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邵县新龙矿业尾砂库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 来源:新邵县
  • 作者:程黎
  • 更新时间: 2012-09-25 10:40
来源:新邵县 更新时间: 2012-09-25 10:40

新政办发〔2012〕51号

太芝庙乡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新邵县新龙矿业尾砂库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Ο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新邵县新龙矿业尾砂库建设项目征地
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确保新邵县新龙矿业尾砂库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邵阳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 的批复》(湘政函〔2010〕295号)及《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8〕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现状用途给予补偿。
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2项费用之和,按湘政发〔2009〕43号文件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按湘政函〔2010〕295号文件执行(见附件1)。
(一)征地补偿费
水田按30723元/亩标准计算补偿金额;
旱土按21506元/亩标准计算补偿金额;
园地按18434元/亩标准计算补偿金额;
油茶、油桐等经济林按16898元/亩标准计算补偿金额;非经济林按13825元/亩标准计算补偿金额;
宅基地、水塘、坑塘、山塘和农村道路(不含山间小路)、
水渠、水沟、晒坪等设施农用地按30723元/亩标准计算补偿金额;
坟地、空坪及荒地、荒山、石山等未利用地按13825元/亩标准计算补偿金额。
(二)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按照土地征收时种植作物种类及生长情况确定。是耕地的按耕地青苗补偿标准(见附件2)计算;种植果树类等经济林的按果树类经济林补偿标准(见附件3)计算;其他林木按成片林及零星树林、竹、柴类补偿标准(见附件4)计算;种植药材等特种经济作物的,按种植特种经济作物种类给予补偿(见附件5)。同一地类只能给予一种青苗补偿。凡属发布征地公告后抢种抢栽的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三)迁坟补偿
征地范围内的坟墓,限期由坟主自行迁走,并按规定补偿迁坟费(见附件6);逾期未迁者,按无主坟处理,不予补偿。
(四)造塘补偿
被征地单位自行选址造塘的每亩另加造塘费15000元。

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市政发〔2008〕16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一)房屋拆迁按照重建安置形式进行拆迁补偿,根据房屋结构、成新等因素确定房屋等级和补偿标准(见附件7)。
(二)其他设施补偿标准
拆迁房屋内外装饰及其他设施,应该增加补偿的,按附件8标准计算。
违法建筑、违章建筑、超期临时建筑一律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和安置。
(三)其他补助费用
1、搬家费:根据拆迁户现有常住人口数每户补助360元(3人以上户每增加1人增加90元)。重建安置计付2次搬家费。
2、过渡费:根据拆迁户现有常住人口数每户每月补助270元(3人以上户每增加1人增加90元)。重建安置过渡期一般不超过10个月(见附件9)。
3、分散重建安置的以土地使用证为准,每户补偿一定数额的水、电、道路、基础超深、场地平整费(见附件10、11)。
一个户有新老房屋2本证的按一个户补助,一本证多户居住的只加人口不加户。

三、征收土地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安置补助费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四、其他事项
(一)水系、水塘、公共道路等公益设施需要恢复的,相关征地经费和造塘经费不得自行分配和挪作他用,专项用于设施恢复使用。
(二)因项目施工损坏的道路、水系,由施工单位按照功能不减、标准不减、质量不减的原则进行维护和恢复。施工单位撤离后,如道路、水系恢复不到位的,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妥善解决。

五、本方案仅适用于新邵县新龙矿业尾砂库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废止。

附件:1、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2、耕地青苗补偿标准
3、果树类经济林补偿标准
4、成片林、蔬林、及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5、药材等特种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6、茶叶补偿标准
7、迁坟补偿标准
8、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9、征地房屋拆迁的其他设施的补偿标准
10、搬家费、过渡费补偿标准
11、水、电、路超深基础等补偿标准
12、房屋室内外几个缺项核减系数标准

