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邵县企业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来源:新邵县
  • 作者:程黎
  • 更新时间: 2016-09-20 17:19
来源:新邵县 更新时间: 2016-09-20 17:19

新政办发〔2016〕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企业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日  

   

新邵县企业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企业专项债券资金管理,保证资金的使用和运行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专项债券资金,是指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县政府控股的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专项债券所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企业专项债券资金的使用安排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服务于新邵县经济发展大局,具体使用方向应根据新邵县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有关计划进行安排。县融资平台公司负责企业专项债券资金的使用管理,县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专项债券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新邵县投融资管理委员会,由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主任,各分管副县长任副主任,县政府办、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城建投资管理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一管理本县企业专项债券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法。

  第五条  企业专项债券资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设立专户,专人专账管理,封闭运行。按照企业专项债券资金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要求,开设企业专项债券资金账户。

  第六条  企业专项债券资金的使用必须执行专款专用原则,除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用于补充发债人因承担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所需流动资金外,其余资金需全额用于募投项目建设,严禁挤占、挪用到其他项目或任意调配作为其他用途。

  第七条  企业专项债券资金的支付,实行从严审批,其使用审批流程为:项目建设单位编制进度资料交监理公司、业主单位和项目指挥部审核→业主单位、项目指挥部和债券发行人审核→县财政监管人员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批。   

  第八条  企业专项债券资金的拨付采用融资平台公司直接支付方式,项目工程预算应由县财政局进行投资评审,融资平台公司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有关审批意见拨付工程资金。  

  第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要建立企业专项债券资金使用专账,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实行专人专账,独立核算。

   

  第三章  资金偿还管理

   

  第十条  企业专项债券资金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投入非债券发行人承担的经营类或有直接收益项目的,到期偿还本息,按照“谁使用、谁偿还”原则,由项目建设受益主体承担。项目建设受益主体未能按约定及时偿付本息,由县财政局先行偿还,后向项目建设受益主体追缴。

  第十一条  企业专项债券资金投入公益事业项目的,使用财政资金偿还到期本息。县财政未能按时偿还公益事业项目应承担的债券本息的,可使用债券资金投入公益项目两厢土地出让收益偿还。

  第十二条  企业专项债券项目实施中所产生税费收入,由县地税局征收,收入主要用于偿还债券本息。

  第十三条  企业专项债券受益单位偿还资金的时间与比例由县投融资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四章  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县财政、审计、监察、监管银行、邵阳赛双清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和项目管理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时跟踪与监督管理。县财政局具体负责对项目单位资金使用的内容、数量和效能及时了解和监控,并对违规使用资金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项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财务部门要主动接受对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资料,真实反映情况,并定期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自查、自纠。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采取停止支付、追回资金等措施,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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