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化解历史形成的不良债务,制止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新的债务,确保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全面清查,彻底澄清村级集体组织债权债务底子
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2006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各种债权债务和拥有的资产资源,要进行彻底清查。清查时间定为2007年4月20日—5月20日,清查内容按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乡村债权债务台帐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农税改办[2007]1号)要求,由县农村经济管理局牵头,镇乡负责组织各村民委员会具体填报。
(一) 债权清理的内容
1、债务人的姓名、职业、服务处所或债务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等基本情况。
2、债权形成的具体时间和原因。
3、约定的利率和清偿期限等。
(二) 债务清理的内容
1、债权人的姓名、职业、服务处所或债权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等基本情况。
2、债务形成的具体时间和原因。
3、约定的利率和清偿期限等。
(三) 资产资源的清理内容
1、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企业(单位)的货币资产、其他流动资产、固定资产。
2、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企业(单位)的资源性资产(包括林木、水库、房屋等)。
3、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资产、资源要分别造册登记,固定资产及流动资产要结算变现价值,资源资产要估算年价值、总价值,并建立明细台帐。
二、 分类处理,严格规范债权债务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债权债务在全面核实的情况下,分别作核销、划转、列入借款和一般性往来予以处理。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可作核销处理
1、债务人已经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其财产或遗产无法足额清偿的部分;
2、债务人或债务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或被撤销,依法进行清偿后仍不能偿清的部分;
3、其他确属债务人无法偿还的。
核销债权须经民主理财小组认可,村、支两委研究,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镇乡人民政府批准。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作核销处理
1、债权单位已经撤销且无法确定权利承受人的;
2、债权人主动放弃债权的;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判决不再履行偿债责任的。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作划转处理
1、村集体组织以其他名义为镇乡、村独立核算企业担保形成的债务;
2、村集体组织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为本人及其亲友借款形成的债务;
3、其他不应由村集体组织承担,并且能落实责任主体的债务。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作一般性往来处理
1、拖欠未发的干部职工工资、补贴和奖金等报酬性欠款;
2、干部职工未能报销或已经垫付的办公、差旅、招待费等欠款;
3、单位拖欠的接待、租车等公务性欠款;
4、应当由农民承担的乡统筹、村提留支付的其他公差、管理性欠款;
5、县、镇乡行政事业单位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应缴未缴的税费和应拨未拨的款项;
6、历年结算应付未付的转入本金的利息;
7、其他没有约定的借款、欠款。
三、 多管齐下,逐步消化历史形成的债务
对所有通过清查确认的债权债务和资产资源,村民委员会要按照有关政策,依法清收欠款,合理处置资产资源,逐步消化历史形成的债务。
(一) 清收债权减债
1、县、镇乡、村、组干部、党员及所属部门单位的借款限期还清。
2、县、镇乡、村、组干部、党员及所属部门单位的担保人的借款,由担保人协助追收,不能收回的,由担保人偿还。逾期没有还清的,根据党员、干部管理权限,提请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发出催缴通知单,仍不能还清的,提请干部管理机关对在职干部停薪停职、待岗,性质严重、态度恶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对村民的应缴农业税及其附加尾欠按照政策依法清收。
4、村委会可与债务人协商,在发展部分公益事业时,由债务人实行以劳代资的形式偿还债务。
5、债务人拒绝承认债务或不愿接受上述条件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偿。
(二) 清息降息降债
1、清理确认的借款利息,从2006年5月1日起一律按不高于银信部门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息。
2、实行停息优先偿还原则。债权人自动放弃利息,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优先偿还;对于不放弃利息的债务,一律先本后息;利息不得转本计息。
(三) 盘活资产资源偿债
1、村属企业、厂房、机器设备及其他资产可实行一次性公开拍卖或对外租赁经营,所得收入用来偿债。
2、村集体资源,如渔塘、水库、果园、经济林木等可以打破村界、乡界,对其经营权一次性拍卖。
3、拍卖闲置资产,要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可优先债权人,抵偿债务。
4、拍卖和处理资产资源,用来抵偿债务,要签订合同或协议,由公证机关公证。
(四) 置换债权债务转债
积极引导债权人与债务人相互协商,以债权抵冲债务,对村集体与单位、个人之间的“三角债”在协商一致和自愿的前提下,实行相互置换。
(五) 核销划转债务
1、对债权人主动放弃、依法无需履行偿还责任以及债权人不明确的债务,按程序进行核销处理。
2、对村拖欠上交款计算的利息及不合理摊派形成的债务由镇乡财政核销处理。
3、对农网改造项目建设,按政策规定由农民承担,但收取资金不足而形成的债务,将相应的债务分摊到有关农户。
四、 健全机制,坚决制止发生新债
(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全面推行“村帐镇(乡)管村用”制度,加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严格实行村级收支预决算制度,坚决杜绝赤字预算。健全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村级兴办公益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兴修水泥路等,要坚持量入为出,资金筹集必须达到预算设计,具体施工不得突破预算,坚决杜绝产生新的债务。
(二)严肃纪律,规范借款管理。各镇乡不准截留挪用村级补助资金、挤占平调集体资金。村级组织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向金融机构贷款、向社会集资,不准以任何名义为企业或个人贷款提供担保抵押,不准为农民代垫各种费用。凡违反上述规定导致新债发生的,一律按“谁签字、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追究镇乡、村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五、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各镇乡党委、政府必须站在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维护农村社会大局稳定的高度把制止新债、化解老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年消化”的思路,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化解措施。要建立党政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相关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机制。要严格依法办事,规范办事行为,严肃工作纪律。要从实际出发,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化解村级债务,严禁借新债还旧债。各镇乡要对所辖各村制订切实可行的方案加强指导,明确具体目标,责任分解到班子成员,严格考核,实行奖惩兑现,确保村级债务化解工作落到实处,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