附件1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土地类别
补偿标准
合计
备注
征收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
水田
30723
1620
32343
1 、长年( 3 年以上)未耕种的不予补偿青苗费; 2 、作物已收割的补偿 50% 青苗费;
旱土
21506
1080
22586
水塘、坑塘、山塘
30723
1620
32343
1 、未养鱼、干涸、废弃的不予青苗补偿; 2 、被征地单位自行选址造塘的每亩另加造塘费 15000 元;
桔园地(盛果期)
18434
6300
24734
桔园挂果后为 70 / 亩、其他园地挂果后为 90 / 亩; 桔园挂果前为 90 / 亩、其他园地挂果前为 100 / 亩; 桔园幼树为 120 / 亩、其他园地幼树为 120 / 亩;
桔园地(挂果前)
18434
4500
22934
桔园地(幼苗)
18434
2400
20834
其他园地(盛果期)
18434
8100
26534
其他园地(挂果前)
18434
3500
21934
其他园地(幼苗)
18434
3000
21434
苗期(栽种 1 年内)
18434
350
18784
定植管理期 (第 2 年至采茶)
18434
500
18934
采茶期
18434
900
19334
盛产期
18434
1300
19734
衰老期
18434
450
18884
茶地
油茶地(盛果期)
16898
3600
20498
成片油茶地以每亩 80 株计算
油茶地(挂果前)
16898
2000
18898
油茶地(幼苗)
16898
1200
18098
成林
13825
5000
18825
幼林
13825
2000
15825
宅基地、沟渠、路、坪
30723
30723
坟地及石山、 荒山等未利用地
13825
13825

附件2

耕地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土地种类
补偿费
水田
1620
1 、长年( 3 年以上)未耕种的不给予补偿。 2 、作物已收割的补偿 50%
旱土
1080
1 、长年( 3 年以上)未耕种的不给予补偿。 2 、作物已收割的补偿 50% 3 、多种作物套种的,仍按旱土青苗费补偿。
水塘或山塘
1620
1 、未养鱼、干涸、废弃的水塘、山塘不给予青苗费补偿。 2 、兼养鱼的水库按水塘的 50% 补偿青苗费。

附件3

果树类经济林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类别
金额
种类
幼树
挂果前
盛果期
柑桔
20
50
90
梨、桃、李、梅、枇杷、石榴
20
35
80
柚、板栗、核桃、葡萄
25
35
60
臭柑
15
20
40
枣、柿、山楂
15
30
55
油茶
15
25
45
说明
1 、成片油茶树,以每亩 60-80 株计算,最多不超过每亩 90 株。
2 、桔园挂果后为 60-80 / 亩、葡萄成片园地为 80-90 / 亩,挂果前最多每亩不超过 100 株,幼树最多每亩不超过 130 株。
3 、经省级农业部门批准的优质柑桔脐橙基地,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可适当提高标准。
4 、其他水果参照梨、桃、李、梅、枇杷、石榴标准进行补偿。

附件4

成片林、蔬林、及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规格
金额
种类
苗高(幼树)
胸围(成树)
1 米以下
1-2
2-3
20-30 公分
31-40 公分
41 公分以上
杉、松柏、国外松
3
6
9
12
15
18
樟、梓、楠
5
7
9
15
18
22
马尾松、桐、苦楝、香椿
3
5
7
9
11
13
桂花树、水杉
4
7
10
15
20
25
松树造林
1 年内不按苗高补偿,每亩补偿造林费 800
其他杂树
一律按马尾松标准补偿
棕树
产棕前按大小每株 3-7 元,产棕后按情况每株 9-14
灌木林
每亩补 200
楠竹
20 公分以上的每株 7
水竹、丛竹
每百公斤补 50
成片林地
5000 /
蔬林地
1000 /
1 、各种树林、由数株组成一蔸的,只按一株补偿。
2 、楠竹 20 公分以下的按丛竹补偿。
3 、经补偿的树林、竹类等,由所有者自行砍伐处理。
4 、成片林地需保留的,青苗费给予双倍补偿。
5 、不能砍伐的珍稀名贵树木移栽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 、成片竹林按成片林地补偿


附件5

特种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生长期
种类
种植一年以下的
一年以上
两年以下
两年以上
备注
普通药材
900
1300
1600
核减原地类青苗补偿
名贵药材
2000
2900
3800

