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
通 告
登记号:XSDR-2009-00014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确保国家政治安全、信息安全、社会安全和文化安全,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只能由指定企业生产,实行定点销售,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
二、严禁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属有线电视覆盖范围内的,违规安装和使用的卫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必须立即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没收其设施,并可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有线电视覆盖范围外的,应主动纳入县广电部门的规范化管理。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通过各种方式发布销售、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广告,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为他人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违者可处以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五、严禁非法销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违者将按有关规定没收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