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邵县乡镇财政体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 来源:新邵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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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8
来源:新邵县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8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新邵县乡镇财政体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八日

新邵县乡镇财政体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乡镇财政预算体制管理的基本原则
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是:有利于调动乡镇培植财源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乡镇税收征管;有利于增强乡镇财政实力;有利于规范乡镇财政管理,降低乡镇财政风险,确保乡镇财政健康运行。
县级财政对乡镇财政的预算管理实行“划分收支范围、核定收支基数,定额补助或上解、超基数按比例分成、短基数按比例补助,自求平衡,一定三年”的管理体制。
二、乡镇预算收入的范围
乡镇预算收入包括:按分税制划归乡镇税种的收入,县乡(镇)两级共享税种的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划归乡镇的基金收入,纳入乡镇预算管理的其他财政性收入。按级次具体划分为乡镇固定收入、县乡(镇)共享收入、乡镇上划所得税收入。
1、乡镇固定收入:指本乡镇内乡(镇)办企业、村办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业及支出下放给乡镇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28%部分)、个人所得税(28%部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地税部门征收的工商税收,本乡镇财政部门征收的契税。基建方面的税收如果建设单位是乡镇管理的为乡镇收入。
2、县乡(镇)共享收入:指乡镇国土方面的税费收入。
3、乡镇上划所得税收入:指乡镇上划上级所得税72%的部分。
除去上述三个方面的乡镇预算收入外,下列收入属县级收入:
1、增值税。
2、国有企业、县属集体企业、县属改制企业、县招商引资企业和支出未下放的行政事业单位交纳的各项工商税收、契税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3、县属行政事业、企业、社会团体建设的基建项目交纳的各种税费。
新开税种、税率变动、县乡(镇)共同招商新办企业的收入,由县政府另行确定。
三、乡镇预算支出的范围
乡镇预算支出包括经济建设支出、事业发展支出、行政管理费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及其他支出。凡下放到乡镇管理的部门,其支出按照人权、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划归各乡镇管理。具体项目是:
1、农业支出:包括经管、农技、农机和畜牧人员的各类经费。
2、水利和气象支出:指乡镇的水利人员的各类经费。
3、文体计育广播事业费:包括文化、计育和广播站人员的各类经费。
4、劳动和企业管理支出:指劳服站和企管站人员的各类经费。
5、行政管理费:指乡镇机关在职的行政人员各类经费。
6、财政事业费:指乡镇财政事业编制的人员各类经费。
7、城市维护费:指乡镇规划站的人员各类经费。
8、抚恤和社会救济事业费:指乡镇负担的遗属补助费。
9、离退休经费:指乡镇管理的离休和退休人员的各类经费。
10、税务事业费:指乡镇按收入级次应负担的财税部门各种征管经费。
四、乡镇基金预算收支的范围
乡镇基金预算资金一般是指乡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1、基金预算收入:乡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公用事业收入、乡镇企业上交收入、集资收入以及其他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收入和上级财政分配的农业税附加收入。
2、基金预算支出:乡镇基金预算支出是与乡镇基金预算收入相对应的,主要用于本乡镇的经济建设支出、事业发展支出、社会福利支出、公共设施建设与维护支出、弥补预算内财力不足以及其他支出。
五、乡镇财政收支基数的核定
1、收入基数。收入基数的确定是以乡镇现有财源状况和近几年财政实际收入平均数为基础,按照统一的计算办法,分别不同收入项目,合理确定乡镇财政体制收入基数。
(1)地税征收的工商税以2003年至2005的乡镇体制结算实际入库数和2006年的任务数,结合统一的增长率,进行综合平均计算确定。
(2)契税以上一届体制基数占70%,2006年分配任务占30%的结构比例确定。
(3)上划所得税返回以上一届体制确定数为基数。如遇政策重大调整,再另行单项确定。
2、支出基数。按照“零基预算”的办法,进行合理核定。人员和公用经费在精简机构和人员的基础上严格按编按实核定。
(1)人员数以2006年4月(乡镇换届后的第一个月)的人数进行确定。
(2)工资以2006年4月(乡镇换届后的第一个月)的工资发放情况为依据计算基数。行政人员和全额事业人员按工资的100%计算基数,差额人员每人每年补助4000元。零星微调工资由乡镇财政在自有财力内解决。重大政策调整增加的工资支出,县财政在年终结算时按实给予补助。
(3)公务费按全额负担人员700元/人标准计算基数。
(4)遗属人员按2005年实际补助标准计算基数。
(5)在乡二等以上伤残军人的医药费由县财政按实补助。
(6)乡镇全额拨款人员住房公积金由县财政按县定统一标准给予补助。
(7)村级组织经费:为确保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村级组织经费纳入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转移支付补助,包括村主要干部工资和村级管理费,除保留农村税费改革时确定的转移支付补助外,另每个村增加补助2000元,纳入基数。
(8)县财政在每年年末对各乡镇的人员异动情况进行核定,对于调增和调减的人员带来的工资性支出,在年底结算时按时增加或减少。
3、定额上解或定额补助基数。根据核定的乡镇收支基数,对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差额为定额上解;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的乡镇,县对乡镇实行定额补助。
4、分成或补助的比例。年终体制结算返回数超支出基数部分实行县乡比例分成,乡镇分成60%。体制结算返回数少于支出基数部分,县财政按该乡镇完成收入任务的比例给以补助。
六、共享收入的分成比例
1、乡镇国有资产方面的收入、国土方面的收入按县政府确定的标准单项结算,不纳入体制基数。
2、耕地占用税实行单项结算,县乡镇各分成50%,不纳入体制基数。
七、农村税费改革时确定的计育补助、优抚补助、乡村道路补助、民兵训练补助、五保户补助、村管费补助等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按改革时确定的金额和要求分配到乡镇,不纳入体制基数,县财政每年对乡镇按有关政策和要求实行专项拨付,乡镇进行相应的专项核算和管理。
八、收支核算管理
1、预算收入管理
(1)预算收入解缴。各乡镇征收的各项预算收入,当月必须及时全额解缴县国库。乡镇地税机关征收的工商税及附加由地税部门汇总直接解缴国库;乡镇财政征收机关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其他收入及附加必须及时解缴县乡镇财政管理局,再由县乡镇财政管理局汇总缴入县国库。乡镇财政征收的国土收入按照政府规定,剔除征地直接费用和报批费用开支后,必须及时全额解缴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再由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总缴入县国库。
