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17〕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和规范公共服务事项,是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审批难”、约束自由裁量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审批效率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及省政府审改办、省质监局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部署要求及《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和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6号)要求,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年版)》,全面提升我县行政许可标准化和公共服务水平。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县《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和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4日
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和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审改办 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审改办发〔2016〕4号)、《省政府审改办 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审改办发〔2016〕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22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和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6号)精神,为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年版)》(以下简称《指引》),全面提升我县行政许可标准化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快建设人民群众满意的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行政许可制度,推动公共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运用标准化原理、方法和技术,以标准化促进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规范化,不断巩固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服务、提升审批效率,约束行政权力,防止寻租行为,规范自由裁量权,推进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可预期、可操作、可验证、可考核、可监督,建成涵盖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全事项、全过程、各环节”相互配套协调的标准体系,为行政相对人到政府办事提供更大便利。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管理规范(2017年4月—2017年5月)。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政府统一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逐项列明相关要素,向社会公开,实施清单管理;按照统一的编码规则,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编码管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管机关根据行政许可事项设定依据的调整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公共服务事项由县直各单位参照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实施编码管理。(牵头单位:县编办<县审改办>、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政府法制办、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直承担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相关部门)
(二)推进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流程规范(2017年5月—2017年6月)。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按照单一审批流程和共同审批流程类别,梳理和优化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和决定各环节的工作流程,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建立行政许可受理单制度,推进审批信息公开共享,减少行政相对人重复报送和“循环证明”。通过标准化管理模式对行政许可的审查方式、审查环节、时限节点、审查要点等进行规范和量化,合法规范审查,提高审查效率。明确作出决定的方式及决定送达的方式,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的效力范围、作出决定的后续环节等告知行政相对人。公共服务事项参照行政许可事项编制工作流程实施流程管理。(牵头单位: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审改办、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政府法制办、县优化办、县直承担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相关部门)
(三)推进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规范。(2017年6月—2017年8月)。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实施机关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一次性告知、首问责任、顶岗补位、服务承诺、责任追究、文明服务等制度规范,按照标准化要求编制服务指南,采取多种渠道提供咨询服务,大力推进网上审批和在线办事服务,促进阳光审批和服务水平提升。(牵头单位: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审改办、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政府法制办、县优化办、县直承担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相关部门)
(四)推进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2017年4月—2017年9月)。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实施机关、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按照标准化、公开性、一致性、效率性、精简性原则,规范受理窗口和服务大厅设置与建设,完善相关设施设备,建立受理场所管理、人员配置与服务要求、信息公开与保密档案管理等日常管理机制。(牵头单位: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审改办、县优化办、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政府法制办、县直承担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相关部门)
(五)推进监督检查评价规范(2017年4月—2017年9月)。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实施机关和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明确行政许可、公共服务标准化监督检查的责任主体、方式程序、重点内容、岗位职责、结果处理、处理期限、相关文书等具体内容,依据监督结果督促和改进服务。制定评价方案,设置科学的评价方式和评价指标,持续提高审批和服务质量。(牵头单位: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县审改办、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县优化办、县直承担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相关部门)
三、实施步骤
(一)培训部署阶段(2017年4月—2017年5月)。举办全县推进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培训班,对标准化建设进行动员部署和业务培训,明确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和具体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责任,抓好落实。各部门研究制定本单位推进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标准化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安排、责任人、工作措施等,推动标准化工作全面覆盖。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4月—2017年9月)。县直单位和乡镇政府对照《指引》设定的相关标准和具体要求,逐项贯彻执行,落实到位。县审改办会同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并重点跟踪指导部分县直单位,对贯彻落实《指引》的不同内容总结提炼经验做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带动和促进全县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
(三)督查评估阶段(2017年9月)。县直单位和乡镇政府对本级推进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全面梳理总结,深入开展自查,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整改落实。县审改办会同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对贯彻执行《指引》情况进行督查评估。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标准化,是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审批难”、约束自由裁量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审批效率的重要措施。县直部门和乡镇政府要深化认识、高度重视,在县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和规范公共服务事项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的统一领导下,专题研究、专门部署,组织精干力量、创造有利条件,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对于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格追究责任。
(二)全面贯彻执行。县直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对《指引》中的每项要求进行分解,细化为具体制度和办事规程,全面执行到位。要健全保障机制,加大对服务窗口和办事大厅的人员、技术、资源保障力度,确保相关软硬件设施满足标准化建设需求。要坚持问题导向,合理确定阶段性工作目标,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集中、最强烈的重点、难点问题。2017年9月底,县政府行政审批部门在咨询服务环节和办理时限等方面取得实效,实现所有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结“零超时”;2017年9月底,全面达到《指引》规定的各项要求。
(三)持续改进提高。《指引》是基础的初级版本,也是当前的硬性标准和最低要求。各级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要勇于探索、积极创新,建立在实施中完善、在改进中提升的动态工作机制,根据标准实施情况和行政相对人需求,不断完善标准体系,持续提高标准水平,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附件:1.新邵县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和规范公共服务事项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年版)
附件1
新邵县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和规范公共服务
事项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石亮明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伍 韬 县政府办正科级干部
成 员:谢忠共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人民政
府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张明华 县编办主任、县审改办主任
翟孝奇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
罗成良 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刘 凡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李华明 县发改局副局长
李良初 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纪检组组长 周飞跃 县优化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张明华兼任办公室主任,李华明、刘凡、李良初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今后领导小组成员职务发生变化,由担任上述同一职务的同志自动替代,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
目 录
一、总则
二、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规范
三、行政许可流程管理规范
四、行政许可服务规范
五、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
六、监督检查评价规范
附录1 流程图编制要求
附录2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的构成要素和框架
附录3 词条解释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以下简称“指引”)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流程、行政许可服务、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以及监督评价的规范化要求,提出了具体可操作的工作指引。
本指引旨在规范和引导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运用标准化原理、方法和技术,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和提高审批效率,约束行政权力,防止寻租行为,规范自由裁量权,推进行政许可可预期、可操作、可验证、可考核、可监督,为行政相对人到政府办事提供便利。