附件6

茶叶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生长期
苗期 (栽种 1 年内)
定植管理期 (第 2 年至采茶)
采茶期
盛产期
衰老期
补偿金额
350
500
900
1300
450
说明
零星茶叶,苗期每株 3 元,定植期每株 5 元、采茶后每株 11

附件 7
迁坟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
土筑坟
1080 /
1、 迁坟必须在公告限期内自迁自葬,逾期按无主坟处理,不予补偿。
2、 只迁骸骨的,按 720 / 座补偿。
砖坟、石坟
1800 /
附件 8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 /
房屋等级
补偿标准
主要特征
钢混结构
540
二层以上建筑物;桩基础或整板基础;承重部分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层高 3m; 外墙瓷砖、内墙粉刷、水泥地面;屋面上有架空隔热层(包括平顶、青瓦型,隔热层在 0.5m 以上); 24cm 眠墙 ; 厨房、洗漱间、厕所等设施齐全 ; 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 外窗为铝合金窗,外门为铝合金卷闸门或防盗门,室内胶合木门。
砖混
一级
405
二层以上建筑物; 24cm 眠墙;标准梁柱、层层串梁;现浇或预制楼梯踏步;预制空心板楼面;预制空心板或钢丝网砼防水屋面;屋面上有架空隔热层(包括平顶、青瓦型,隔热层 0.5m 以上);现浇天沟排水;挑阳台;层高 3m ;内外粉刷,水泥地面;厨房、洗漱间、厕所等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油漆玻璃门窗。
二级
360
二层以上建筑物;部分 24 ㎝眠墙或空心墙;预制空心板楼面;青瓦屋面;挑阳台;层高 3m ;内外粉刷、水泥地面;厨房、洗漱间、厕所等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油漆玻璃门窗。
三级
315
二层以上建筑物;部分 24 ㎝眠墙或空心墙;预制空心板或木板楼面;青瓦屋面;有柱檐廊;层高 3m ;内外粉刷,水泥地面;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油漆玻璃门窗。
砖木
一级
288
砖石基础, 24cm 眠墙,木架青瓦屋面;嵌槽木楼面;白灰泥条平顶;屋面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层高 3m 或前后径墙 3m 以上;内外粉刷,水泥地面;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普通玻璃门窗。
二级
252
砖石基础;木屋架墙;部分 24cm 眠墙或空心墙;木架青瓦屋面;木制楼面;木制平顶,层高 3m 或前后径墙 3m 以上,内外粉刷,水泥地面;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普通玻璃门窗。
三级
216
砖石基础;木屋架墙;空心墙;木架青瓦屋面;木制楼面;层高 3m 或前后径墙 3m 以上;内外粉刷,水泥地面,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普通玻璃门窗。
土木类
189
土砖、土筑或节砖墙;青瓦屋面;层高 3m 或前后径墙 3m 以上;内外粉刷,水泥地面;水、电设施齐全;普通玻璃门窗。
房屋等级
补偿标准
主要特征
偏屋类
砖木
189
24 ㎝眠墙或空心墙;其中一面借墙(无独立山墙);瓦屋顶;檐口高度 2.2m 以上;水泥地面;门窗齐全。
土木
144
土砖、土筑或节砖墙;其中一面借墙(无独立山墙); 瓦屋顶;水泥地面;檐口高度 2.2m 以上;门窗齐全。
杂屋类
砖混
210
24 ㎝眠墙或空心墙;现浇混凝土屋面;前后径墙平均 3m ;内外粉刷;水泥地面;油漆玻璃门窗;屋面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暗)沟。
砖木
135
24 ㎝眠墙;空心墙或 18 墙;前后径墙 1.8m 以上 ; 水泥地面 ; 青瓦或石棉瓦屋面,门窗齐全。
土木
99
土砖、土筑或节砖墙,青瓦或石棉瓦屋面;前后径墙高度 1.8m 以上;门窗齐全。
棚屋
20-40
