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16〕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新邵县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0日
新邵县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发展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精神,切实做好我县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进一步扩大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面,推进我县城乡居民医保工作持续健康开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充分保障城乡居民权益为出发点,进一步扩大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覆盖面,确保2017年全县城乡居民医保整体参保率达到95%以上;确保在2016年12月15日前全面完成2017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任务。
二、筹资标准及参保对象
(一)缴费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2017年我县城乡居民人平筹资总额不低于57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人·年。
(二)参保对象
1.城乡居民医保对象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2.本县城乡居民已参保本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3.本县城乡居民参加了我县以外的城乡居民医保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凭所在参保单位的参保证明,可不再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医保。
4.2017年参加了县内、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县外城乡居民医保,又参加了我县城乡居民医保者,不得重复享受相关补偿。
(三)筹资优惠政策
1.对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一、二级残疾证)和重病(癌症、白血病、尿毒症)人员的个人参保资金,由县民政部门核定并全额代缴。
2.对城市三无人员和城市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一、二级残疾证)、重病(癌症、白血病、尿毒症)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除按照国家规定的普补和特补标准到位后,对个人缴费的不足部分由县民政部门核定并全额代缴。
3.对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中的低保户和“三无”人员的个人参保资金,由县民政部门核定并全额代缴。
4.对特困供养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仅指夫妻男性60岁以上、女性49岁以上低收入特殊困难的失独家庭成员)、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全额资助。对其他纳入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按照不低于当年个人缴费基数的30%予以资助;对已经建档立卡但没有纳入低保对象的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扶贫办核定名单后,县财政局按当年个人缴费基数的20%予以资助。县民政、财政等部门对资助对象名单审核认定后,于每年2月底前将资助资金划转到县城乡居民医保财政专户。
5.对县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重性精神病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公安部门核定后,县财政局全额资助。
6.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集体和用人单位可对居民及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给予补助。
7.父母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医保,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儿可在出生28天内(含28天)办好户籍手续后参保,缴纳当年人平筹资总额后,从出生之日起享受本年度医保待遇;超过28天的缴纳当年人平筹资总额后,从缴费的下月起享受本年度医保待遇。鼓励城乡居民为即将出生的新生儿提前缴费参保。
8.当年新迁入人员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可在60天内补办参保手续,缴纳当年人平筹资总额后,从缴费的下月起享受本年度医保待遇。
9.对我县国有、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已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参加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实行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50元。
三、参保方式
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以自愿为主,政府资助、现金收缴等缴费方式并存,以家庭为单位缴纳参保资金。
四、参保时限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的8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期。为平稳过渡,2017年度参保缴费期安排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个人保费,除新生儿、当年新迁入人员等特殊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中途参保。所有参保人员不得中途退保。
五、工作步骤
2017年度全县城乡居民筹资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6 年 10月1日至10月31日)。
做好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各项准备工作,召开全县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会议,全面启动筹资工作。各乡镇要在10月31日前召开由乡镇、村(社区)干部及党员、群众代表参加的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动员会议,宣传解释政策,部署筹资工作,完成收缴业务工作操作培训。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标语、出动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向城乡居民宣传城乡居民医保的目的、意义及已取得的成效,利用城乡居民医保补助的典型事例对城乡居民进行面对面的宣传发动,正确引导广大城乡居民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制作好相关专题片,及时采编报道城乡居民医保工作情况,滚动播放城乡居民医保有关政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县直有关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筹资的宣传发动工作,确保群众对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知晓率达到100%。对在外务工的城乡居民,各乡镇、村(社区)要通过有效方式与其取得联系,保证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参保费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宣传发动工作贯穿筹资工作的始终,在全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组织收缴阶段(2016年11月 1日至 11 月30日)。
从11月 1日起,各乡镇正式启动收缴工作,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筹资收缴工作。各乡镇要组织以村(社区)干部为主,驻村干部负责,以家庭(户)为单位填写参保登记表,收缴城乡居民个人应缴费用。收缴期间实行“周五”报告制,各乡镇从11月1日起,每周星期五下午3时前向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服务中心上报一次筹资进度,直至收缴工作结束。在筹资过程中,实行整户参保,开具县财政部门提供的专用筹资票据(票据上应注明参保城乡居民的户主及每一个家庭成员的姓名),并及时将资金上缴至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所在规定时间内统一上缴到规定的基金财政账户。填写登记表和收缴参保资金要同步进行,集中汇总,在登记过程中务必将城乡居民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登记准确。对实施减免的城乡居民不再收取参保资金,但要区分类别、单独登记。
(三)资金上缴阶段(2016年 12月1日至12月15日)。
各乡镇必须在 12月15日前将收缴的资金存入规定的财政基金账户(以银行回单为准)。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要将其资助对象参保资金于2017年2月底前划至规定的财政基金账户。12月下旬,各乡镇要组织进行核查。同时,由县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检查,核实人数,查漏补缺。
(四)资料录入阶段(2016年12月16日至12月31日)。
各乡镇要安排专人对参保人员信息进行认真核对、修正,做到参保人数与缴费金额完全相符,确认无误后再在参保电脑系统中登记、交费、入库。2016年已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的,且2017年续参的,所使用的原农合卡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可继续使用。新参保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制发新的城乡居民医保卡,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发放到参保对象手中。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实行领导责任制,建立工作包干责任制,采取班子成员包片、干部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组、党员组长包户的办法,层层落实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任务,责任到人,确保我县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达到95%以上。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县人社局、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基层宣传和具体组织实施;县财政局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监管工作;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负责相关代缴对象的参保筹资工作;县内各宣传媒体负责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宣传报道工作。
(三)完善机制,落实奖惩。县人民政府将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纳入年度绩效文明考核范围,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领导重视、操作规范、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乡镇,将予以通报表彰;对领导重视不够、工作措施不力、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乡镇,将进行通报批评;对在筹资过程中违规操作、未征得城乡居民同意强行代扣垫资、虚报参保人数、不严格执行以家庭(户)为单位等参保规定,以及套取、截留、挪用参保资金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新邵县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任务分配表
附件
新邵县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任务分配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2015年末城乡居民人口总数 |
2017年度任务指标 |
||
覆盖率(%) |
参保人数(人) |
应缴基金(元) |
|||
1 |
酿溪镇 |
62985 |
95 |
59836 |
8975400 |
2 |
雀塘镇 |
55556 |
95 |
52778 |
7916700 |
3 |
陈家坊镇 |
69869 |
95 |
66376 |
9956400 |
4 |
潭府乡 |
31849 |
95 |
30257 |
4538550 |
5 |
太芝庙镇 |
28984 |
95 |
27535 |
4130250 |
6 |
严塘镇 |
55502 |
95 |
52727 |
7909050 |
7 |
寸石镇 |
46833 |
95 |
44491 |
6673650 |
8 |
坪上镇 |
84189 |
95 |
79980 |
11997000 |
9 |
潭溪镇 |
37933 |
95 |
36036 |
5405400 |
10 |
新田铺镇 |
61687 |
95 |
58603 |
8790450 |
11 |
小塘镇 |
51605 |
95 |
49025 |
7353750 |
12 |
巨口铺镇 |
58677 |
95 |
55743 |
8361450 |
13 |
龙溪铺镇 |
57016 |
95 |
54165 |
8124750 |
14 |
迎光乡 |
33187 |
95 |
31528 |
4729200 |
15 |
大新镇 |
40945 |
95 |
38898 |
5834700 |
合计 |
776817 |
95 |
737978 |
110696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