本指引适用于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的标准化建设。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标准化建设可参照适用。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行政许可以及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标准化建设可参照适用。
行政许可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附录1
流程图编制要求
1.概述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中包含具有确定含义的符号、简单的说明性文字和各种连线,以简明直观地提供行政许可流程的操作顺序。流程图中所使用的符号及其名称应符合GB 1526-89《信息处理 数据流程图、程序流程图、系统流程图、程序网络图和系统资源图的文件编制符合及约定》的要求。
2.流程图中的常用符号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包括指明行政许可实际处理操作的处理符号、指明控制流的流线符号以及便于读写流程图的特殊符号。常用的处理符号、流线符号和特殊符号如附表1所示。
3.通用要求
(1)符号
流程图中,应对各个符号均匀分配空间,各种符号的大小尽可能统一。
(2)符号内的说明性文字
理解某个符号功能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说明性文字应置于符号内,应按从左至右和自上而下的方式来书写,而与流向无关。若说明性文字的篇幅很大而不便放进符号内时,可以使用注解符。
(3)流线
流线应尽量避免交叉。如果不可避免出现交叉,交叉的流线之间也没有任何逻辑关系,不对流向产生任何影响。
一般情况下,流线应从符号的左边或顶端进入,从右边或底端离开。它们都应对准符号的中心。
附录2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的构成要素和框架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的构成要素和框架如附表2所示。
服务指南的构成要素可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情况增加。服务指南简版至少包含附表2中的所有必选项目。服务指南完整版包含附表2中的所有项目,还可包含附表2之外的其他要素。
附表2
框架 |
构成要素的名称 |
内容表述要求 |
类型 |
封面 |
服务指南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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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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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名称* |
应体现事项名称。 |
必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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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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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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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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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正文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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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
应明确该服务指南所涉及的内容以及所适用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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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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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项审查类型* |
应注明该事项的审查类型,如前审后批、即审即办等。 |
必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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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批依据* |
应注明该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等的名称,适宜时,也可指明所依据的具体条款。可提供查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的指引。 |
必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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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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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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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决定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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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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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数量限制* |
应对该事项一定时期内许可总量有限制的做出说明。如果无数量限制,应注明“无数量限制”;如果有数量限制,应注明“有数量限制”,并标出月限额和年限额。如果无法标出月限额、年限额,应注明查询的途径或数量设定的出处。 |
必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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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请条件* |
应注明提出申请之前行政相对人需具备的条件或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材料需具备的条件,如需提供省级主管部门签署的审查意见,需加盖单位公章等。 |
必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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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禁止性要求* |
应注明不予许可的情形。如果内容不复杂,可合并到“七、申请条件”中。 |
必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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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请材料目录* |
应注明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每个材料所需的数量、性质(原件还是复印件)。 |
必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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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请接收◇ |
根据实际情况,可注明接收申请材料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办公地址、邮箱、传真或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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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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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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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办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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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办结时限* |
应注明从受理之日到作出决定的时间范围(不包含依法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所需的时间)。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的,应注明所需时间。涉及征求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意见的,征求意见时限计算在办结时限内。需经国务院审议的,办结时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42、43条的规定确定。审批决定的做出涉及国(境)外有关机构获准的,应注明时限不含国(境)外有关机构的所需时间。 |
必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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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
应注明收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适宜时,还应指明法定收费项目及标准。无需收费的,应注明“无”或“不收费”。 |
必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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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审批结果 |
应注明证照载体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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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结果送达* |
应注明决定的颁发、送达时限以及决定的送达方式。当场能够作出决定的,应注明“当场送达”。 |
必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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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可注明查询或查看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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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咨询途径◇ |
注明咨询窗口的联系方式或具体承担审批工作的业务机构的联系方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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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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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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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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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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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
注明查询办理进程和结果的途径。该项可与“十八、咨询途径”合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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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
流程图 |
如果是流程图简版,应注明查询完整版的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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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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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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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表中,标明“*”的项目是服务指南中的必备内容;标明“◇”的项目是在服务指南中不体现具体内容,但向行政相对人指明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查询或查看的内容;未作任何标明的项目,是可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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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
词 条 解 释
1.受理集中率
通过窗口或服务大厅集中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数量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行政许可事项总数之比。
2.按时办结率
按照法定时限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件数与同期内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办结总行政许可事项件数之比。
3.提前办结率
实际办理时间短于法定时限的件数与同期内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办结总行政许可事项件数之比。