乡农经站票据管理员保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办理业务时,必须同时加盖预留有效印鉴后,方可在开户银行办理取款转账手续,以确保集体资金使用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 村财务专管员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及时逐笔记载现金及银行存款收付情况,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发生长短款要及时报告,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分别按相关规定作好账务处理。

第七章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等。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
第三十六条 存货包括种子、化肥、燃料、农药、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农产品和工业产品等。
第三十七条 财产物资必须确定实物保管员专人保管,严格出入库手续。入库时必须填制入库单,由经办人、验收人签章;出库时必须填制出库单,由领用人、审批人签章。每年年终要对财产、物资进行盘点,对盘盈、盘亏查明原因,调整账务,做到账实相符。对属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由保管人或使用人进行赔偿。保管人员调换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财产物资进行承包、出租、出借时,要签订协议,收取承包金、租金或占用费。
第三十九条 短期投资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有价证券等投资。长期投资指不准备在一年内(不含一年)变现的有价证券等投资。
第四十条 农业资产包括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等。
农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购入的农业资产按照购买价及相关税费等计价,幼畜及育肥畜的饲养费用、经济林木投产前的培育费用、非经济林木的培植费用按实际成本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农业资产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收支。
第四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500元以上的,都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施,单位价值虽低于500元,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维修制度。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直接计入有关支出项目。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必须建立折旧制度,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方案和折旧率确定后应报镇乡农经站备案。折旧方案和折旧率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计提的折旧额相应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科目。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1、房屋和建筑物;
2、在用的机械、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工具、器具;
3、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4、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具体折旧年限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4、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责任。对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八章 费用开支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切费用开支必须纳入账内核算,严禁截留收入“坐支”或搞账外开支,一切费用开支都必须有符合法律和制度规定的正式单据作为凭证,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单据入账。
第四十六条 明确费用开支审批人,审批人由村主任一支笔审批。审批权限为:1000元以下的由村主任批准;1000元以上(含1000元)至10000元由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重大经济事项要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村财务专管员向农经站报账时,要同时提供有与会人员签名的会议记录或会议记录复印件。
第四十七条 规范费用开支审批流程。费用开支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村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同意后,由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村民主理财会审章,交村主任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村财务专管员向镇乡农经站报账。
第四十八条 支付费用开支款项时,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实行报账制。村财务专管员将会审通过的费用开支票据,交镇乡农经站审核无误后,由镇乡农经站开具现金支票交村财务专管员取款支付。

第九章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强化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的管理,建立债权债务台账,由村财务专管员负责管理。
第五十条 每年年末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进行一次清查核实,切实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五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费用开支要精打细算,开源节流,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举债用于村级开支;严禁超出规定订阅报刊;严禁超标准发放报酬补贴;严禁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企业(个人)提供担保。凡违反上述规定导致新债发生的,一律按“谁签字、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村支两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本村村民遭遇天灾人祸确需短期临时借款的,须经村委会集体讨论通过,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并有村干部担保才能借出,否则由审批人清偿借款,未经审批的,由经办人清偿借款。
第五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必须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坚持“制止新债,化解旧债”的原则,严禁向外单位和个人借款,形成新的债务。
第五十四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对本村债权债务的变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章 票据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款事项,必须统一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湖南省农村公益事业筹资专用收款收据》(简称“专用收据”),严禁使用其他收款收据。
第五十六条 专用收据由村财务专管员到镇乡农经站领购,每次一般限领一本,并实行“分次限量、以旧换新、票款同清、存根上交”的领购制度。专用收据必须连号连本使用,作废票据要全份保存,并应注明“作废”字样。
第五十七条 镇乡财政所和农经站要切实加强对村委会的票据管理,严格票据领购、保管、缴销制度。
第五十八条 村财务专管员对领购的票据应妥善保管,建立票据登记簿,做到责任明确,严禁丢失、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收据。严禁村委会私自印制、购买收据和使用作废收据。违反规定使用无效票据的,镇乡农经站应拒绝报账,并上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章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第五十九条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只限于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第六十条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坚持“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进行。
第六十一条 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员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
第六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劳务,由本村劳动力(男18-60周岁,女18-50周岁)承担,每年每个劳动力最多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向村民筹劳,只限于适合村民直接投工的项目,不得以筹劳名义变相集资,严禁强制村民以资代劳。
第六十三条 每年年初,村民委员会对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和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项目进行筛选,提出符合议事范围的筹资筹劳预案。筹资筹劳预案应当向村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才能形成正式议案,印发给全体村民。
第六十四条 审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的村民会议必须有本村18周岁以上过半数村民参加,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通过投票签字认可后,方能形成筹资筹劳正式决议。
第六十五条 筹资筹劳决议形成后,由村委会报镇乡农经站初审,经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六十六条 村民必须依法履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对现役军人、伤残退伍军人、在校学生、孕妇或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和因家庭确有困难的村民,经本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予减免。
第六十七条 “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属于全体村民集体所有。各村委会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村民公布筹集、使用等情况。所筹资金必须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只能用于所议集体生产公益事业项目,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用于村级管理费开支,并接受县、镇乡农经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制度

第六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报告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书面情况报告。其内容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
第六十九条 会计报表是指科目余额表、收支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要定期编制相关的报表,年终搞好决算并编制决算报表。
第七十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包括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原因分析以及财务管理的建议和措施。所有财务报告必须遵循全面、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十一条 会计年(月、季)度终结,财会人员要及时按要求整理好账册、凭证、承包合同、文件、各种文书、统计资料,并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归档保管,不得丢失、毁损。
第七十二条 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有关部门如因履行公务需要,必须查阅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的,须经镇乡农经站负责人批准,方可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七十三条 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保管期限,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财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的,应编制好销毁簿册,报镇乡农经站批准,并派人监销。

第十四章 村财务专管员管理制度

第七十四条 村财务专管员应经培训取得会计证书后方可上岗。村财务专管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加强会计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
第七十五条 村财务专管员应按时记账、结账、报表,定期核对现金、银行存款、盘点财产物资,做到账实相符、账款相符、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
第七十六条 村财务专管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及有关财经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严守财务秘密。
第七十七条 村财务专管员因选举异动或者离职,必须在规定的限期内,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及资料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对拒绝移交或拖延移交的,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全县城镇社区和居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九条 各镇乡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八十条 本办法由县农经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2年7月29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新邵县村账镇乡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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