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邵县2016年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来源:新邵县
  • 作者:程黎
  • 更新时间: 2016-04-15 10:41
来源:新邵县 更新时间: 2016-04-15 10:41

  新政办函〔2016〕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新邵县2016年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4日 

新邵县2016年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动态管理,确保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做到进出有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查。为确保清理核查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成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据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有关法规政策清查的原则;

    (二)坚持以乡镇为责任主体、村(居)委会具体实施的原则;

  (三)坚持重新申报审核审批、逐户核查评议、全面清理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阳光”清查的原则。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即县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此次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由县民政局牵头负责,县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各司其职,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县民政局提供有关信息和数据,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和保证实效。

  三、新增范围和程序

  城乡低保要严格按照《邵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市政办发〔2013〕21号)和《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5号)等文件规定的对象认定条件和程序开展新增工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四、清查重点

  动态管理工作坚持以“重清理、促公平、保正义”为指导思想,切实抓好评议、公示和举报等三个工作环节,全面开展清理核查,切实做到应退尽退。

  (一)清查范围。已享受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待遇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点清退对象:

  城乡低保:1.现任村(居)委会干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2.低保经办人员的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孙子女(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民政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和乡镇民政办工作人员);3.国家公职人员的配偶和父母、岳父母、子女(国家公职人员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4.本人和配偶有固定工作、固定工资或有退休工资的;5.本人及子女家庭拥有小车的;6.本人及子女购置商品房或本人住房为三层以上且装修较好的;7.子女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的;8.低保对象年满18周岁未出示在校读书证明的;9.在当地反响较大的;10.自然减员对象。

  农村五保:1.有子女并具有供养能力的五保对象;2.自然减员对象。

  (二)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1.宣传发动阶段(3月1日—3月31日)。一是召开全县民政工作会议。对此次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明确县、乡镇、村三级工作职责。同时,开展全县民政工作人员培训,对各项民政政策进行详细解读,确保民政工作者熟悉政策。二是乡镇召开动员会议。各乡镇要召开乡镇干部、村(居)委会负责人动员大会,宣传政策,确保乡镇、村(居)委会干部熟悉政策和工作程序。三是村(居)召开村民大会。驻村干部要组织村(居)委会召开村民大会,宣传此次社会救助动态管理的重点清查对象、程序和时间安排等。同时,各村(居)委会要将已享受低保、五保待遇的对象名单在各村民小组、人口集中的院落及主要交通道路路口进行长期公示。四是利用媒体广泛宣传。县、乡镇、村三级要利用县广播电视台、政府网站、乡镇有线电视台、宣传车、政务公开栏和各种会议进行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重点宣传清退范围、申报程序、时间等,确保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申报阶段( 4月1日—4月30日)。所有已享受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待遇的对象都要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向村(居)委会进行申报,并填写相关表格。对象本人确实不能回户籍所在地申报的,可委托他人或村民政民生员代为申报。凡是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申报的,由各村(居)委会统计名单并逐级上报,县民政局将从5月1日起,取消其城乡低保或五保待遇。

  3.自查阶段( 5月1日—6月30日)。一是要加强入户调查。各乡镇、村(居)委会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对本辖区内已申报的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进行全面清查,入户调查率要100%,确保不漏1人。入户调查要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入户调查记录要详细、准确,工作人员和被调查对象都要签字备查,坚决杜绝走过场、流于形式。二是要组织好民主评议。各乡镇要切实组织各村(居)委会召开好民主评议大会,对所有低保、五保对象的家庭基本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凡是不能通过民主评议的,一律取消低保或五保待遇,确保公平、公正。同时,要做好会议记录。三是要坚持张榜公示。各村(居)委会要及时将评议结果、清退对象名单在本辖区的人员集中地段和主要交通路口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四是要及时整理数据。各乡镇民政办要及时将清退对象花名册录入电脑进行登记,建立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上报县民政局备案;县民政局要及时更新数据,并从当月起停发取消对象的保障资金。

  4.验收阶段(7月1日—8月31日)。检查验收由县民政局牵头负责,带领县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对各乡镇的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的自查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各乡镇的城乡低保、五保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抽查率不得低于30%。在入户核查时,核对乡镇的入户调查记录,查看记录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掌握对象的家庭基本情况。在入户抽查的同时,要加强与群众的交流,询问当地低保、五保工作情况,了解该村(居)委会的低保、五保政策是否落实到位。

  五、建立动态管理承诺制度

  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建立《民政救助对象动态管理承诺制度》,增强各级民政机构、民政工作人员、申请或享受民政救助待遇人员的诚信观念,推动民政工作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等责任追究制,全面落实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阳光操作。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县民政局负责全县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的指导督查,组建不少于5人的专业工作队伍,负责社会救助动态管理的日常工作和核查审批,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妥善处理、解答有关信访问题。乡镇人民政府是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召开好相关会议,对原已享受低保、五保待遇的对象要全部推到重来,进行大洗牌,做到不漏1人。驻村(居)委会干部要全程参与动态管理工作,组织村(居)委会召开一次民主评议大会,并将评议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各村(居)委会要积极配合县、乡镇开展各项工作,不得推诿、扯皮,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加强督查指导。为加强对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牵头,县民政局积极配合,建立按月督查机制,及时发现工作中的亮点、先进典型和存在的不足,对工作亮点和先进典型要加以推广,对存在的不足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并在全县进行通报,确保全县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三)坚持公示制度。各村(居)委会要将本单位的低保和五保对象名单、保障人数、保障金额在各村民小组、人口集中的院落及主要交通道路路口进行长期公示,并及时更新,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真正做到公开透明。

  (四)强化监督举报。县民政局设立投诉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3601909),统一受理举报投诉,接受社会监督。各乡镇、村(居)委会也要公开举报电话和设立举报箱。县、乡镇两级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实行专人负责制和首问责任制,做到有报必查、查必有果,并及时反馈查处情况,确保不出现新的矛盾和问题。同时,继续实行2015年建立的举报奖励机制,乡镇自查阶段结束后,从10月1日开始,对群众举报低保、五保对象认定不准确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者每次奖励200元。同一事例被多人先后举报的,以最先举报者受奖。

  (五)严格责任追究。在此次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中,对县、乡镇、村(居)委会三级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职导致出现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和媒体曝光属实事件的,或群众举报查实仍有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未取消的,按照《新邵县城乡低保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新纪〔2014〕28号)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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