木架;石棉瓦或杉皮、草、纤维布等屋面,四周围板、砖等物;檐口高度 1.8m 以上。
棚架
10-20
视情况
说明:
上述房屋主要特征中的子目录,如有增减,按有关规定增减补偿。几个主要缺项核减系数标准按附件 10 执行;层高在上述标准增减 10cm 以内的,不增减补偿;层高增减超过 10cm 以上的,每增减 10cm, 其补偿标准相应增减 1%
附件 9
征地房屋拆迁的其他设施的补偿标准
序号
单位
补偿单价(元)
1
保坎(方整石)
m3
204
无水泥座浆沟缝的减 50
2
保坎(片杂石、鱼头石)
m3
150
无水泥座浆沟缝的减 50
3
保坎(砖)
m3
180
4
大地板砖
50
5
小地板砖
35
6
面砖
30
7
水磨石
30
8
马赛克
30
9
24 眠墙
50
10
24 斗墙
40
11
18
30
12
土砖墙
20
13
水泥坪
m3
300
14
砖石水渠
m3
120
15
水池
m3
120
16
水井(¢ 1.8 以上)
按现行建筑定额造价的 50%-70% 补偿
17
水井(¢ 1.8 以下)
1500
以深度 8m 为单位,每超 1 米增加 150
18
固定灶台
80
19
无油烟灶
500
20
简易防盗门
90
21
高档防盗门扇
600
22
普通防盗门
50
23
不锈钢防盗门
80
24
空调移机(立)
200
分体机
25
热水器移装
150
26
墙体内木衣柜
100
27
水泥电杆( 8m 以上)
800
含配件
28
水泥电杆( 8m
400
含配件
29
水泥电杆( 5m 以上)
200
含配件
30
铝合金卷闸门
80
31
铝合金门窗
70
32
沼气池
2200
大型专业养殖场的沼气池另行测算
33
宽带网移装
200
34
有线电视
200
35
电话
100
36
高档吊顶
100
37
一般吊顶
50
38
简易吊顶
15
39
天窖
350
40
横窖
200
41
水泥台
150
42
砖砌谷仓
260
43
木制谷仓
150
44
柴油机座
150
45
琉璃瓦
35
46
抽水水管( 15mm
m
8
口径每增加 5mm 增加 2.0 /m
47
抽水电线
m
6
含双线、包括移电杆
48
木包门
210
49
包窗
110
50
热水灶
500
说明:
1 、凡属非固定性生产或生活的炉灶、装配或水池、非固定猪(牛)槽、活动水泥板、谷仓等均不予补偿。
2 、房屋的屋檐滴水明沟、进屋的踏步、上楼的内外楼梯、楼梯扶手、挑阳台的栏杆、屋顶天沟等均为房屋的必要配套设施,已包括在房屋的补偿单价中,不再另行补偿。
3 、未列入项目,原则上按现行建筑定额直接费的 50%-70% 予以补偿。

附件 10
搬家费、过渡费补偿标准
1、住宅房屋的搬家费过渡费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
搬家费
360/
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个,增加90
过渡费
270元·月/
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个,增加90
2、非住宅房屋的搬家费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
搬家费
5.4/
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杂、棚面积除外)
注:营业、生产性用户只支付搬家费,不支付过渡费。
附件 11
分散安置水、电、路超深基础等补偿标准
单位:元 / 户·证
补偿金额
3069
系一次性包干补偿
1881
系一次性包干补偿
630
系一次性包干补偿
超深基础
6300
系一次性包干补偿
场地平整
4680
系一次性包干补偿
说明:
1 、水、电一次性包干补偿的对象为拆迁户的房屋具备水、电设备的,房屋无或缺的则不补偿或只补偿具备的项目。
2 、超深基础的补偿系指重建地基到正负零的补偿。
附件 12
房屋室内外几个缺项核减系数标准
序号
项目
单位
核减比例
备注
1
无内墙粉刷
%
1.5
2
无门窗
%
3
3
无水泥地面
%
3
4
门窗无油漆
%
1.5
5
部分眠墙
%
1.5
6
无隔热层
%
3
7
无水泥地面
%
1.5
8
无水设备装置
%
2.5
9
无电设备装置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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