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新邵县委办公室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严格实行村级公务“零招待”制度的通知
  • 来源:新邵县
  • 作者:程黎
  • 更新时间: 2016-11-10 16:07
来源:新邵县 更新时间: 2016-11-10 16:07

新党办字〔2016〕54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市委“十项规定”和县委“若干规定”等精神,切实减轻村级经济负担,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精神,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严格实行我县村级公务“零招待”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村级公务活动范围。本制度所称公务活动包括村级日常工作,乡镇及以上机关工作人员到村开展公务活动,村与村之间工作联系,村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等。

  二、在村级公务活动中一律实行“零招待”,不准报销任何招待费用。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宴请上级机关部门工作人员,或用于村干部之间的宴请;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到休闲娱乐场所消费;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外出旅游和进行旅游性考察;严禁采取工程建设、误工补助、举办会议或管理费用等虚假方式报销公务招待费用。

  三、村级公务活动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购买礼品卡、土特产、香烟、酒及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以“红包”形式赠送上级机关和公务人员。严禁用村集体资金报销应由机关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乡镇和县直机关及以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村级公务 “零招待”制度,机关干部下村工作一般不在村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在村用餐的,必须自付伙食费。支付标准为早餐每人每餐10元、中晚餐每人每餐20元,交现金给开餐农户。

  五、各乡镇党委政府要督促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季实行财务公开,确保村级公务“零招待”制度落到实处。乡镇纪委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六、乡镇及县直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因“零招待”而在村级项目、资金、技术等扶持和服务中借故推托、卡扣、刁难,不得降低服务水平或不作为。

  七、乡镇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审核中要从严把关,严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接收村级招待费发票入账。

  八、凡违反村级公务“零招待”制度规定的,村干部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一律由个人退回违规费用;乡镇和县直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其退回相应款物、费用,并视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对违反规定接收报销村级招待费票据的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经办人员,将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 共 新邵县委办公室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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