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科教兴县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推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奖励在科学研究、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科学技术推广普及、科学技术合作、科技管理创新等方面直接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本县公民或组织。在科技活动中仅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
第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品质,评审时仍活跃在科技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推广工作。
凡户籍在新邵或在新邵工作三年以上的且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的中国公民均可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县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设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技术开发类、重大工程类、科学普及类五个类别。
第八条 自然科学类。在阐明自然现象,探索自然规律方面有新的发现,提出新的理论原理,在学术书刊上发表一年以上,取得同学科专家的公认或为社会公认,具有适用意义,对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九条 技术发明类。首次研制的新材料: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或综合性能接近省、市同类材料先进水平,经一定规模的生产实践,证明对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改善性能等方面有明显作用。
首次研发的新设计(含系统工程和基建工程):采用新的科学技术成果,结合实际和工作特点,精心设计,且设计数据指标先进可靠,在技术上有创新或突破,主要技术水平达到省市先进水平,制成或建成后经过一定时间考验,能满足生产或使用要求,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 技术开发类。首次采用的新设备新工艺、新的原理、新的设计,具有新功能、新用途的产品或装备,技术先进,经连续生产运行一年以上,证明达到设计技术经济指标、性能稳定可靠。
凡在生产实际首次使用的有明显作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如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约能源或原材料,改善劳动条件,减少或消除污染,减轻或消除自然灾害,防病治病以及提高监测精度等方面,并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性能可靠,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
采用新技术(方法、手段)培育出具有优良性能或特殊性能的生物新品种。
研究制订并经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式发布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军工民品标准。
在研究制订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精密测试技术、检定系统和计量检定规程等方面,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合理性,并在统一全国量值中发挥了作用。
科技情报(含科技档案)成果:在科学技术情报的搜集加工、传递报道、分析研究、情报服务、情报技术、理论方法的研究和在科技档案的整理、科学管理、开发利用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重大工程类。授予对象为在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资源开发、传统工艺复兴和企业技术改造中,创造性地采用高新技术,经生产实践一年以上,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组织。以单位和集体的整体科技水平,团结协作,联合攻关,解决大量复杂、关键技术问题及重大工程是否达到省内先 进水平作为主要评审标准。
重大工程类奖项只授予组织。对获奖项目作出贡献的公民,由获奖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学发现、重大发明的公民,可另行推荐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奖项。
第十二条 科学普及类。在组织或实施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了大量有效工作或创造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在消化、吸收、应用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或重大生产设备、成套技术装置工作中,有创新或者发展,提高了引进技术或设备的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企事业单位及各行政管理部门在业务管理工作中,运用现代科技管理技术、方法和理论,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科技和经济的结合,有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
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规划、政策、管理、体制改革、科技法制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研究,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等,被有关部门采纳、实施、推动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在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科普原创作品,把科普展品和教具的设计制作与研究开发等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的。
第三章 评奖标准和等级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按科技水平、技术难度,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宁缺毋滥。每个类别分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4名。
第十四条 奖励标准:
一等奖:应达到同类项目市级以上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推动科技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特别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应接近同类项目市级以上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科技进步作用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应是同类项目县内最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推动技术进步作用明显,并取得比较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被授予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县外自然人或者县外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我县的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我县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在向我县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在我县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成立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十七条 成立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委员会受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
第十八条 评审活动期间,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抽调1-2名专业人员共同组成申报材料调查核实小组,负责申报材料的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11-15人组成,市以上专家学者应占60%,本县专业技术人员占40%。评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若干人,正副主任委员必须由市以上专家学者担任。具体人选由有关部门推荐,县科学技术局审核,报县领导小组批准。评审专家委员会在“申报材料”收集结束后成立。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学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科技发展动态,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不是本次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二十二条 县领导小组于开展表彰活动的前5个月决定评选具体办法,并在新邵信息、新邵电视台、新邵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应采用统一格式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科技成果登记表》和《科技成果鉴定书》等,申报表由县科学技术局负责提供。
第二十四条 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申报材料包括学术论文(报告)、研究报告(总结)和必要的测试报告或原理图表等。
第二十五条 新的应用科学技术成果申报材料包括研制、试验、测试报告、国内外技术对比资料、技术经济分析报告、使用报告(包括用户意见)必要的工艺流程图或总装图、部件图、原理图表等。
第二十六条 技术推广成果申报材料包括推广、应用工作总结(含技术要点、推广应用规模、措施、经验等)、技术经济分析报告等;
第二十七条 采用新技术的科学技术成果申报材料包括工作总结(含经验、创新点、技术要点)、国内外技术对比资料、测试报告、技术经济报告和必要的工程流程图或原理图表等。
第二十八条 计量和标准化科技成果申报材料包括已发布的《标准》及其验证报告或测试报告、标准编制说明、编制工作总结(含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分析)等。
第二十九条 科技管理、科技普及、科技情报和软科学研究成果申报材料包括工作总结(含经验、成绩、效果)、调研(调查、考察)报告、论文、管理规范等。
第三十条 凡测试报告,须经省、市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对已获得过县级奖励的项目不得在县内重复申报,但可申报市级以上的奖励。
第三十二条 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须是按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程序通过鉴定的项目,且应用一年以上。
第6章 评审程序
第三十三条 县领导小组安排申报材料调查核实小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或者经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三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分为初评、总评两阶段进行。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初评工作由县科学技术局组织本县专业技术人员分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初评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若干人。个别学科组织县内专业技术人员初评有困难的,由县科学技术局组织(委托)县内外具有评审资格的同等专家进行初评。
第三十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规则如下:
(一)初评由学科(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或者由县科学技术局组织(委托)的县内外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以书面或者会议方式进行。初评会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由评审组长写出书面评审意见,所有参评人员签字,初评学科(专业)评审组组长签字后方为有效。
(二)初评入选项目提交评审专家委员会进行总评,仍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总评结果。由评审专家写出书面意见并签字,县评审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字后,报送县领导小组复审。县领导小组对评审结果复审讨论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评审专家委员会的总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才有效。
(四)凡入选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在总评大会上评审,并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五)在评审时,凡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项目完成人必须在总评会上进行答辩。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初评后入围候选人及其成果应予以公示。
第三十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获奖候选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科学技术进步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县科学技术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表明身份和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组织)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组织)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名,否则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四十条 实质异议由有关单位协调,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申报单位或者项目完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写出书面处理意见盖章后,报送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领导小组裁定。领导小组作出裁定后将裁定结果通知申报单位。
第四十一条 凡因故自行要求撤回已登报公布获奖项目者,须由完成单位出具证明,向县领导小组申请办理撤回手续,凡撤奖的项目不再受理申报。
第八章 授 奖
第四十二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领导小组对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获奖项目、人选、单位等决议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对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无异议的项目,报送县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四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由县人民政府另行确定。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十四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全部发给获奖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者从中提成。奖金分配按参加人员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主要研究人员的奖金一般不应少于奖金总额的70%,辅助研究人员的奖金不得超过奖金总额的30%,纯属个人的成果,奖金全部发给个人。
第四十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评选活动结束后,县科学技术局应将活动经费使用情况向县领导小组书面汇报。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