(2)收入级次管理。县地税局和县审计局查出的乡镇级工商税、国土方面收入不计入乡镇级收入,列作县级收入。乡镇凡截留县级收入不上解或将县级收入转作乡镇级收入的,一经查出,从严处理,该调库的调库,并依法处以罚款。
2、支出管理
(1)严格依法办事。县对乡核定支出基数后,各乡镇要对本乡镇可用财力进行合理安排,切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办事。乡镇管理的全额、差额人员(包括乡镇站、所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按政策应享受的各项待遇要予以保证,严禁将支出基数包干到人。
(2)支出的拨付。乡镇预算会计在当地营业所或信用社必须设置相关账户,用于核算乡镇人员工资的资金调度和发放,用于上下级财政机关的专项资金调度,以确保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按时发放到位和适应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
3、收入解缴、支出拨付的核算
各乡镇总预算会计平时解缴的收入,通过“上解支出”科目核算;收到县财政调度资金和上级补助时,通过“与上级往来”科目核算;年终与县财政结算按结算表中的应调度资金数列报“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拨付所属单位按实际拨付数列报预算支出。
4、年终体制结算
各乡镇在年终前要对本乡镇的各项收入和各种往来借款进行认真的全面清理,确保预算收入及时足额解缴县国库,任何单位不得截留财政收入。收入与上级往来必须在年终前按照县财政布置日期清理对帐,确保两级财政数据一致,以便顺利结算。年度终了后,各乡镇要按照县财政通知的结算日与县财政进行体制结算,结算事项包括:
(1)体制结算:即根据体制确定的收入项目入库数据进行结算。
(2)专项结算:即对县乡(镇)共享收入按实际入库数和确定的分成比例进行结算;对各种专项补助进行核对结算;对应由乡镇负担的征收费用、债务以及其他规定的扣款通过单项结算上解。
(3)上划中央所得税返回乡镇收入的结算:乡镇上划所得税实际入库完成或超额完成所得税基数的,按基数结算返回;乡镇实际入库未完成所得税基数的,短收部分相应扣减返回基数。
5、乡镇的基金预算收支的管理
乡镇的基金预算管理的总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缴入总会计,先收后支,专款专用;在预算上单独编列,自求平衡,节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对属于村级的收支必须单独设帐,专项核算管理。
九、乡镇财政管理
1、严格预决算制度。乡镇预算和基金预算收支计划,应当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预算收入以县级预算确定的任务为基础,预算支出应当在确保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障支出重点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妥善安排各项经济建设和社会公益、公共事业发展支出;乡镇财政决算的编制,应该符合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乡镇预、决算必须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和县财政备案;乡镇财政收支要自觉接受上级人大和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2、认真做好精简机构、分流人员工作。本着政企政事分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乡镇机构,严格核定人员编制,重点压缩事业编制,清退临时雇请人员,分流超编人员。加强财税协作,强化依法征管力度,努力增加财政收入。
3、推行综合预算,加强支出管理。全面推行乡镇“零户统管”办法,取消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账户,各单位财务收支由乡镇财政所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强化乡镇财政所对乡镇预算执行和乡镇财务管理的职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规范财政资金供给范围,压缩和取消不属于乡镇政府职能范围的支出。结合乡镇政务公开,制定财政财务收支公开制度,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4、建立消赤减债制度,化解乡镇财政风险。各乡镇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全面清理、核实乡镇债权债务,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逐步予以消化。根据《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今后乡镇政府和财政一律不得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提供担保,不得超越自身能力盲目举债。同时,要大力发展地方经济,增强财政实力,逐步消化财政赤字。
5、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理顺乡村财务关系。农业税附加要按规定全部用于村级开支,乡镇不准截留、平调、挪用。对村级三项费用支出(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确有较大缺口的,乡镇财政应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各乡镇要健全村账乡管制度,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监督与审计。
6、实行定期、离任审计制度。县级审计机关要对乡镇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政府部门管理和委托社会团体代管的各类基金、资金的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乡镇主要负责人离任,要实行离任审计制度。
十、乡镇财政所的职责
1、组织、管理和监督乡镇预算内和基金预算收支;编制乡镇年度财政收支预算草案和基金预算,执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和预算的调整;监督乡镇单位预算的执行;编制乡镇年度财政收支决算,对乡镇财政资金进行综合平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及决算。
2、管理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乡镇办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体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培训乡镇财会人员。
3、实施对乡镇行政、企事业单位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监督和管理,指导和帮助做好各项财务管理工作。
4、管理、监督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乡镇办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
5、负责各项财政有偿资金的发放、管理和回收工作。
6、筹措资金,培植财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乡镇基层政权建设的需要。
十一、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十二、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2003年7月17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新邵县乡镇财政体制管理办法》(新政发[2003]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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